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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必须传达给受要约人这一原则还有另一层含义,即要约虽正式发出,但 对方并未获悉,其行为即使与要约暗合,要约人在法律上仍无任何义务。因为, 要约既未送达,因而,也就不可能生效。以悬赏为例,觅得悬赏物之人如不知悬 赏一事,则无权索赏此一判决最初见于美国1868年菲奇诉期内达克一案。此后 一些类似案件均循此判决。唯独在英国1891年吉本斯诉普罗克特一案中,法院 认为,原告虽不知悬赏一事,但却将所需的情况报送给了悬赏者,故判决原告有 权索赏。此一判决遭到英美法学家的普遍责难,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如澳大利 亚和南非等因均拒绝按此原则进行判决。 3)如果要约人未特别限定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2 款) (2)要约传达的方式 传达要约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通过口头、信件、电报等等。但传达者必 须是要约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由第三者传达无效。例如,甲与己谈到愿以3000 元为代价将汽车售给丙,乙将此事告诉了丙。丙如携3000元来购车,甲有权拒 售,因甲并未向丙发出要约,又未委托乙代为传达要约,在法律上自无出售的义 务。 (3)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也就是受要约人得以承 诺的期间,故亦称为承诺期间。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的规定,如 果要约无约定时间,则在合理时间内不得以无约因为由撤销合约,但是不可撤 销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法典虽规定了法定期限,但因没有规定期限 的计算方法,因此也存在着缺陷。我们认为,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自主决 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应根据实践中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其 一,以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只有立即作出承诺,才能对要约人 产生拘束力,否则,要约即丧失效力。其二,以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应 当依通常情形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的确定一般应 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必需的时间:考虑作出承诺必需的时间: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必需的时间。对时间的确定应考虑要约的传递方式、行业习 惯等多种因素。 4、要约的终止(撤回、撤销和消灭)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 66 要约必须传达给受要约人这一原则还有另一层含义,即要约虽正式发出,但 对方并未获悉,其行为即使与要约暗合,要约人在法律上仍无任何义务。因为, 要约既未送达,因而,也就不可能生效。以悬赏为例,觅得悬赏物之人如不知悬 赏一事,则无权索赏此一判决最初见于美国 1868 年菲奇诉期内达克一案。此后 一些类似案件均循此判决。唯独在英国 1891 年吉本斯诉普罗克特一案中,法院 认为,原告虽不知悬赏一事,但却将所需的情况报送给了悬赏者,故判决原告有 权索赏。此一判决遭到英美法学家的普遍责难,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如澳大利 亚和南非等国均拒绝按此原则进行判决。 3) 如果要约人未特别限定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 16 条 2 款) (2)要约传达的方式 传达要约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通过口头、信件、电报等等。但传达者必 须是要约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由第三者传达无效。例如,甲与己谈到愿以 3000 元为代价将汽车售给丙,乙将此事告诉了丙。丙如携 3000 元来购车,甲有权拒 售,因甲并未向丙发出要约,又未委托乙代为传达要约,在法律上自无出售的义 务。 (3)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 也就是受要约人得以承 诺的期间,故亦称为承诺期间。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205 条的规定, 如 果要约无约定时间,则在合理时间内不得以无约因为由撤销合约, 但是不可撤 销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法典虽规定了法定期限, 但因没有规定期限 的计算方法,因此也存在着缺陷。我们认为, 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自主决 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 应根据实践中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其 一,以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只有立即作出承诺, 才能对要约人 产生拘束力,否则,要约即丧失效力。其二,以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应 当依通常情形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理期限的确定一般应 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必需的时间;考虑作出承诺必需的时间; 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必需的时间。对时间的确定应考虑要约的传递方式、 行业习 惯等多种因素。 4、要约的终止(撤回、撤销和消灭)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为了尊重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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