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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2(明那)等。至于涉及生命问题则由国王裁决。公元前19世纪拉尔沙王国法律中也涉及到法医 学问题,其中有两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10舍克勒”,“殴打自 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三分之一明那”。公元前1692~前1750年,汉穆拉比 ( Hammurabi)法典有律282条,是现存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成文法律,其中伤害案件、事故性 伤害致死、性犯罪与乱伦、诬告与水裁判法都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赫梯( Hitties)是黑海南 岸小亚细亚中部的古国,赫梯法典( Hittites Code)编于公元前15世纪,其中对杀人、伤害、伤人堕 胎等条文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 印度教视为伦理规范的《摩奴法典》约诞生于纪元前二世纪至纪元后二世纪,两千多年来是印 度教社会的法制权威。该法典规定侵犯人身罪的有杀人、伤害、侮辱和奸淫等。并规定:打伤肌肉 者应罚六施迦(当时货币名称),而打伤骨头者应驱逐出境;伤害肢体,损伤造成流血时,应该勒 令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七条规定:若有人发疯,则其近亲及同族人享有对 本人及其财产的杈力。此规定可能系法律条文中,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最早的规定。在父权法中曾 述及:人只经十个月诞生,而不是十一个月。这亦可能是妊娠期在法律意义上的最早记述之 以上古代法律均与法医学有关,其中许多规定是需要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另一方面也可清楚 地看出法律和法学的发展也增加了法医学知识的积累,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二)国外古代法医病理学鉴定 1.古代西方最早法医病理学鉴定是1921年G. Bohne由拉丁文献译出1289年在意大利波伦亚进行 的检验案例,又由 Ackerknecht译为英文,这些案例无疑是属于有法医学意义的医生检验事例,其中 一例是:“医生 Maleyoda和 Moretus先生与法官 Gandino的 albertus先生在 Saracocia大教堂中检验了 个因创伤而死的 J. Rustighelli的尸体,经观察和检验后一致认为有以下发现。 胸部:致命创( deadly wounds)7处;颈部:致命创1处;前头中部:致命创2处;枕部:致命 创1处;上颌部:非致命创1处 宣誓证明属实2月12日星期六。 尽管内容简短,但这是现知欧洲最早的由医生进行的尸体检验报告书。 2.国外古代最早验尸官检验据 Heddy报道,最早的尸体检验例见于1265年:“事情发生在英国 的 Barford,John的儿子Heny在晩祷时间进入父亲的院中玩耍,游戏之间落入水沟中被淹溺。其父迅 速来救,当其救回时却发现已经死亡。John宣誓证实自己的申诉,由附近4个镇召来的陪审委员在验 尸官 Rowland主持下进行了验尸。他们进行的调查认为:尽我们所知,Heny之死属于意外死。” 本例应属于验尸官最早的验尸例,不是由医生进行的,而且没有具体的检验所见。其后在 《1300~1378年伦敦城验尸官记事》一书中还有许多的验尸官检验例可资参考,不过其检验例大都以 记述案情及组织检验经过为主,对伤痕有所记载,但多缺乏伤痕性质的描述 3.国外古代最早的尸体解剖例据 Salimbene的日记记载:1286年的冬天异常寒冷,在意大利的 rma等地冻死许多人和鸡;一位医生解剖了一些鸡,发现这些鸡心中都有脓肿并有囊泡 ( vesicle);“他也解剖了一具男尸,在心脏中发现了同样的囊泡。”据认为这是为解决死因问题 进行尸体解剖的第一例,但这例并不是为司法目的解剖,似应属于最早的病理解剖例。 Rubin在其 《中世纪英国医学》一书中介绍了一幅13世纪的病理解剖图,表明病理解剖的实行要早于法医解 剖 据认为第一例司法尸体解剖是在1302年,由 Bartolomeo da verignana遵照波伦亚法庭的命令对 例被疑为中毒死的贵族 Azzolino施行的。其解剖结果否定中毒死,同时指出:“我们郑重宣告我们所 具备的条件是,对其各部位的解剖和感知所得的证据”。据 Singer(1925)复制的解剖图可知,那时 的解剖切口是由胸骨剑突起至耻骨联合止,在有内科医生和牧师在场下,由外科医生摘出脏器。 公元前4年,罗马将军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法老院责成 Antistus医生对恺撒的尸体进行 检验, Antistus医生证实,恺撒所受的23个刺创中,位于胸部1~2肋骨间的贯通性刺创是致命伤 近代法医病理学 一)近代尸体解剖的开展对法医病理学贡献赔1/2(明那)等。