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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烟自由等各项 权利。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 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 权利。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 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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