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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 公司的为 币,汇给 公司的为币,汇给 公司和 公司的为 币,就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 户。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 和 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货款的 银行同业拆放利 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 币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 贷款的 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上述 利率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 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格(以下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其 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 币和 币的官方利率。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机构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 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 公司的为 币,汇给 公司的为 币,汇给 公司和 公司的为 币,就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 户。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 币 和 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货款的 银行同业拆放利 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 币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 贷款的 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上述 利率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 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格(以下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其 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 币和 币的官方利率。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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