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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提斯笔下的堂·吉诃德,总是想着如何去恢复早已风光不再的骑士生活方式,由于他的思维是无效的,所以他的全部行动最后 都以失败而告终。又如,俄罗斯小说家冈察洛夫笔下的奥勃洛莫夫,每天从早到晚穿着睡衣,头脑里构思着改革自己农庄的种种 计划,但由于他从不付诸真正的实践,所有这些思维上的劳作注定都是无效的。再如,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卖牛奶女孩》也 是对无效思维的生动的批判。一个女孩头上顶着一罐牛奶向市场走去。她的想象力开始急速地运转起来:她在市场上卖掉了牛奶 买进了小鸡,小鸡长大后孵出了鸡蛋,她卖掉鸡蛋,又买进了小鸡……她变成了全村最富有的女孩。在晚会上,村里最英俊的 个男孩前来邀请她跳舞,她把扶着牛奶罐的手向他伸去。结果,牛奶罐掉下来了,牛奶泼到地上,白日梦消失了。一切都是空的。 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都会竭力避免无效思维,追求有效思维。那么,如何才能使自己的思维变得有效呢?在我看来, 应该确立以下六种意识 联要守规则也要憔权变 中国古人把自己信奉的规则或规范(当然包含道德规范)称作“经”,把具体情景中的变通称作“杈”。一个人如果只 守住经,在变幻莫测的具体情景中不会权变,他的思维方式就是教条主义的:反之,一个人如果不信奉任何经,只会在具体情景 中变来变去,他的思维方式就是机会主义的 是1aw意识 这里借用1aw这个英文名词,因为law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规律”,如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运 作的规律等等,这些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只能发现它们,但不能创造它们:另一种是“法律”,法律是人们自己制定(创造 出来的,而又必须加以遵守的基本准则。在汉语中,我们找不到兼具上面两种含义的对应词,所以只好用1aw这个词。人们必须 清醒地意识到,他们的思维与之打交道的外部世界是有规律的:同样地,他们的思维与之打交道的人际关系(也包括人与物的 关系、物与物的关系等等)是受法律制约的。只有当他们的思维同时遵循外部世界的规律和人际关系中的法律时,才有可能达到 预期的效果。 就自然规律、如重力规律而言,一个不会游泳的人掉进深水会被淹死,如果哪个人的思维要与这条规律抗衡的话,结果 定是不妙的。就社会发展规律而言,民主政体的现代社会对专制政体的传统社会的取代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袁世凯偏要 逆历史潮流而动,复辟称帝,结果在一片讨袁声中一命呜呼。就市场经济规律而言,人们的经济行为也是“顺之者吕,逆之者亡” 如果一个人不做深入的市场调查,拍拍脑袋就决定做什么生意,几乎没有不失败的。反之,如果一个人对市场情形和消费心态都 获得了准确的信息,做生意成功的概率就会很高。比如,以前的金华火腿都是整只出售的,消费者不但无法选择自己想要的分量 而且携带也不方便。后来有人出点子,改为小包装,一下就打开了市场。又如,一个台湾商人发现美国人做事大大咧咧的,特别 是他们随身携带的雨伞走到哪里就丢到哪里。于是,生产了一批2个美元一把的雨伞,赚了一大笔钱。就法律角度而言,凡是遵 守法律的思维和行为才能获得其合法性,否则就是非法的。在西方国家,父母教育自己的子女,第一条就是要他们把“合法的 (1ega1)思维和行动与“违法的”( illega1)思维和行动严格地区分开来。1997-1998年,我在哈佛大学访问,有一次去密敬 根大学看望一个老同学。他见到我非常高兴,叫他的女儿到附近商店里去买一瓶酒,他的女儿当时9岁,马上回答:“爸爸,我 不能去买酒,那是违法的。”这种从小就以合乎法律的方式进行思维的习惯的培养非常重要 所有这些例子都表明,人要使自己的思维变得有效,就必须克服自我中心主义,牢固确立1aw意识,既遵循客观规律, 也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是情景意 在人类自己制定的准则中,比较起来,“法律”(1aW)是最根本的,即使不赞成也得照办,而由政府、团体、单位或 公司颁布的“规则”(rule)或“规范”(norm)则不具有法律这样的刚性,但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约束力。所谓万提斯笔下的堂·吉诃德,总是想着如何去恢复早已风光不再的骑士生活方式,由于他的思维是无效的,所以他的全部行动最后 都以失败而告终。