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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中不再区分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并且明确规定证券公司 业务范围的同时,没有禁止券商开展其它合法业务,为券商推出直接投资业务 预留了空间。两法的修订与实施以及我会相关法规的修改,都为证券公司重新 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扫清了法律障碍,打开了方便之门。 3.清理整顿后,创新类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风险控制机制得到了很 大改进 我会自2004年开始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不同证券公司风险承受 程度和控制能力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目前,已有15家证券 公司获得创新试,点资格。创新类证券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治理,不断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有了很大改善。 年报显示,2005年底,证券公司净资本排名前10名中有9名属于创新类, 创新类公司的整体业绩远好于其它券商。权证及创设权证、集合理财、ETF等创 新业务和产品,不但给创新类券商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提 升了它们的市场形象。目前,创新类证券公司已成为券商队伍中最具活力、最 具发展前景的一部分。 4.创新类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风险可控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内部利益冲突和 流动性风险。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化解。首先,我会可以 在投资对象、自有资金的参与比例等方面加以限制,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证券公 司可承受的范围内。其次,为防止券商内部不同部门间在业务上产生利益冲突, 严格要求实行防火墙制度,确保直接投资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业务隔离。同时, 通过完善包括深交所中小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出机制,降低直接投资业 务中的流动性风险。最后,将允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范围限定为创新类证券公 司(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规范类),有利于进一步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与5年前相比,目前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备合理,经过治理整顿创新类证券 公司在内部治理、决策机制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也有了很大提高。中关村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三板、中小企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使直接投资真正实 现市场化运作成为可能,大幅降低了直接投资业务中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我会监管经验的积累、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风险防范处置 能力的增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监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试,点过程中,一旦 发现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或出现风险防范隐患,我会有能力及时予以纠正。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创新类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有 限,我会完全有能力预防和控制。 四、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组织形式和资金来源 1.组织形式 参照国外经验,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组织形式可以有事 业部型及子公司型两种。 1)事业部型 由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直接投资业务部,负责该项业务的开展。为避免与公 司内其它部门(研究部、投行部、并购部、固定收益部等)在业务上产生利益 冲突,该部门应当在人员、财务、信息交换等方面与卖方业务部门隔离。 2)子公司型 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全资、控股或参股),证券公司通过专 项理财计划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投资业务。投资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间是股权控 33 新《证券法》中不再区分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并且明确规定证券公司 业务范围的同时,没有禁止券商开展其它合法业务,为券商推出直接投资业务 预留了空间。两法的修订与实施以及我会相关法规的修改,都为证券公司重新 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扫清了法律障碍,打开了方便之门。 3.清理整顿后,创新类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风险控制机制得到了很 大改进 我会自 2004 年开始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不同证券公司风险承受 程度和控制能力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目前,已有 15 家证券 公司获得创新试点资格。创新类证券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治理,不断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有了很大改善。 年报显示,2005 年底,证券公司净资本排名前 10 名中有 9 名属于创新类, 创新类公司的整体业绩远好于其它券商。权证及创设权证、集合理财、ETF 等创 新业务和产品,不但给创新类券商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提 升了它们的市场形象。目前,创新类证券公司已成为券商队伍中最具活力、最 具发展前景的一部分。 4.创新类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风险可控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内部利益冲突和 流动性风险。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化解。首先,我会可以 在投资对象、自有资金的参与比例等方面加以限制,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证券公 司可承受的范围内。其次,为防止券商内部不同部门间在业务上产生利益冲突, 严格要求实行防火墙制度,确保直接投资与其它部门之间的业务隔离。同时, 通过完善包括深交所中小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出机制,降低直接投资业 务中的流动性风险。最后,将允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范围限定为创新类证券公 司(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规范类),有利于进一步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与 5 年前相比,目前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备合理,经过治理整顿创新类证券 公司在内部治理、决策机制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也有了很大提高。中关村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三板、中小企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使直接投资真正实 现市场化运作成为可能,大幅降低了直接投资业务中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我会监管经验的积累、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风险防范处置 能力的增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监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试点过程中,一旦 发现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或出现风险防范隐患,我会有能力及时予以纠正。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创新类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有 限,我会完全有能力预防和控制。 四、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组织形式和资金来源 1.组织形式 参照国外经验,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组织形式可以有事 业部型及子公司型两种。 1)事业部型 由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直接投资业务部,负责该项业务的开展。为避免与公 司内其它部门(研究部、投行部、并购部、固定收益部等)在业务上产生利益 冲突,该部门应当在人员、财务、信息交换等方面与卖方业务部门隔离。 2)子公司型 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全资、控股或参股),证券公司通过专 项理财计划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投资业务。投资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间是股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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