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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 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 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 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 数通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 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 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 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 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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