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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烟自由等各项 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 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 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 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 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 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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