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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水蓄能电站为低谷抽水、高峰发电,应按峰、谷电价计算。抽水蓄能电站所发电 量应按高峰电价计算。抽水电量应按低谷电价计算,抽水费用计入发电成本。发电电量效益: 发电收入=发电量×高峰电价 并应根据电网容量价格计算其容量效益。 5.34发电利润计算 发电利润=发电收入发电成本一专用配套输变电成本-销售税金附加 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即: 税后发电利润=发电利润-应缴所得税 5.4清偿能力分析 提示:水电建设项目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根据借款条件及“新电新价”原则,测算上 网电价并分析其电网和用户的承受能力。要计算借款偿还期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5.4.1确定资金来源与集资办法 提示 (1)水电站建设项目要落实资金来源和集资办法,明确各种资金贷款数额和利率,以及 各种贷款的还款办法等 (2)当前水电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有:银行贷款、地方集资、电力建设债券、自有资金及 国外贷款等。当尚未确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时,应以70%由银行贷款、30%为自有资金(全 部为资本金作为主要方案进行评价 (3)借款期限按银行原规定执行,大中型项目不超过12年(从支用第一笔贷款之日起),特 大型项目不超过15年(装机容量500MW及以上)。外资项目按协议计算。 5.4.2生产流动资金于投产期按投产容量比例逐年投入,计算期末一次回收。根据规定贷 款流动资金按总额的70%计,由工商银行贷款,流动资金支付的利息计入成本。 5.4.3还货资金 可用于还贷的资金有:还贷利润、还贷折旧和还贷摊销 (1)还贷利润 还贷利润=税后发电利润-盈余公积金-应付利润-公益金 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一般可按税后发电利润的10%和5%提取;应付利润为企业每年需支 付的股息、红利等。即 应付利润=资本金×应付利润率 (2)还贷折旧 还贷折旧=折旧费×折旧还贷比例 提示:折旧还贷比例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当未确定时,可暂按90%计算 (3)摊销费用于还贷的比例同折旧 5.4.4电价测算 (1)在还贷期,根据资金来源和还款条件测算上网电价 (2)还清借款后的年份,按一定的投资利润率测算上网电价12 (2)抽水蓄能电站为低谷抽水、高峰发电,应按峰、谷电价计算。抽水蓄能电站所发电 量应按高峰电价计算。抽水电量应按低谷电价计算,抽水费用计入发电成本。发电电量效益: 发电收入=发电量×高峰电价 并应根据电网容量价格计算其容量效益。 5.3.4 发电利润计算 发电利润=发电收入-发电成本-专用配套输变电成本-销售税金附加 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即: 税后发电利润=发电利润-应缴所得税 5.4 清偿能力分析 提示:水电建设项目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根据借款条件及“新电新价”原则,测算上 网电价并分析其电网和用户的承受能力。要计算借款偿还期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5.4.1 确定资金来源与集资办法 提示: (1)水电站建设项目要落实资金来源和集资办法,明确各种资金贷款数额和利率, 以及 各种贷款的还款办法等。 (2)当前水电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有:银行贷款、地方集资、电力建设债券、自有资金及 国外贷款等。当尚未确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时,应以70 %由银行贷款、30 %为自有资金(全 部为资本金)作为主要方案进行评价。 (3)借款期限按银行原规定执行,大中型项目不超过12年(从支用第一笔贷款之日起),特 大型项目不超过15年(装机容量500 MW及以上)。外资项目按协议计算。 5.4.2 生产流动资金于投产期按投产容量比例逐年投入,计算期末一次回收。根据规定贷 款流动资金按总额的70 %计,由工商银行贷款,流动资金支付的利息计入成本。 5.4.3 还贷资金 可用于还贷的资金有:还贷利润、还贷折旧和还贷摊销。 (1)还贷利润 还贷利润=税后发电利润-盈余公积金-应付利润-公益金 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一般可按税后发电利润的10%和5%提取;应付利润为企业每年需支 付的股息、红利等。即: 应付利润=资本金×应付利润率 (2)还贷折旧 还贷折旧=折旧费×折旧还贷比例 提示:折旧还贷比例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当未确定时,可暂按90%计算。 (3)摊销费用于还贷的比例同折旧。 5.4.4 电价测算 (1)在还贷期,根据资金来源和还款条件测算上网电价; (2)还清借款后的年份,按一定的投资利润率测算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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