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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 年第4号)(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申请国家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审定,按规定自行开展品种区 域试验、生产试验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1亿元、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种 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己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 个以上生产试验点连续两年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子予进行区域试 验和生产试验。 第四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 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第五条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二章方案确认 第六条申请者参照现行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编制品种审定 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 验设计、试验组别与试验点生态布局、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栽培管理、 观察记载、抗性鉴定、品质分析、转基因检测、DNA指纹检测、DUS测试、试 验总结等内容。申请者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调整试验方案,并向国家农作物品种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说明调整理由。 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和调查记载表,从全国农技推广网品种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申请国家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审定,按规定自行开展品种区 域试验、生产试验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 1 亿元、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3 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种 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 10 个以上生产试验点连续两年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 验和生产试验。 第四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 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第五条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3 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二章 方案确认 第六条 申请者参照现行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编制品种审定 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 验设计、试验组别与试验点生态布局、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栽培管理、 观察记载、抗性鉴定、品质分析、转基因检测、DNA 指纹检测、DUS 测试、试 验总结等内容。申请者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调整试验方案,并向国家农作物品种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说明调整理由。 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和调查记载表,从全国农技推广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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