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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1节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附释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 相反地,哲学应该指出概念的片面性和非真理性,同时指出,只有概念(不 是平常听到那种称做概念的、其实只是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 并从而使自己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他一切东 西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妄、欺骗、 等等不一。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本身的认识上是 必需的,这种形态是理念的又一个本质的环节,它同单单作为概念而存在的 形式是有区别的。 补充(理念)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象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 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个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 着的。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说也是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 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萌芽虽然还不 是树本身,但在自身中已有着树,并且包含着树的全部力量。树完全符合于 萌芽的简单形象。如果肉体不符合于灵魂,它就是一种可怜的东西。定在与 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 相互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 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第2节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 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 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 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所以,法 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 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 补充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 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观的缘故。 但是实定法学至少不大注重这点,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出什么是合法 的,就是说,什么是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有过这样的警语 omni sdef initioin jureoivi l iper iculosa[在市民法中一切定义都是危险 的]。事实上,法的规定愈是前后不一致和自相矛盾,在这种法中下定义就愈 缺少可能,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么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 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 人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 念。对所有权和所有者下定义,在许多情形下也同样是危险的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 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 观念相符合而定。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 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的相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导 论 第 1 节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附释 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 相反地,哲学应该指出概念的片面性和非真理性,同时指出,只有概念(不 是平常听到那种称做概念的、其实只是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 并从而使自己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他一切东 西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妄、欺骗、 等等不一。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本身的认识上是 必需的,这种形态是理念的又一个本质的环节,它同单单作为概念而存在的 形式是有区别的。 补充(理念) 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象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 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个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 着的。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说也是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 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萌芽虽然还不 是树本身,但在自身中已有着树,并且包含着树的全部力量。树完全符合于 萌芽的简单形象。如果肉体不符合于灵魂,它就是一种可怜的东西。定在与 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 相互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 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第 2 节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 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 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 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所以,法 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 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 补充 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 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观的缘故。 但是实定法学至少不大注重这点,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出什么是合法 的,就是说,什么是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有过这样的警语: omnisdefinitioinjureoivilipericulosa[在市民法中一切定义都是危险 的]。事实上,法的规定愈是前后不一致和自相矛盾,在这种法中下定义就愈 缺少可能,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么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 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 人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 念。对所有权和所有者下定义,在许多情形下也同样是危险的。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 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 观念相符合而定。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 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的相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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