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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为己有。 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认定贪污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两罪的相似之处,都是故意将财物占为己有。其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 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职工和工人。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国有财物,还包 括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的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关于内外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的定罪问题。根 据《刑法》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 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只要有特殊主体参加,构成了贪污罪,外部与其相勾结的一般主体, 不论是主犯还是从犯,均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不应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确定其他共同犯罪人的 犯罪性质。例如某国有公司出纳员李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 据,将该公司由李某经管的公款10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本案主犯 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 有财产据为己有,李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节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对于挪 用公物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是 挪用公款罪,第2款又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 使用的,从重处罚。”这里把款物并列,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挪用公款或者公物归个人使用,都 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就足以说明,法律并未把公物排除在本罪侵犯的对象之外。最高司 法杋关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指岀:“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 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如 果其非法活动构成独立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所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刑法学分论教案.贪污贿赂罪 2 为己有。 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贪污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两罪的相似之处,都是故意将财物占为己有。其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 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职工和工人。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国有财物,还包 括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的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关于内外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的定罪问题。根 据《刑法》382 条第 3 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 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只要有特殊主体参加,构成了贪污罪,外部与其相勾结的一般主体, 不论是主犯还是从犯,均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不应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确定其他共同犯罪人的 犯罪性质。例如某国有公司出纳员李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 据,将该公司由李某经管的公款 10 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本案主犯 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 有财产据为己有,李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对于挪 用公物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规定是 挪用公款罪,第 2 款又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 使用的,从重处罚。”这里把款物并列,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挪用公款或者公物归个人使用,都 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就足以说明,法律并未把公物排除在本罪侵犯的对象之外。最高司 法机关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指出:“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 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如 果其非法活动构成独立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所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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