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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正如政治-法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宗教的和世俗的调查对于自然科学具有重大的 意义,规训分析对于关于人的科学也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关于人的科学在过去一个多世纪 里曾使我们“人类感到欢欣鼓舞,但它们的技术母体乃是这些卑微、恶毒、繁琐的规训及其 调査。这些调査对于心理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犯罪学以及其它许多奇怪的科学的重大意 义,与可怕的调查权力对于有关动物、植物或地球的冷静知识的意义是相同的。不同的权力 产生不同的知识。在古典时代的开端,培根( Bacon)为经验科学制定了一种调查方法论 有哪一个伟大观察家会给人文科学提供检查的方法论呢?当然,这种事情是不可能有的。因 为虽然调查在成为经验科学的一种技术的过程中脱离了作为自身历史根源的审问程序,但是 检査始终是与规训权力极其紧密地相联的。它是由后者塑造的。它一直是而且依然是纪律的 一个内在因素。当然,它似乎曾经将自己与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结合起来,从而经历了一种思 辨的洗礼。而且,实际上,它以考试、面谈、讯问和会诊的形式出现,显然是为了矫正规训 的各种机制:教育心理学被认为是用于矫正学校的严厉刻板,医疗或心理谈话被认为是用于 矫正工作纪律的后果。但是,我们不要产生误解。这些技术仅仅是把个人从一种规训权威转 交给另一种规训权威,而且它们以一种集中的或程式化的形式复制每种规训特有的权力知 识图式。促成自然科学出现的伟大调査已逐渐脱离了它的政治-法律原型,而检查依然被束 缚在规训技术中。 在中世纪,调查程序通过一种来自上面的进程逐渐取代了旧的起诉式司法。而规训技术 则是偷偷地似乎是从下面侵入基本上是审问式的刑事司法②。现代刑罚的所有重大的扩展变 化一一对罪行背后的罪犯的关注,对具有矫正、治疗和规范化作用的惩罚的关注,对被视为 具有测量、评估、诊断、治疗和改造每个人的不同权力的权威的裁定行为的区分,所有这 切都表明规训检查渗透进司法审问。 现在刑事司法的应用点,即它的“有用的”对象不再是与国王肉体相对立的罪犯肉体, 也不是一种理想契约的法律主体,而是受规训的个人。“旧制度”下刑事司法的极端表现是 将弑君者碎尸万段。这是最强大的权力征服最严重的罪犯的肉体的表现。罪犯被彻底消灭就 使得罪行彻底显示自己的真相。今天理想的刑罚目标应该是一种无限期的规训:一种无终止 的审问,一种无限扩展乃至精细入微的调查,一种能够同时建立永不结束的卷宗的裁决 种与冷酷好奇的检査交织在一起的精心计算的宽大刑罚,一种既不停地根据一种不可企及的 规范测量差距又竭力促成无限逼近该规范的运动的程序。公开处决是宗教法庭支配下的一种 程序的逻辑顶点。把个人置于“观察”之下的做法则是浸透了规训方法和检查程序的司法的 自然延伸。因此,对于下述情况,即具有正规的编年资料、实行强制劳动、具有监视与登记 机构以及继续执行并扩大法官职能、维持正常状态的专家的分格式监狱,变成现代的刑罚手 段,难道还有什么可惊异的吗?对于监狱与工厂、学校、兵营和医院彼此相像,难道值得大 惊小怪吗? 监狱体制与人文科学 通过在社会各层面的运作,通过不断地将矫正艺术与惩罚权力混合,“监狱”的普遍性 使惩罚之变得自然与可接受的标准降低了。人们经常提出一个问题,在大革命前后,惩罚权 利是如何获得一种新基础的?无疑,答案应该在契约理论中寻找。但是,更重要的或许是提 出相反的问题:民众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够接受惩罚权力,更简单地说,民众是如何被造就得 能够容忍被惩罚?契约理论仅仅能够用下述虚构来回答这个问题,即合法成员赋予他人以权 力,这种权力对他行使他本人所拥有的对他人的权利。