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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四講 所得税法基本概念· 葛克昌 所得概念 所得税之税捐客体为所得,根据K.Tpke的观点,不仅所得税为现代租税之 女王;且「所得」无疑为公法上债权法之「核心概念」(Zentrale Begriff)l,所 得亦公认为个人负担税捐能力之最佳指标。但何谓「所得」?长久即存有争议。 首先发展为源泉说,其次净资产增加说出而对抗:近日德国法律学界与司法实务 则以市场所得理论取得通说地位,并逐渐影响欧洲及日本,但另有消费型所得理 论起而抗衡。 (一) 源泉说与净资产增加说 源泉说(周期说)系普鲁士财政参议Fuisting所倡导,而成为一八九一年普 鲁士所得税法之基础理论。根据源泉说,所得系来自某固定源泉,具有一定之规 律性,能反复产生收益,供以消费或享用者。例如:果树中苹果,苹果为所得, 为所得税之课征对象,但不及于果树。从特定源泉产生之增益始为所得,苹果树 (而非苹果)出售所取得收益根据源泉说并非所得,非所得税法课征对象。是以 根据该说见解,凡不能反复产生之一时所得或财产交易所得(不动产如出售房屋 之增益,动产如证券交易之增益),均非所得。从所得发生史来看,个人所得原 为国民所得之一部分,凡经济活动致新的社会生产发生,而有助于总体经济生产 提升,始得作为课征对象2。 反之,一九二O年德国帝国所得税法之所得,则扩充源泉说理论,实行von Schanz之「净资产增加说」(Reinvermogenszugangstheorie)(包括之所得概念) 理论,认为所得概念不应限于其发展史,而须按个人之利用性来定义,则所得税 课征之正当性,不在整体国民经济之增进,而在个人对经济财是否有处分支配能 力,依量能平等负担原则应否负担税捐义务。所得税依此观点,即非对整体经济 成果国家参与其分配,而系国家对个人财货之重分配。所得如理解为可供使用消 费以满足欲望者,其是否为所得系依个人而非整体经济考虑,不必考虑是否为社 会新生产者,而只依个人对经济财之使用支配可能,作为所得税负担之衡量标准。 净资产增加说,即将特定期间所有净资产之增加均视为所得,是以不论出于源泉 *葛克昌,睡得税法基本概念,收录于所得税与宪法,2009年,翰芦。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财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1 K.Tipke,Das Einkommen als zentraler Begriff des offentlichen Schuldrechts,Jus.1985,345ff. 2 Hackmann,Die Bestimmung des Steuerrechtlichen Einkommensbegriffs aus finanzwissenschaftlicher Sicht,in:Hansmeyer(Hrsg.)Staatsfinanzierung im Wandel,1982,S.661ff. 1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四講 1 所得税法基本概念 葛克昌 所得概念 所得税之税捐客体为所得,根据 K. Tipke 的观点,不仅所得税为现代租税之 女王;且「所得」无疑为公法上债权法之「核心概念」(Zentrale Begriff)1,所 得亦公认为个人负担税捐能力之最佳指标。但何谓「所得」?长久即存有争议。 首先发展为源泉说,其次净资产增加说出而对抗;近日德国法律学界与司法实务 则以市场所得理论取得通说地位,并逐渐影响欧洲及日本,但另有消费型所得理 论起而抗衡。 (一) 源泉说与净资产增加说 源泉说(周期说)系普鲁士财政参议 Fuisting 所倡导,而成为一八九一年普 鲁士所得税法之基础理论。根据源泉说,所得系来自某固定源泉,具有一定之规 律性,能反复产生收益,供以消费或享用者。例如:果树中苹果,苹果为所得, 为所得税之课征对象,但不及于果树。从特定源泉产生之增益始为所得,苹果树 (而非苹果)出售所取得收益根据源泉说并非所得,非所得税法课征对象。是以 根据该说见解,凡不能反复产生之一时所得或财产交易所得(不动产如出售房屋 之增益,动产如证券交易之增益),均非所得。从所得发生史来看,个人所得原 为国民所得之一部分,凡经济活动致新的社会生产发生,而有助于总体经济生产 提升,始得作为课征对象2。 反之,一九二 O 年德国帝国所得税法之所得,则扩充源泉说理论,实行 von Schanz 之「净资产增加说」(Reinvermögenszugangstheorie)(包括之所得概念) 理论,认为所得概念不应限于其发展史,而须按个人之利用性来定义,则所得税 课征之正当性,不在整体国民经济之增进,而在个人对经济财是否有处分支配能 力,依量能平等负担原则应否负担税捐义务。所得税依此观点,即非对整体经济 成果国家参与其分配,而系国家对个人财货之重分配。所得如理解为可供使用消 费以满足欲望者,其是否为所得系依个人而非整体经济考虑,不必考虑是否为社 会新生产者,而只依个人对经济财之使用支配可能,作为所得税负担之衡量标准。 净资产增加说,即将特定期间所有净资产之增加均视为所得,是以不论出于源泉  葛克昌,睡得税法基本概念,收录于所得税与宪法,2009 年,翰芦。 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财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1 K. Tipke, Das Einkommen als zentraler Begriff des öffentlichen Schuldrechts, Jus. 1985, 345ff. 2 Hackmann, Die Bestimmung des Steuerrechtlichen Einkommensbegriffs aus finanzwissenschaftlicher Sicht, in: Hansmeyer (Hrsg.) Staatsfinanzierung im Wandel, 1982, S. 661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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