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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 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 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 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 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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