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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 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 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 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 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 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 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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