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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上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 (1)对某些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重,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 (2)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对同一种犯罪在量刑上有轻重之分。 例如:累犯从重,自首从宽。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为什么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正义意识的法律思想。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防 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需要,是保障犯罪人不受不适当制裁的需要。 就一般预防而言,如果对轻微犯罪判处重刑,那么,就会对潜在的即将犯罪的人提供这 样一种诱惑,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从而会起到鼓励一些人犯重罪的消极作用。如果对 重罪判处轻刑,会使被害人以及其他人认为刑罚不公正、不合理,不足以安抚被害人,不利 于鼓励一般人与犯罪作斗争,因而不利于预防其他人实施犯罪。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本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它们从各 自的立场出发,分别得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而这两种观点的结合,就成为罪刑相适 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1.报应主义 由康德、黑格尔等人提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应完全以 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转移,即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应成为刑罚的尺度。报应主义是向后 看的理论,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尺度。着重考虑已然之罪 2.功利主义 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 前者指通过刑罚的适用,使社会上的一般人不至于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指通过刑罚的使用, 使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应该达到足 以有效地防止人们犯罪的目的。从个别预防的角度看,刑罚重在对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遏制, 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当。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个别预 防,都要求将刑罚控制在一定的“度”之内。 功利主义是向前看的理论,着重考虑未然之罪,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相适应,应当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7 2.刑法上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 (1)对某些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重,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 (2)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对同一种犯罪在量刑上有轻重之分。 例如:累犯从重,自首从宽。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为什么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正义意识的法律思想。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防 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需要,是保障犯罪人不受不适当制裁的需要。 就一般预防而言,如果对轻微犯罪判处重刑,那么,就会对潜在的即将犯罪的人提供这 样一种诱惑,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从而会起到鼓励一些人犯重罪的消极作用。如果对 重罪判处轻刑,会使被害人以及其他人认为刑罚不公正、不合理,不足以安抚被害人,不利 于鼓励一般人与犯罪作斗争,因而不利于预防其他人实施犯罪。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本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它们从各 自的立场出发,分别得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而这两种观点的结合,就成为罪刑相适 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1.报应主义 由康德、黑格尔等人提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应完全以 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转移,即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应成为刑罚的尺度。报应主义是向后 看的理论,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尺度。着重考虑已然之罪。 2.功利主义 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 前者指通过刑罚的适用,使社会上的一般人不至于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指通过刑罚的使用, 使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应该达到足 以有效地防止人们犯罪的目的。从个别预防的角度看,刑罚重在对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遏制, 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当。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个别预 防,都要求将刑罚控制在一定的“度”之内。 功利主义是向前看的理论,着重考虑未然之罪,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相适应,应当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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