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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最长的刑事拘留,从而建构了与那种胡诌的授权相反的具有直接物质性的技术现实 4.由于有了这种新的权力经济,作为其基本手段的“监狱体系”就能够促成一种新形式的 法律"的出现:这是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性、约定俗成与章程的混合,即规范(norm)。这就 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司法权力至少是它的功能运作出现内部错位:审判日益困难,似乎人 们羞于做出判决:法官方面强烈地希望对正常与非正常进行判断、估量、诊断与辨认,声称 有治疗与使人康复的能力。从这一角度看,是否相信法官有良心,甚至无意识的良心,是无 意义的。他们“对医学的(无限)偏爱”(这一点不断地表现出来一一从对精神病专家的诉诸 到对犯罪学的说法的关注)体现了这样一个重大现实,即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已经“变质”;它 在某种层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个更基本的层面上它是作为一种规范性权力运作 的:正是他们行使的权力的机制,而不是他们的顾忌或人道主义的机制,使他们做出“治疗 性”判决,提出“使人康复”的监禁期限。但是,反之,即便法官愈益不情愿为判罪而判罪, 审判活动也已经扩大到规范权力所扩展的程度。这种审判完全是由于无所不在的规训机制而 产生的,是以所有的“监狱机构”为基础的。它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对是否正常 进行裁决的法官无处不有。我们生活在一个教师-法官、医生法官、教育家-法官、“社会工 作者”-法官的社会里。规范性之无所不在的统治就是以他们为基础的。每个人无论自觉与否 都使自己的肉体、姿势、行为、态度、成就听命于它。在现代社会里,“监狱网络”,无论是 在严密集中的形式中还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监视、观察的体制。这一网络 直是规范权力的最大支柱 5.社会的监狱结枃"确保对肉体的实际捕获与持续观察:由于本身性质的缘故,惩罚机 构基本上能够适应新的权力经济,适应形成满足这种经济所需要的知识的手段。它的全景敞 视运作使它能够起到这双重作用。由于它具备固定、划分与记录的方法,它一直是使人的行 为客体化的无穷尽的检查活动得以发展的最简单、最原始、最具体但或许最必要的条件之 如果说在“刑讯”司法时代之后我们进入了“检察”司法的时代,如果说检查方法能够以一种更 一般的方式广布于整个社会并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关于人的科学,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 重要手段就是各种繁多而相互重合的监禁机制。我并不认为人文科学源出于监狱。但是,如 果说它们(人文科学)能够形成,能够在“知识型”( episteme)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变化 那是因为它们是通过一种特殊而新颖的权力渠道而传送的,即一种关于肉体的政策,一种使 人的群体变得驯顺而有用的方法。这种政策要求把确定的知识关系包容进权力关系,要求有 种使征服与客体化重合的技术。它本身就带有新的造成个人化的技术。这种权力知识造 成了人文科学的历史可能性,而“监狱网络”则是这种权力-知识的盔甲之一。可认识的人(灵 魂、个性、意识、行为等等)是这种分析介入、这种支配-观察的对象-效果。时间最长的刑事拘留,从而建构了与那种胡诌的授权相反的具有直接物质性的技术现实。 4.由于有了这种新的权力经济,作为其基本手段的“监狱体系”就能够促成一种新形式的 “法律”的出现:这是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性、约定俗成与章程的混合,即规范(norm)。这就 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司法权力至少是它的功能运作出现内部错位;审判日益困难,似乎人 们羞于做出判决;法官方面强烈地希望对正常与非正常进行判断、估量、诊断与辨认,声称 有治疗与使人康复的能力。从这一角度看,是否相信法官有良心,甚至无意识的良心,是无 意义的。他们“对医学的(无限)偏爱”(这一点不断地表现出来——从对精神病专家的诉诸 到对犯罪学的说法的关注)体现了这样一个重大现实,即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已经“变质”;它 在某种层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个更基本的层面上它是作为一种规范性权力运作 的;正是他们行使的权力的机制,而不是他们的顾忌或人道主义的机制,使他们做出“治疗 性”判决,提出“使人康复”的监禁期限。但是,反之,即便法官愈益不情愿为判罪而判罪, 审判活动也已经扩大到规范权力所扩展的程度。这种审判完全是由于无所不在的规训机制而 产生的,是以所有的“监狱机构”为基础的。它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对是否正常 进行裁决的法官无处不有。我们生活在一个教师-法官、医生-法官、教育家-法官、“社会工 作者”-法官的社会里。规范性之无所不在的统治就是以他们为基础的。每个人无论自觉与否 都使自己的肉体、姿势、行为、态度、成就听命于它。在现代社会里,“监狱网络”,无论是 在严密集中的形式中还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监视、观察的体制。这一网络一 直是规范权力的最大支柱。 5.社会的“监狱结构”确保对肉体的实际捕获与持续观察;由于本身性质的缘故,惩罚机 构基本上能够适应新的权力经济,适应形成满足这种经济所需要的知识的手段。它的全景敞 视运作使它能够起到这双重作用。由于它具备固定、划分与记录的方法,它一直是使人的行 为客体化的无穷尽的检查活动得以发展的最简单、最原始、最具体但或许最必要的条件之一。 如果说在“刑讯”司法时代之后我们进入了“检察”司法的时代,如果说检查方法能够以一种更 一般的方式广布于整个社会并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关于人的科学,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 重要手段就是各种繁多而相互重合的监禁机制。我并不认为人文科学源出于监狱。但是,如 果说它们(人文科学)能够形成,能够在“知识型”(episteme)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变化, 那是因为它们是通过一种特殊而新颖的权力渠道而传送的,即一种关于肉体的政策,一种使 人的群体变得驯顺而有用的方法。这种政策要求把确定的知识关系包容进权力关系,要求有 一种使征服与客体化重合的技术。它本身就带有新的造成个人化的技术。这种权力-知识造 成了人文科学的历史可能性,而“监狱网络”则是这种权力-知识的盔甲之一。可认识的人(灵 魂、个性、意识、行为等等)是这种分析介入、这种支配-观察的对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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