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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子网站下载。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 (含电子版)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进行方案初审,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试验实施方案 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翌年1月15日前作出确认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书面通知 申请者。 对于确认通过的,申请者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 对于确认不通过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试验 实施方案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三章品种试验 第八条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区域试验应当不少于两个生 产周期,每组区域试验品种数量不少于5个(含对照品种,下同)、不多于15 个:区域试验完成后,再安排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每组生产试验品 种数量不多于5个。 抗逆性鉴定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品质检测、 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有资质检测机构承担。 试验组别、试验点生态布局与数量要求参照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试验实施 方案,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自行开展杂交水稻品种试验组别、试验点生态布局与数量要求: 华南早籼组(广东、广西、海南、福建):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组(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长江中下游早籼迟熟组(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西): 长江上游中籼迟熟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 长江中下游中籼迟熟组(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 南) 长江中下游晚籼早熟组(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长江中下游晚籼中迟熟组(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西): 管理子网站下载。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 (含电子版)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进行方案初审,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试验实施方案 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翌年 1 月 15 日前作出确认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书面通知 申请者。 对于确认通过的,申请者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 对于确认不通过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试验 实施方案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八条 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区域试验应当不少于两个生 产周期,每组区域试验品种数量不少于 5 个(含对照品种,下同)、不多于 15 个;区域试验完成后,再安排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每组生产试验品 种数量不多于 5 个。 抗逆性鉴定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品质检测、 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有资质检测机构承担。 试验组别、试验点生态布局与数量要求参照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试验实施 方案,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自行开展杂交水稻品种试验组别、试验点生态布局与数量要求: 华南早籼组(广东、广西、海南、福建);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组(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长江中下游早籼迟熟组(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西); 长江上游中籼迟熟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 长江中下游中籼迟熟组(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 南); 长江中下游晚籼早熟组(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长江中下游晚籼中迟熟组(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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