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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训班讲义第一讲 意旨。立法意旨之认定与法律解释方法相同,惟依合宪解释方法,税法不能 违反量能平等负担原则,如税法未规范而有违量能原则,依合宪解释,宜作 税法漏洞之认定,否则则为立法者有意省略。换言之,量能原则在某种程度 上可作为税法漏洞之认定基准。16 (二)量能原则与法律漏洞填补 法律漏洞可否填补,端视其是否禁止类推适用法域,刑法因受罪刑主义影响, 许多国家甚至明定于宪法,至少规定在刑法。但行政法一般并无类似规定, 故纵然是干预行政或法律保留领域,对法律漏洞并无禁止其类推适用,甚至 不利人民之类推亦然。7主要理由在于法律保留理论之基础,系民主原则与 法安定原则,依民主原则以类推适用填补立法者之立法漏洞,更能贯彻立法 意旨,此见解一向不认为违反民主原理。惟法安定性原则则曾有所争议,主 要拘泥于法条文义之信赖上,现行通说则认为人民所信赖者并非法条文义, 而是法律在实务上运作,法之安定性毋宁说是法原则之一贯性。是以行政法 之法律保留,亦不禁止填补法律漏洞,其中表示最明白者为台湾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474号。至于税法漏洞之填补,本与干预行政漏洞填补相同法理。惟 租税法定主义早期引人误解,而误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移植而来,致税法漏 洞可否填补一直有争议。另一方面,脱法避税应按常规交易予以调整,较早 得到认同,税法漏洞之填补逐渐得到支持。18但税法同其他行政法一样,须 受信赖保护原则拘束,以税法类似规定填补漏洞(亦即法律保留之法律,不 仅指法律明文,还包括类似法律规定),只有在信赖不值得保护时(如钻税 法漏洞者),或予以相当补偿时始得为之。19税法之类似规定可否填补税法漏 洞,仍应探求立法意旨,此时量能原则可作为指针。 陆、量能原则与类型化行政 一、 税法上类型化 税法类型化运用甚广,有由立法为之(如所得税法标准扣除额,薪资特别扣 除额,甚至所得分类等),亦有由财税机关制定者如同业利润标准或由法院 16同前注,页353。 7详细讨论,参见葛克昌,私法规定在行政法上适用,收入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页 186以下。 8进一步讨论,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义务,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版),页81以 下。 19葛克昌,纳税人程序基本权,收入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页18以下。 8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训班讲义 第一讲 8 意旨。立法意旨之认定与法律解释方法相同,惟依合宪解释方法,税法不能 违反量能平等负担原则,如税法未规范而有违量能原则,依合宪解释,宜作 税法漏洞之认定,否则则为立法者有意省略。换言之,量能原则在某种程度 上可作为税法漏洞之认定基准。16 (二)量能原则与法律漏洞填补 法律漏洞可否填补,端视其是否禁止类推适用法域,刑法因受罪刑主义影响, 许多国家甚至明定于宪法,至少规定在刑法。但行政法一般并无类似规定, 故纵然是干预行政或法律保留领域,对法律漏洞并无禁止其类推适用,甚至 不利人民之类推亦然。17主要理由在于法律保留理论之基础,系民主原则与 法安定原则,依民主原则以类推适用填补立法者之立法漏洞,更能贯彻立法 意旨,此见解一向不认为违反民主原理。惟法安定性原则则曾有所争议,主 要拘泥于法条文义之信赖上,现行通说则认为人民所信赖者并非法条文义, 而是法律在实务上运作,法之安定性毋宁说是法原则之一贯性。是以行政法 之法律保留,亦不禁止填补法律漏洞,其中表示最明白者为台湾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 474 号。至于税法漏洞之填补,本与干预行政漏洞填补相同法理。惟 租税法定主义早期引人误解,而误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移植而来,致税法漏 洞可否填补一直有争议。另一方面,脱法避税应按常规交易予以调整,较早 得到认同,税法漏洞之填补逐渐得到支持。18但税法同其他行政法一样,须 受信赖保护原则拘束,以税法类似规定填补漏洞(亦即法律保留之法律,不 仅指法律明文,还包括类似法律规定),只有在信赖不值得保护时(如钻税 法漏洞者),或予以相当补偿时始得为之。19税法之类似规定可否填补税法漏 洞,仍应探求立法意旨,此时量能原则可作为指针。 陆、量能原则与类型化行政 一、 税法上类型化 税法类型化运用甚广,有由立法为之(如所得税法标准扣除额,薪资特别扣 除额,甚至所得分类等),亦有由财税机关制定者如同业利润标准或由法院 16 同前注,页 353。 17 详细讨论,参见葛克昌,私法规定在行政法上适用,收入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页 186 以下。 18 进一步讨论,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义务,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版),页 81 以 下。 19 葛克昌,纳税人程序基本权,收入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页 18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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