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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概念的必然性是主要的东西;生成运动的过程 作为成果来说,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这样,由于它的内容本身是必然的, 所以第二步就是要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但是,在 它的真理中的和在观念中的这种概念本身不仅可能互有区别,而且在形式和 形态上也必然各有不同。不过,如果观念在它的内容上倒也不是谬误的话, 那末概念可被指陈为包含于观念中,而且按其本质是现存于观念中的。这就 是说,观念可被提高到概念的形式。可是由于观念远不是概念(其本身是必 然的和真实的)的尺度和标准,所以它毋宁应从概念中去吸取其真理性,并 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但是,虽然一方面上述那种认识方法,连 同定义、推理、论证等烦琐形式多少已经消失了,可是另一方面取而代之的 别种方法,却是一种恶劣的代替品,那就是直接把一般理念,连同法的理念 及其更详细规定,作为意识的事实来掌握和主张,并把自然的或被昂扬起来 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渊源。如果说,这是一切方法中最方便 的,那末它同时也是最不合乎哲学的 这种不仅与认识而且也与行动直 接相关的观点的其他方面姑不具论。如果说,第一种诚然是形式的方法,但 在定义中仍然要求概念的形式,而在证明中要求认识的必然性的形式,那末 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 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 是这里的前提。 补充(哲学的开端)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 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 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 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 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 第3节 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一)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 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学的指导原理。(二)从内容上 说,这种法由于下列三端而取得了实定要素:(1)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 它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2)一个法律 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种对象和事件的特 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已不再是思辨的思维和概念的发展, 而是理智的包摄;(3)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 附释如果把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跟实定法和法律相对立,哲学至 少不能承认这些权威。暴力和暴政可能是实定法的一个要素,但这种情况对 实定法说来不过是偶然的,与它的本质无关。在哪种情形下法必须是实定的, 且到以后在第211—214节再说。这里只举出那几节所要详细研究的各种规 定,以便指出哲学上的法的界限,并立即除去可能发生的看法甚或要求,似 ①针对弗里斯而言。一一—译者 ②参阅本书第126节和第140节两节的附释。—一译者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15节(即《小逻辑》,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68页)。一一译者 ②参阅本书第211节以下各节和附释。一一译者性。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概念的必然性是主要的东西;生成运动的过程, 作为成果来说,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这样,由于它的内容本身是必然的, 所以第二步就是要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但是,在 它的真理中的和在观念中的这种概念本身不仅可能互有区别,而且在形式和 形态上也必然各有不同。不过,如果观念在它的内容上倒也不是谬误的话, 那末概念可被指陈为包含于观念中,而且按其本质是现存于观念中的。这就 是说,观念可被提高到概念的形式。可是由于观念远不是概念(其本身是必 然的和真实的)的尺度和标准,所以它毋宁应从概念中去吸取其真理性,并 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但是,虽然一方面上述那种认识方法,连 同定义、推理、论证等烦琐形式多少已经消失了,可是另一方面取而代之的 别种方法,却是一种恶劣的代替品,那就是直接把一般理念,连同法的理念 及其更详细规定,作为意识的事实①来掌握和主张,并把自然的或被昂扬起来 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渊源。如果说,这是一切方法中最方便 的,那末它同时也是最不合乎哲学的,——这种不仅与认识而且也与行动直 接相关的②观点的其他方面姑不具论。如果说,第一种诚然是形式的方法,但 在定义中仍然要求概念的形式,而在证明中要求认识的必然性的形式,那末, 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 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 是这里的前提。 补充(哲学的开端)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 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 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 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 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① 第 3 节 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②,(一)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 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学的指导原理。(二)从内容上 说,这种法由于下列三端而取得了实定要素:(1)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 它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2)一个法律 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种对象和事件的特 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已不再是思辨的思维和概念的发展, 而是理智的包摄;(3)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 附释 如果把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跟实定法和法律相对立,哲学至 少不能承认这些权威。暴力和暴政可能是实定法的一个要素,但这种情况对 实定法说来不过是偶然的,与它的本质无关。在哪种情形下法必须是实定的, 且到以后在第 211—214 节再说。这里只举出那几节所要详细研究的各种规 定,以便指出哲学上的法的界限,并立即除去可能发生的看法甚或要求,似 ① 针对弗里斯而言。——译者 ② 参阅本书第 126 节和第 140 节两节的附释。——译者 ① 参阅《哲学全书》第 15 节(即《小逻辑》,三联书店 1954 年版,第 68 页)。——译者 ② 参阅本书第 211 节以下各节和附释。——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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