第七章自动控制 GBJ1987(2001年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 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 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7.1.2条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 制: 、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7.1.3条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7.1.4条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 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7.1.5条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或电动气 动混合式 第7.1.6条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7.1.7条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伩表较少时,其控制屏可直 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7.1.8条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 两级控制 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7.2.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 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7.2.2条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
第七章 自动控制 GBJ19-87 (2001 年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1.1 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 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 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 7.1.2 条 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 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 7.1.3 条 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 7.1.4 条 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 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 7.1.5 条 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或电动气 动混合式。 第 7.1.6 条 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 7.1.7 条 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屏可直 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 7.1.8 条 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 两级控制。 第二节 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 7.2.1 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 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 7.2.2 条 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
(6)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 (7)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口温度和压力 (8)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9)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0)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1)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 七、其他必须设置检测仪表的场合。 注:①当室内外湿度无检测要求时,不可设湿度仪表 ②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共用不着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 第7.2.3条空气调节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室内,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仅局部区域 要求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稳定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机器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 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7.2.4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及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锁。必要时,通风和 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 第7.2.5条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 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第7.2.6条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7条多工况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应设显示信 第7.2.8条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 排风系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 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7.3.1条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参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 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注:自动调节方式包括双位调节、恒速调节、比例调节、比例积分调节和比例积分微分调 节等。 第7.3.2条过渡季节需要调节新风量的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双风机时,可通过回风阀和排 风阀控制新风量(新风阀可不予控制),但新风阀面积应按全新风核算,且应使新风管段 的压力损失小于全新风时系统总压力损失的15% 注:系统停止运行时,新风阀应能自动关闭 第7.3.3条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士1.0℃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士5%的空气调节系统,当水冷式表面冷却器采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湿度调节器通 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采用 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或台数控制
(6)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 (7)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口温度和压力; (8)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9)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0)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1)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 七、其他必须设置检测仪表的场合。 注:①当室内外湿度无检测要求时,不可设湿度仪表。 ②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共用不着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 第 7.2.3 条 空气调节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仅局部区域 要求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稳定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机器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 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 7.2.4 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及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锁。必要时,通风和 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 第 7.2.5 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 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第 7.2.6 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 7.2.7 条 多工况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应设显示信 号。 第 7.2.8 条 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 排风系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 第三节 自动调节与控制 第 7.3.1 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参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 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注:自动调节方式包括双位调节、恒速调节、比例调节、比例积分调节和比例积分微分调 节等。 第 7.3.2 条 过渡季节需要调节新风量的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双风机时,可通过回风阀和排 风阀控制新风量(新风阀可不予控制),但新风阀面积应按全新风核算,且应使新风管段 的压力损失小于全新风时系统总压力损失的 15%。 注:系统停止运行时,新风阀应能自动关闭。 第 7.3.3 条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5%的空气调节系统,当水冷式表面冷却器采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湿度调节器通 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冷水系统宜采用 两通阀及改变水泵转速或台数控制
