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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査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 的功率 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或者未经 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 评价工作 中弄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 辐射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 设施竣工 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 辐射活动 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 的功率 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或者未经 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 评价工作 中弄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 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 辐射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 设施竣工 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 辐射活动 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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