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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问题: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植物人有无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什么是监护?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泌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闫应永,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必阳县官庄乡冯楼村委大闫庄。 法定代理人:闫天广(系闫应永父亲),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天欣(又名郭欣),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官庄乡山前王村。 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 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闫天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郭天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闫应永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11月25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1月1日生 一女孩取名闫渺,2003年11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闫会青,2008年9月1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荷 塘镇打工期间,原告发生车祸,被伤致残成植物人,在广东住院期间,被告郭天欣携长女闫渺 自行离去,至今下落不明。在原告已成植物人的情形下,被告作为妻子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抛 弃卧床不起的丈夫,离家出走,不顾夫妻原有感情,夫妻感情现已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闫会青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儿闫渺由被告抚养。 原告起诉时,被告郭天欣下落不明,在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2009年10月26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意见。 随后被告又下落不明,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于1996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1日 生长女闫渺,2003年11月6日生次女闫会青。原告2008年9月1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 打工期间,因发生车祸受伤。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评定,闫应永身体 状况呈植物状态,其不能自主进食,不能自主翻身,不能自主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其治疗与生活照料问题一直由原告父亲闫天广负责,现原告仍住院治疗。闫应永发思考问题: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植物人有无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什么是监护?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泌民初字第 1040 号 原告闫应永,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官庄乡冯楼村委大闫庄。 法定代理人:闫天广(系闫应永父亲),男,1944 年 10 月 19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天欣(又名郭欣),女,1974 年 1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官庄乡山前王村。 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7 月 8 日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 于 2009 年 11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闫天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郭天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应永诉称,我与被告于 1996 年 11 月 25 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 年 1 月 1 日生 一女孩取名闫渺,2003 年 11 月 6 日生一女孩取名闫会青,2008 年 9 月 1 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荷 塘镇打工期间,原告发生车祸,被伤致残成植物人,在广东住院期间,被告郭天欣携长女闫渺 自行离去,至今下落不明。在原告已成植物人的情形下,被告作为妻子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抛 弃卧床不起的丈夫,离家出走,不顾夫妻原有感情,夫妻感情现已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闫会青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儿闫渺由被告抚养。 原告起诉时,被告郭天欣下落不明,在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2009 年 10 月 26 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意见。 随后被告又下落不明,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于 1996 年 11 月 25 日登记结婚,1997 年 1 月 1 日 生长女闫渺,2003 年 11 月 6 日生次女闫会青。原告 2008 年 9 月 1 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 打工期间,因发生车祸受伤。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评定,闫应永身体 状况呈植物状态,其不能自主进食,不能自主翻身,不能自主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其治疗与生活照料问题一直由原告父亲闫天广负责,现原告仍住院治疗。闫应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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