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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25分) 受益原则要求每个纳者根据他由公共服务中获得利益的水平相应纳税,即社会成员 的税收负担应与他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收益相等。 政府一般倾向于在可能的范围内应用受益原则,尤其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社会 成员从公共项目中的受益,采取收费方式又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用受益税来替代价格 或使用费。例如,公路的直接受益者是使用公路的行人和车辆,但是在公路网错综复杂、 范围很广的情况下,收费成本很高,这时就可以向一些与公路消费相关的互补产品,如 汽油、车辆、轮胎等征税。为使这种税收更有助于实现效率,确立项目收支的对应关系 还应该指定这类税收的专门用途,如汽车 税等除补偿已支出的筑路成本外,应用于公路维护和再建设。 但这一原则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依受益原则,合适的税收取决于每个纳税者从公共 服务中获益的水平,在理论上,获益水平可由每个纳税者的偏好的程度显示出来。然而 各个纳税者对公共事业的评价可有不同,政府提供的许多服务属公代产品(如国防等), 或准公共产品(如教育),它们是共同消费的或者具有部分外部收益,客观上很难说清 每个人的获益到底有多少,惟有让消费者自己呈报其所获得的收益。但是人们如果知道 其所承担的税收份额取决于自己呈报的边际收益,他们肯定隐瞒或者歪曲自己获得的真 实收益。这就是使受益原则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只有在消费者的受益能够以某种方 式客观地表现出来的场合,受益原则才可能得到贯彻。 另外,受益原则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中性的,即不改变市场上已经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 只有假定收入分配最初就处于合适的状态,最终的结果才可能是公平的。这一原则不能 解释应用于社会福利的支出的征税情况。社会福利支出主要是穷人受益,但他们的纳税 能力很小甚至没有纳税能力,显然不能让他们按照所获得的收益纳税。 第4页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 五、论述:(25 分) 受益原则要求每个纳者根据他由公共服务中获得利益的水平相应纳税,即社会成员 的税收负担应与他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收益相等。 政府一般倾向于在可能的范围内应用受益原则,尤其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社会 成员从公共项目中的受益,采取收费方式又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用受益税来替代价格 或使用费。例如,公路的直接受益者是使用公路的行人和车辆,但是在公路网错综复杂、 范围很广的情况下,收费成本很高,这时就可以向一些与公路消费相关的互补产品,如 汽油、车辆、轮胎等征税。为使这种税收更有助于实现效率,确立项目收支的对应关系, 还应该指定这类税收的专门用途,如汽车 税等除补偿已支出的筑路成本外,应用于公路维护和再建设。 但这一原则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依受益原则,合适的税收取决于每个纳税者从公共 服务中获益的水平,在理论上,获益水平可由每个纳税者的偏好的程度显示出来。然而 各个纳税者对公共事业的评价可有不同,政府提供的许多服务属公代产品(如国防等), 或准公共产品(如教育),它们是共同消费的或者具有部分外部收益,客观上很难说清 每个人的获益到底有多少,惟有让消费者自己呈报其所获得的收益。但是人们如果知道 其所承担的税收份额取决于自己呈报的边际收益,他们肯定隐瞒或者歪曲自己获得的真 实收益。这就是使受益原则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只有在消费者的受益能够以某种方 式客观地表现出来的场合,受益原则才可能得到贯彻。 另外,受益原则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中性的,即不改变市场上已经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 只有假定收入分配最初就处于合适的状态,最终的结果才可能是公平的。这一原则不能 解释应用于社会福利的支出的征税情况。社会福利支出主要是穷人受益,但他们的纳税 能力很小甚至没有纳税能力,显然不能让他们按照所获得的收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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