第7.3.4条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在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 构多工况控制系统。工况转换可采用自动或手动方式。自动转换可利用执行调节机构的极 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 第7.3.5条室内相对湿度的控制,可采用机器露点温度恒定、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等 方式: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宜采用机器露点温度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 接控制室内相对湿度 第7.3.6条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或热湿扰量变化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 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串级调节或送风补偿调节。 第7.3.7条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的整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别确定。当冷却和加热 工况互换时,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调节器,应相应地变换其作用方向。 第7.3.8条控制变风量系统送回风机风量的静压控制点,宜设在系统送风干管末端至距末 端三分之一处的管段上,送回风机的风量应进行平衡控制。 第7.3.9条风机盘管的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变水量控制,且根据系统的水量调节情 况,自动控制水泵转速或台数 第7.3.10条设置一次泵和二次泵的闭式冷水系统,末端采用变水量控制时, 二次泵 运行台数的控制,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及水泵的运行特性,采用压差控制、 流量控制和负荷控制,对并联工作的二次泵进行台数控制时,应考虑变台数运行时的稳定 性 第7.3.11条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二、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 三、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压力损失比小 于0.6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注:压力损失比应按下式确定 S=(△Pan)/(△P) 式中S一压力损失比 △Pa一调节阀全开时阀门的压力损失(Pa)(mmH20) △P—一系统总压力损失(Pa)。 四、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 径进行选择计算 第7.3.12彖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三通分流阀不得作三通混合阀。蒸汽两通 阀应采用单座阀 第7.3.13条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新风加热宜设防冻自动 保护
第 7.3.4 条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在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 构多工况控制系统。工况转换可采用自动或手动方式。自动转换可利用执行调节机构的极 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 第 7.3.5 条 室内相对湿度的控制,可采用机器露点温度恒定、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等 方式;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宜采用机器露点温度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 接控制室内相对湿度。 第 7.3.6 条 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或热湿扰量变化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 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串级调节或送风补偿调节。 第 7.3.7 条 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的整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别确定。当冷却和加热 工况互换时,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调节器,应相应地变换其作用方向。 第 7.3.8 条 控制变风量系统送回风机风量的静压控制点,宜设在系统送风干管末端至距末 端三分之一处的管段上,送回风机的风量应进行平衡控制。 第 7.3.9 条 风机盘管的冷水系统,宜采用两通阀变水量控制,且根据系统的水量调节情 况,自动控制水泵转速或台数。 第 7.3.10 条 设置一次泵和二次泵的闭式冷水系统,末端采用变水量控制时,一、二次泵 运行台数的控制,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及水泵的运行特性,采用压差控制、 流量控制和负荷控制,对并联工作的二次泵进行台数控制时,应考虑变台数运行时的稳定 性。 第 7.3.11 条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二、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 三、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 0.6 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压力损失比小 于 0.6 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注:压力损失比应按下式确定: S = (ΔPmin)/(ΔP) 式中 S——压力损失比; ΔPmin——调节阀全开时阀门的压力损失(Pa)(mmH2O); ΔP——系统总压力损失(Pa)。 四、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 ,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 径进行选择计算。 第 7.3.12 条 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三通分流阀不得作三通混合阀。蒸汽两通 阀应采用单座阀。 第 7.3.13 条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新风加热宜设防冻自动 保护
第7.3.14条风管的自动调节阀,宜采用多叶对开式调节阀 第7.3.15条连续供热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必要时,应设置散热器自动调节阀。 第7.3.16条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宜根据热媒的温度或压力的变化,控制暖 风机的启停。当热媒的温度或压力高于整定值时,暖风机自动开启,低于整定值时自动关 闭 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 第7.41条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第7.4.2条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第7.4.3条设计时,宜采用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的制冷设备,当其台数较多时,宜采用 能量调节和台数调节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注:当成套制冷设备不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时,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第7.4.4条制冷设备的运行台数,宜根据实际需要的冷负荷,冷水量或冷水温度进行控 制 第7.45条制冷机应与冷却水系统的水泵联锁。当采用风冷式冷凝器时,压缩式制冷机 应与冷凝器的通风机联锁 第7.46条制冷装置中,下列主要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蒸发器的冷水进出口温度; 二、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压缩机排气和吸气的压力和温度 四、离心式压缩机的轴承温度 五、吸收式制冷机发生器的蒸汽入口温度和压力,凝结水的出口温度 六、吸收式制冷机屏蔽泵的压力 注:当制冷装置自带检测仪表时,可不另行设置
第 7.3.14 条 风管的自动调节阀,宜采用多叶对开式调节阀。 第 7.3.15 条 连续供热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必要时,应设置散热器自动调节阀。 第 7.3.16 条 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宜根据热媒的温度或压力的变化,控制暖 风机的启停。当热媒的温度或压力高于整定值时,暖风机自动开启,低于整定值时自动关 闭。 第四节 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 第 7.4.1 条 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 第 7.4.2 条 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 第 7.4.3 条 设计时,宜采用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的制冷设备,当其台数较多时,宜采用 能量调节和台数调节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注:当成套制冷设备不带能量自动调节装置时,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第 7.4.4 条 制冷设备的运行台数,宜根据实际需要的冷负荷,冷水量或冷水温度进行控 制。 第 7.4.5 条 制冷机应与冷却水系统的水泵联锁。当采用风冷式冷凝器时,压缩式制冷机 应与冷凝器的通风机联锁。 第 7.4.6 条 制冷装置中,下列主要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一、蒸发器的冷水进出口温度; 二、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三、压缩机排气和吸气的压力和温度; 四、离心式压缩机的轴承温度; 五、吸收式制冷机发生器的蒸汽入口温度和压力,凝结水的出口温度; 六、吸收式制冷机屏蔽泵的压力。 注:当制冷装置自带检测仪表时,可不另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