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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投资使资本市场与高科技企业形成市场化联动机制,是实现自主 创新国策的重要措施 十一五期间,通过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党和国 家的既定方针。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必须通过制度创新 和业务创新,推动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加大对创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 域的扶植力度,建立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互相联动的市场化发现 及筛选机制。尽快通过直接投资业务,使资本市场与高科技企业形成市场化联 动机制,既是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交易所等参与主体的挑战,也是资本市 场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重要契机。 3.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可以促使更多的优质公司在国内上市, 减少优质企业资源向海外流失 近几年,由于法规不健全、体制不畅通,大量优质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企 业)到海外上市,百度、盛大、蒙牛、腾讯、李宁等公司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国内资本市场长期失去这些最活跃、最有潜质的上市公司,既不利于自主创新 国策的贯彻实施,也是造成资本市场长期游离于国民经济边缘的重要原因之一。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和资本运作的重要纽带,通过直接投资业 务尽早介入有发展潜力的非上市及拟上市公司,使我国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路径 尽早与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 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相连接,是促使更多优质企业留在国内的有效措施。 4.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机遇 目前,随着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步伐的不断加快,证券业的系统性风险已基本 得到释放,清理整顿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证券业对外开放步 伐的日益加快,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瑞银、第一波士顿等一大批国际一 流投资银行纷纷进入我国证券业。在这种条件下,我国证券业在不久的将来很 可能提前进入寡头竞争的时代,那些仅在低端市场进行恶性竞争的证券公司将 难以生存。 直接投资业务作为高端业务领域之一,有助于证券公司全面提升自身的管理 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助于证券公司和证券业整体的发展壮大。 三、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可行性 1,证券公司曾经开展过直接投资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经验 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公司曾经涉足直接投资业务,其中的典型 代表是中金公司。中金公司于1995年设立直接投资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的直 接投资业务,先后投资了新浪网(美国上市)、鹰牌陶瓷(新加坡上市)、南孚 电池(由美国吉列公司收购)等项目,取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详情请参阅附 件:2001年以前中金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情况)。 但由于当时证券行业整体素质不高,证券公司治理水平较低,风险控制能力 较差,造成部分券商利用自有或客户资金过度参与房地产炒作,以及“押宝” 深圳创业板市场很快成立,盲目投资中小型非上市企业,使证券公司整体性风 险不断累积和加剧。同时,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也与当时《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不相符。因此,为避免行业风险的累积和证券公司违规 违法经营,我会于2001年4月发文停止证券公司参与直接投资业务。该措施在 当时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对制止证券公司违规实业投资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两法的修订为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扫清了障碍 22 2. 直接投资使资本市场与高科技企业形成市场化联动机制,是实现自主 创新国策的重要措施 十一五期间,通过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党和国 家的既定方针。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必须通过制度创新 和业务创新,推动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加大对创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 域的扶植力度,建立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互相联动的市场化发现 及筛选机制。尽快通过直接投资业务,使资本市场与高科技企业形成市场化联 动机制,既是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交易所等参与主体的挑战,也是资本市 场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重要契机。 3.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可以促使更多的优质公司在国内上市, 减少优质企业资源向海外流失 近几年,由于法规不健全、体制不畅通,大量优质企业(尤其是中小创新企 业)到海外上市,百度、盛大、蒙牛、腾讯、李宁等公司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国内资本市场长期失去这些最活跃、最有潜质的上市公司,既不利于自主创新 国策的贯彻实施,也是造成资本市场长期游离于国民经济边缘的重要原因之一。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和资本运作的重要纽带,通过直接投资业 务尽早介入有发展潜力的非上市及拟上市公司,使我国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路径 尽早与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 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相连接,是促使更多优质企业留在国内的有效措施。 4. 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机遇 目前,随着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步伐的不断加快,证券业的系统性风险已基本 得到释放,清理整顿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证券业对外开放步 伐的日益加快,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瑞银、第一波士顿等一大批国际一 流投资银行纷纷进入我国证券业。在这种条件下,我国证券业在不久的将来很 可能提前进入寡头竞争的时代,那些仅在低端市场进行恶性竞争的证券公司将 难以生存。 直接投资业务作为高端业务领域之一,有助于证券公司全面提升自身的管理 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助于证券公司和证券业整体的发展壮大。 三、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可行性 1.证券公司曾经开展过直接投资业务,并取得了一定经验 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公司曾经涉足直接投资业务,其中的典型 代表是中金公司。中金公司于 1995 年设立直接投资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的直 接投资业务,先后投资了新浪网(美国上市)、鹰牌陶瓷(新加坡上市)、南孚 电池(由美国吉列公司收购)等项目,取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详情请参阅附 件:2001 年以前中金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情况)。 但由于当时证券行业整体素质不高,证券公司治理水平较低,风险控制能力 较差,造成部分券商利用自有或客户资金过度参与房地产炒作,以及“押宝” 深圳创业板市场很快成立,盲目投资中小型非上市企业,使证券公司整体性风 险不断累积和加剧。同时,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也与当时《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不相符。因此,为避免行业风险的累积和证券公司违规 违法经营,我会于 2001 年 4 月发文停止证券公司参与直接投资业务。该措施在 当时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对制止证券公司违规实业投资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两法的修订为证券公司重新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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