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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 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 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 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 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 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 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 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 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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