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 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 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