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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轮胎翻新除外)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27632确定,主要包 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和总锌;轮 胎翻新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8978确定,主要包括pH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②塑料制品工业 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21902、GB37822确定,使用 ⅤoCs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聚氯乙烯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16297、GB 378322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其他塑料制品工业排 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31572、GB37822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的综合控制指标;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塑料制品工业废水类别分别对应生产过程废水(人造革和合成革生产废水)综合废水 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人造革与合成革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21902确定 主要包括pH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甲苯 甲基甲酰胺;聚氯乙烯塑料制品、其他塑料制品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废 水排放口依据GB8978、GB31572确定,主要包括:常规污染物指标(pH值、色度(稀释 倍数)、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表面活 性剂)、合成树脂特征污染物(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乙烯、丙烯腈、环氧氯丙 烷、苯酚、双酚A、甲醛、乙醛、氟化物、总氰化物、丙烯酸、苯、甲苯、乙苯、氯苯、1, 4-二氯苯、二氯甲烷)、人造革和合成革制品特征污染物(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 胺)。待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编制组通过企业调硏、收集资料及专家咨询,明确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以及运行管理要求,技术筛选原则为技术上成熟可靠、经济上合理可行、易于维护管 理。若发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从其规定, 对于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 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 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己有监测数据等),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 达标可行性 46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根据HJ819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HJ/55、HJ75、HJ丌9、H/397 等监测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 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其中废水间接排放的 比直接排放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本标准要求橡胶和塱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同时,鼓励其他排 66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轮胎翻新除外)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7632 确定,主要包 括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和总锌;轮 胎翻新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8978 确定,主要包括 pH 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②塑料制品工业 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21902、GB 37822 确定,使用 VOCs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聚氯乙烯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6297、GB 37822 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其他塑料制品工业排 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31572、GB 37822 确定,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的综合控制指标;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塑料制品工业废水类别分别对应生产过程废水(人造革和合成革生产废水)、综合废水、 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人造革与合成革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21902 确定, 主要包括 pH 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甲苯、二 甲基甲酰胺;聚氯乙烯塑料制品、其他塑料制品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废 水排放口依据 GB 8978、GB 31572 确定,主要包括:常规污染物指标(pH 值、色度(稀释 倍数)、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阴离子表面活 性剂)、合成树脂特征污染物(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乙烯、丙烯腈、环氧氯丙 烷、苯酚、双酚 A、甲醛、乙醛、氟化物、总氰化物、丙烯酸、苯、甲苯、乙苯、氯苯、1, 4-二氯苯、二氯甲烷)、人造革和合成革制品特征污染物(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 胺)。待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编制组通过企业调研、收集资料及专家咨询,明确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以及运行管理要求,技术筛选原则为技术上成熟可靠、经济上合理可行、易于维护管 理。若发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从其规定。 对于橡胶和塑料制品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 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 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等),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 达标可行性。 4.6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根据 HJ 819 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 HJ/T 55、HJ 75、HJ /T 91、HJ /T 397 等监测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 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其中废水间接排放的 比直接排放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本标准要求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同时,鼓励其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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