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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具备法定的事由。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 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査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 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 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 具备鉴定资格;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具备法定的事由。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 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 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 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 具备鉴定资格;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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