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 民事法律行为 任何法律行为均有目的性,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设立、变更、 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并在这一债的关系内享受特定民 事权利,承担特定民事义务。 什么是债呢?为什么合同属于债的范畴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得回到民法的体系上来。 民法是权利法,围绕着“确认私权利一一保护私权利”这样一个核心而展开 其制度设计。(1)绝对性或与绝对性相近似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亲属权(权利形成之原因):权利具有对世性。因此,相应的物权法、知识产权 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是调整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其中, 权利人对其权利标的享有绝对的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其他人则负有 不得作为的义务。(2)相对性的权利:债权(债之原因)。合同是形成债权,亦 即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所形成的债的关系是一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 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 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的利益出发而作 出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 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 的同义语,也可以指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意。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 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 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 (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 民事法律行为 任何法律行为均有目的性,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设立、变更、 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并在这一债的关系内享受特定民 事权利,承担特定民事义务。 什么是债呢?为什么合同属于债的范畴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得回到民法的体系上来。 民法是权利法,围绕着“确认私权利——保护私权利”这样一个核心而展开 其制度设计。(1)绝对性或与绝对性相近似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亲属权(权利形成之原因);权利具有对世性。因此,相应的物权法、知识产权 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是调整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其中, 权利人对其权利标的享有绝对的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权利,其他人则负有 不得作为的义务。(2)相对性的权利:债权(债之原因)。合同是形成债权,亦 即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所形成的债的关系是一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 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 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的利益出发而作 出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 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 的同义语,也可以指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意。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 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 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