又如,俄罗斯小说家冈察洛夫笔下的奥勃洛莫夫,每天从早到晚穿着睡衣,头脑里构思着改革自己农庄的种种 计划,但由于他从不付诸真正的实践,所有这些思维上的劳作注定都是无效的。再如,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 《卖牛奶女孩》也 是对无效思维的生动的批判。一个女孩头上顶着一罐牛奶向市场走去。她的想象力开始急速地运转起来:她在市场上卖掉了牛奶, 买进了小鸡,小鸡长大后孵出了鸡蛋,她卖掉鸡蛋,又买进了小鸡……她变成了全村最富有的女孩。在晚会上,村里最英俊的一 个男孩前来邀请她跳舞,她把扶着牛奶罐的手向他伸去。结果,牛奶罐掉下来了,牛奶泼到地上,白日梦消失了。一切都是空的。 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都会竭力避免无效思维,追求有效思维。那么,如何才能使自己的思维变得有效呢?在我看来, 应该确立以下六种意识。 既要守规则也要懂权变 中国古人把自己信奉的规则或规范(当然包含道德规范)称作“经”,把具体情景中的变通称作“权”。一个人如果只 守住经,在变幻莫测的具体情景中不会权变,他的思维方式就是教条主义的;反之,一个人如果不信奉任何经,只会在具体情景 中变来变去,他的思维方式就是机会主义的。 一是 law 意识。 这里借用 law 这个英文名词,因为 law 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规律”,如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运 作的规律等等,这些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只能发现它们,但不能创造它们;另一种是“法律”,法律是人们自己制定(创造) 出来的,而又必须加以遵守的基本准则。在汉语中,我们找不到兼具上面两种含义的对应词,所以只好用 law 这个词。人们必须 清醒地意识到,他们的思维与之打交道的外部世界是有规律的;同样地,他们的思维与之打交道的人际关系 (也包括人与物的 关系、物与物的关系等等)是受法律制约的。只有当他们的思维同时遵循外部世界的规律和人际关系中的法律时,才有可能达到 预期的效果。 就自然规律、如重力规律而言,一个不会游泳的人掉进深水会被淹死,如果哪个人的思维要与这条规律抗衡的话,结果 一定是不妙的。就社会发展规律而言,民主政体的现代社会对专制政体的传统社会的取代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袁世凯偏要 逆历史潮流而动,复辟称帝,结果在一片讨袁声中一命呜呼。就市场经济规律而言,人们的经济行为也是“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如果一个人不做深入的市场调查,拍拍脑袋就决定做什么生意,几乎没有不失败的。反之,如果一个人对市场情形和消费 心态都 获得了准确的信息,做生意成功的概率就会很高。比如,以前的金华火腿都是整只出售的,消费者不但无法选择自己想要的分量, 而且携带也不方便。后来有人出点子,改为小包装,一下就打开了市场。又如,一个台湾商人发现美国人做事大大咧咧的,特别 是他们随身携带的雨伞走到哪里就丢到哪里。于是,生产了一批 2 个美元一把的雨伞,赚了一大笔钱。就法律角度而言,凡是遵 守法律的思维和行为才能获得其合法性,否则就是非法的。在西方国家,父母教育自己的子女,第一条就是要他们把“合法的” (legal)思维和行动与“违法的”(illegal)思维和行动严格地区分开来。1997-1998 年,我在哈佛大学访问,有一次去密歇 根大学看望一个老同学。他见到我非常高兴,叫他的女儿到附近商店里去买一瓶酒,他的女儿当时 9 岁,马上回答:“爸爸,我 不能去买酒,那是违法的。 ”这种从小就以合乎法律的方式进行思维的习惯的培养非常重要。 所有这些例子都表明,人要使自己的思维变得有效,就必须克服自我中心主义,牢固确立 law 意识,既遵循客观规律, 也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二是情景意识。 在人类自己制定的准则中,比较起来,“法律”(law)是最根本的,即使不赞成也得照办,而由政府、团体、单位或 公司颁布的“规则”(rule)或“规范”(norm)则不具有法律这样的刚性,但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约束力。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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