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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 律行为 2、是一种要式行为; 、本质上属于公法行为,严谨的称之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对此理论界存有争议,计有公法行为说 (赵中孚)、私法行为说(寇志新)和混 合行为说(覃有土)三种(二)特征: ◼ 1、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 律行为; ◼ 2、是一种要式行为; ◼ 3、本质上属于公法行为,严谨的称之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对此理论界存有争议,计有公法行为说 (赵中孚)、私法行为说(寇志新)和混 合行为说(覃有土)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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