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笔者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保护是认真的、严肃的,不但 对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难以认同,觉得有如下不 不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随便买卖,就连非法搜查或 适当,供参考。 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也为《宪法》的“禁止”行 一、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和住宅的保护规 为之列。不言而喻,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 定及宗旨相抵触,有导致夫妻间财产侵权行为的蔓 下,将其房屋,特别是正在居住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 延和升级的可能 的行为,是对其私有财产一而且是住宅产权的严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 重侵害,即便是夫妻,也是有违《宪法》宗旨的行为。 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 三是《宪法》的权威性不允许司法解释与之相抵 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 触。《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 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夫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 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笔 屋卖给了第三方,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3个 者认为,文中引用的《宪法》之规定就足以证明解释 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 (三)第十一条与其规定和宗旨的不符,而《立法法》 3个条件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 上述规定则为今后在司法实践中改变和撤销这一规 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 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宪法》至高无上,其他任 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以 何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法律效力都不能超过它,有错 上3条,乍一看,比较严谨,也与《物权法》相对接,从 必改,违宪必纠,这是法律的要求。 维护无过错第三人,即买房人权益的角度,也不无道 二、未征得对方同意就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 理。但仔细一想,违宪之处也显而易见。 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不知 一是不符合《宪法》对拥有合法私有财产的公民 情”缺失可信度,认可“善意购买”为合法理论依据不 权利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足 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 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 表明:(1)《宪法》保护的是个人公民。在中国,夫妻中 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是家庭生活共同体 的任何一方都是具有独立身份、人格和尊严的、受 的核心,双方都为家庭共有财产的积累付出了心血。 《宪法》保护的个人公民,夫妻俩不因吃、住、经济收 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理,依法、顺理、从情,无论从哪 入乃至支出均融于一体,或地位、收入等方面的差异 个方面,一方都没有不征得对方同意就予以处置的 而不同或一方具有对另一方的依附:(2)国家保障每 道理,只有在一方意欲非法占有另一方财产的恶意 个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的合 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对 法私有财产包括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 方同意就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动机是非法占有 处分等方方面面,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自己的配偶 对方财产,主观上他对另一方共享产权是明知的,侵 也不例外(征得同意的除外)。可见,一切以为是夫妻 权也出于故意。客观上,他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第 一方就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另一方财产的 三人,其行为的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的,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害。 并且己完成法律意义上对共有产权另一方的权利侵 二是有违《宪法》对公民生存所需的住宅的特别 害的事实。根据中国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学原理,该 保护宗旨。住,乃人生存的基本保障条件。对此,国家 行为己构成对共有产权另一方的私有财产的严重侵 高度重视,在《宪法》中设专条加以保护。《宪法》第三 害,也是对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人格和尊严的伤害和 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蔑视,是典型的无效行为。中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规 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定是《宪法》对公民住宅保护的宗旨,以示在国家对 众所周知,国家对全国人民己有6个五年普法 55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对照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笔者 对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难以认同,觉得有如下不 适当,供参考。 一、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和住宅的保护规 定及宗旨相抵触,有导致夫妻间财产侵权行为的蔓 延和升级的可能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 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 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 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夫 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 屋卖给了第三方, 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 3 个 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 3 个条件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 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 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以 上 3 条,乍一看,比较严谨,也与《物权法》相对接,从 维护无过错第三人,即买房人权益的角度,也不无道 理。但仔细一想,违宪之处也显而易见。 一是不符合《宪法》对拥有合法私有财产的公民 权利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 表明:(1)《宪法》保护的是个人公民。在中国,夫妻中 的任何一方都是具有独立身份、人格和尊严的、受 《宪法》保护的个人公民,夫妻俩不因吃、住、经济收 入乃至支出均融于一体,或地位、收入等方面的差异 而不同或一方具有对另一方的依附;(2)国家保障每 个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的合 法私有财产包括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 处分等方方面面,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自己的配偶 也不例外(征得同意的除外)。可见,一切以为是夫妻 一方就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另一方财产的 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的,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害。 二是有违《宪法》对公民生存所需的住宅的特别 保护宗旨。住,乃人生存的基本保障条件。对此,国家 高度重视,在《宪法》中设专条加以保护。《宪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规 定是《宪法》对公民住宅保护的宗旨,以示在国家对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保护是认真的、严肃的,不但 不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随便买卖,就连非法搜查或 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也为《宪法》的“禁止”行 为之列。不言而喻,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其房屋,特别是正在居住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 的行为,是对其私有财产——而且是住宅产权的严 重侵害,即便是夫妻,也是有违《宪法》宗旨的行为。 三是《宪法》的权威性不允许司法解释与之相抵 触。《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笔 者认为,文中引用的《宪法》之规定就足以证明解释 (三)第十一条与其规定和宗旨的不符,而《立法法》 上述规定则为今后在司法实践中改变和撤销这一规 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宪法》至高无上,其他任 何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法律效力都不能超过它,有错 必改,违宪必纠,这是法律的要求。 二、未征得对方同意就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 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不知 情”缺失可信度,认可“善意购买”为合法理论依据不 足 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 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是家庭生活共同体 的核心,双方都为家庭共有财产的积累付出了心血。 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理,依法、顺理、从情,无论从哪 个方面,一方都没有不征得对方同意就予以处置的 道理,只有在一方意欲非法占有另一方财产的恶意 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对 方同意就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动机是非法占有 对方财产,主观上他对另一方共享产权是明知的,侵 权也出于故意。客观上,他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第 三人,其行为的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并且已完成法律意义上对共有产权另一方的权利侵 害的事实。根据中国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学原理,该 行为已构成对共有产权另一方的私有财产的严重侵 害,也是对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人格和尊严的伤害和 蔑视,是典型的无效行为。中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众所周知,国家对全国人民已有 6 个五年普法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