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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 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 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 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 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 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 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 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 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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