但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宏大的“监狱 连续统一体”造成了规训权力与法律权力之间的沟通,并且从最轻微的强制不间断地延展到 ②起诉式司法是指法官与公诉人分开的公开审理被告的刑事诉讼方式,审问式司法是法官与检察官集于一 身或秘密审讯的方式但是,正如政治-法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宗教的和世俗的调查对于自然科学具有重大的 意义,规训分析对于关于人的科学也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关于人的科学在过去一个多世纪 里曾使我们“人类”感到欢欣鼓舞,但它们的技术母体乃是这些卑微、恶毒、繁琐的规训及其 调查。这些调查对于心理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犯罪学以及其它许多奇怪的科学的重大意 义,与可怕的调查权力对于有关动物、植物或地球的冷静知识的意义是相同的。不同的权力 产生不同的知识。在古典时代的开端,培根(Bacon)为经验科学制定了一种调查方法论。 有哪一个伟大观察家会给人文科学提供检查的方法论呢?当然,这种事情是不可能有的。因 为虽然调查在成为经验科学的一种技术的过程中脱离了作为自身历史根源的审问程序,但是 检查始终是与规训权力极其紧密地相联的。它是由后者塑造的。它一直是而且依然是纪律的 一个内在因素。当然,它似乎曾经将自己与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结合起来,从而经历了一种思 辨的洗礼。而且,实际上,它以考试、面谈、讯问和会诊的形式出现,显然是为了矫正规训 的各种机制:教育心理学被认为是用于矫正学校的严厉刻板,医疗或心理谈话被认为是用于 矫正工作纪律的后果。但是,我们不要产生误解。这些技术仅仅是把个人从一种规训权威转 交给另一种规训权威,而且它们以一种集中的或程式化的形式复制每种规训特有的权力-知 识图式。促成自然科学出现的伟大调查已逐渐脱离了它的政治-法律原型,而检查依然被束 缚在规训技术中。 在中世纪,调查程序通过一种来自上面的进程逐渐取代了旧的起诉式司法。而规训技术 则是偷偷地似乎是从下面侵入基本上是审问式的刑事司法②。现代刑罚的所有重大的扩展变 化——对罪行背后的罪犯的关注,对具有矫正、治疗和规范化作用的惩罚的关注,对被视为 具有测量、评估、诊断、治疗和改造每个人的不同权力的权威的裁定行为的区分,所有这一 切都表明规训检查渗透进司法审问。 现在刑事司法的应用点,即它的“有用的”对象不再是与国王肉体相对立的罪犯肉体, 也不是一种理想契约的法律主体,而是受规训的个人。“旧制度”下刑事司法的极端表现是 将弑君者碎尸万段。这是最强大的权力征服最严重的罪犯的肉体的表现。罪犯被彻底消灭就 使得罪行彻底显示自己的真相。今天理想的刑罚目标应该是一种无限期的规训:一种无终止 的审问,一种无限扩展乃至精细入微的调查,一种能够同时建立永不结束的卷宗的裁决,一 种与冷酷好奇的检查交织在一起的精心计算的宽大刑罚,一种既不停地根据一种不可企及的 规范测量差距又竭力促成无限逼近该规范的运动的程序。公开处决是宗教法庭支配下的一种 程序的逻辑顶点。把个人置于“观察”之下的做法则是浸透了规训方法和检查程序的司法的 自然延伸。因此,对于下述情况,即具有正规的编年资料、实行强制劳动、具有监视与登记 机构以及继续执行并扩大法官职能、维持正常状态的专家的分格式监狱,变成现代的刑罚手 段,难道还有什么可惊异的吗?对于监狱与工厂、学校、兵营和医院彼此相像,难道值得大 惊小怪吗? 监狱体制与人文科学 通过在社会各层面的运作,通过不断地将矫正艺术与惩罚权力混合,“监狱”的普遍性 使惩罚之变得自然与可接受的标准降低了。人们经常提出一个问题,在大革命前后,惩罚权 利是如何获得一种新基础的?无疑,答案应该在契约理论中寻找。但是,更重要的或许是提 出相反的问题:民众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够接受惩罚权力,更简单地说,民众是如何被造就得 能够容忍被惩罚?契约理论仅仅能够用下述虚构来回答这个问题,即合法成员赋予他人以权 力,这种权力对他行使他本人所拥有的对他人的权利。但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宏大的“监狱 连续统一体”造成了规训权力与法律权力之间的沟通,并且从最轻微的强制不间断地延展到 ② 起诉式司法是指法官与公诉人分开的公开审理被告的刑事诉讼方式,审问式司法是法官与检察官集于一 身或秘密审讯的方式。——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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