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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喇4降复多方寺 民法总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权利变动的前提,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在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 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但民事权利可能尚未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如变更履行期限不改变民事 权利的本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也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发生 第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第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 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变更 第一,主体变更; 第二,内容变更: 第三,作用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 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的爆发: (二)人的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包括民法上的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1、合法行为,具体分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 约拒绝、履行催告等: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 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 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 故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 为。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先占、加工、添附、拾 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第2页共8页民法总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权利变动的前提,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在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 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但民事权利可能尚未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如变更履行期限不改变民事 权利的本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也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发生 第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第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变更 第一,主体变更; 第二,内容变更; 第三,作用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 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的爆发; (二)人的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包括民法上的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1、合法行为,具体分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 约拒绝、履行催告等;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 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 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 故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 为。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先占、加工、添附、拾 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第 2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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