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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目前在我国还是比较新颖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代建人自建或代建项目的管 理经验对开展代建工作是有裨益的。对没有与代建项目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代建候选 人,项目业主特别慎重选择,避免因代建人经验不足导致项目代建不顺。 资金实力是代建人对其代建行为的后果向项目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一旦出现 代建人在代建合同项下对项目业主违约的情形,即使代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非常明 确,但如代建人没有偿付能力,则项目业主的预期赔偿无法实现。如代建人为管理咨询 类公司,因其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均比较小,更应特别注意。一般来说,项目业主可采 取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来规避该风险,履约保证金数额可为代建投资总额的10% 30% 建设资金失控风险 建设资金的安全应该是项目业主第一位考虑的问题,一旦出现建设资金失控,则项 目建设工作将被迫停滞,损失巨大。 建设资金的支付有两种模式,一是项目业主支付到代建人帐户,再由代建人向项目 供应商(包括项目服务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等等)支付,二是项目业主按代建人指示直 接向项目供应商支付。 笔者认为,采取第一中资金支付模式,资金失控的风险巨大。可能导致资金风险的因素 有 1、代建人挪用资金。如某一时段大额建设资金沉淀在代建人帐户,而代建人其他项目 需要资金则,代建人很可能挪用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特别对商业代建项目,因代建人与 项目业主之间仅仅是依据代建合同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除合同之外,项目业主并无其 他制约代建人的手段,不象政府代建项目,如出现代建人挪用建设资金情形,作为投资 方或项目业主的政府不仅可依据代建合同追究代建人的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追究代建人 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建设资金被司法保全或强制执行。如建设资金沉淀在代建人帐户,从形式上看,该 资金所有权就属于代建人。因此,如代建人因其他债务陷入诉争,则项目建设资金将可 能被代建人债权人申请司法保全或强制执行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建设资金的支付应采取上述第二模式,即项目业主按代 建人指示直接向项目供应商支付。 、项目债务风险 大多数代建合同均约定,代建人以自身名义签订项目对外合同,包括项目施工合 同、项目采购合同等,代建人是项目对外债务人,项目业主不与项目供应商直接发生债 权债务关系 上述代建合同的约定无法逾越如下法律障碍:在代建框架下,项目业主和代建人之 间签订的代建合同,其本质是委托代理合同,即项目业主委托代建人经由其管理完成项 目建设工作。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 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東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東受托人和第 三人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代建人因项目建设与第三人签订的项目对外合同, 其效力及于项目业主,对项目业主具有约束力 为避免代建投资超支承担责任,代建人可能会对项目业主隐瞒项目债务,在代建人挪用 资金后也可能未对项目供应商及时清偿债务。发生上述情况后,项目供应商很可能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直接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代建制目前在我国还是比较新颖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代建人自建或代建项目的管 理经验对开展代建工作是有裨益的。对没有与代建项目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代建候选 人,项目业主特别慎重选择,避免因代建人经验不足导致项目代建不顺。 资金实力是代建人对其代建行为的后果向项目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一旦出现 代建人在代建合同项下对项目业主违约的情形,即使代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非常明 确,但如代建人没有偿付能力,则项目业主的预期赔偿无法实现。如代建人为管理咨询 类公司,因其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均比较小,更应特别注意。一般来说,项目业主可采 取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来规避该风险,履约保证金数额可为代建投资总额的 10%~ 30%。 二、建设资金失控风险 建设资金的安全应该是项目业主第一位考虑的问题,一旦出现建设资金失控,则项 目建设工作将被迫停滞,损失巨大。 建设资金的支付有两种模式,一是项目业主支付到代建人帐户,再由代建人向项目 供应商(包括项目服务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等等)支付,二是项目业主按代建人指示直 接向项目供应商支付。 笔者认为,采取第一中资金支付模式,资金失控的风险巨大。可能导致资金风险的因素 有: 1、代建人挪用资金。如某一时段大额建设资金沉淀在代建人帐户,而代建人其他项目 需要资金则,代建人很可能挪用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特别对商业代建项目,因代建人与 项目业主之间仅仅是依据代建合同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除合同之外,项目业主并无其 他制约代建人的手段,不象政府代建项目,如出现代建人挪用建设资金情形,作为投资 方或项目业主的政府不仅可依据代建合同追究代建人的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追究代建人 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建设资金被司法保全或强制执行。如建设资金沉淀在代建人帐户,从形式上看,该 资金所有权就属于代建人。因此,如代建人因其他债务陷入诉争,则项目建设资金将可 能被代建人债权人申请司法保全或强制执行。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建设资金的支付应采取上述第二模式,即项目业主按代 建人指示直接向项目供应商支付。 三、项目债务风险 大多数代建合同均约定,代建人以自身名义签订项目对外合同,包括项目施工合 同、项目采购合同等,代建人是项目对外债务人,项目业主不与项目供应商直接发生债 权债务关系。 上述代建合同的约定无法逾越如下法律障碍:在代建框架下,项目业主和代建人之 间签订的代建合同,其本质是委托代理合同,即项目业主委托代建人经由其管理完成项 目建设工作。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 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 三人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代建人因项目建设与第三人签订的项目对外合同, 其效力及于项目业主,对项目业主具有约束力。 为避免代建投资超支承担责任,代建人可能会对项目业主隐瞒项目债务,在代建人挪用 资金后也可能未对项目供应商及时清偿债务。发生上述情况后,项目供应商很可能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直接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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