至于涉及生命问题则由国王裁决。公元前19世纪拉尔沙王国法律中也涉及到法医 学问题,其中有两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10舍克勒”,“殴打自 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三分之一明那”。公元前1692~前1750年,汉穆拉比 (Hammurabi)法典有律282条,是现存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成文法律,其中伤害案件、事故性 伤害致死、性犯罪与乱伦、诬告与水裁判法都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赫梯(Hitties)是黑海南 岸小亚细亚中部的古国,赫梯法典(Hittites Code)编于公元前15世纪,其中对杀人、伤害、伤人堕 胎等条文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 印度教视为伦理规范的《摩奴法典》约诞生于纪元前二世纪至纪元后二世纪,两千多年来是印 度教社会的法制权威。该法典规定侵犯人身罪的有杀人、伤害、侮辱和奸淫等。并规定:打伤肌肉 者应罚六施迦(当时货币名称),而打伤骨头者应驱逐出境;伤害肢体,损伤造成流血时,应该勒 令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七条规定:若有人发疯,则其近亲及同族人享有对 本人及其财产的权力。此规定可能系法律条文中,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最早的规定。在父权法中曾 述及:人只经十个月诞生,而不是十一个月。这亦可能是妊娠期在法律意义上的最早记述之一。 以上古代法律均与法医学有关,其中许多规定是需要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另一方面也可清楚 地看出法律和法学的发展也增加了法医学知识的积累,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二)国外古代法医病理学鉴定 1.古代西方最早法医病理学鉴定是1921年G.Bohne由拉丁文献译出1289年在意大利波伦亚进行 的检验案例,又由Ackerknecht译为英文,这些案例无疑是属于有法医学意义的医生检验事例,其中 一例是:“医生Malevoda和Amoretus先生与法官Gandino的Albertus先生在Saracocia大教堂中检验了一 个因创伤而死的J.Rustighelli的尸体,经观察和检验后一致认为有以下发现。 胸部:致命创(deadly wounds)7处; 颈部:致命创1处;前头中部:致命创2处 ;枕部:致命 创1处;上颌部:非致命创1处 宣誓证明属实 2月12日星期六。 尽管内容简短,但这是现知欧洲最早的由医生进行的尸体检验报告书。 2.国外古代最早验尸官检验 据Heddy报道,最早的尸体检验例见于1265年:“事情发生在英国 的Barford,John的儿子Henry在晚祷时间进入父亲的院中玩耍,游戏之间落入水沟中被淹溺。其父迅 速来救,当其救回时却发现已经死亡。John宣誓证实自己的申诉,由附近4个镇召来的陪审委员在验 尸官Rowland主持下进行了验尸。他们进行的调查认为:尽我们所知,Henry之死属于意外死。” 本例应属于验尸官最早的验尸例,不是由医生进行的,而且没有具体的检验所见。其后在 《1300~1378年伦敦城验尸官记事》一书中还有许多的验尸官检验例可资参考,不过其检验例大都以 记述案情及组织检验经过为主,对伤痕有所记载,但多缺乏伤痕性质的描述。 3.国外古代最早的尸体解剖例 据Salimbene的日记记载:1286年的冬天异常寒冷,在意大利的 Parma等地冻死许多人和鸡;一位医生解剖了一些鸡,发现这些鸡心中都有脓肿并有囊泡 (vesicle);“他也解剖了一具男尸,在心脏中发现了同样的囊泡。”据认为这是为解决死因问题 进行尸体解剖的第一例,但这例并不是为司法目的解剖,似应属于最早的病理解剖例。Rubin在其 《中世纪英国医学》一书中介绍了一幅13世纪的病理解剖图,表明病理解剖的实行要早于法医解 剖。 据认为第一例司法尸体解剖是在1302年,由Bartolomeo da Verignana遵照波伦亚法庭的命令对一 例被疑为中毒死的贵族Azzolino施行的。其解剖结果否定中毒死,同时指出:“我们郑重宣告我们所 具备的条件是,对其各部位的解剖和感知所得的证据”。据Singer(1925)复制的解剖图可知,那时 的解剖切口是由胸骨剑突起至耻骨联合止,在有内科医生和牧师在场下,由外科医生摘出脏器。 公元前44年,罗马将军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法老院责成Antistus医生对恺撒的尸体进行 检验,Antistus医生证实,恺撒所受的23个刺创中,位于胸部1~2肋骨间的贯通性刺创是致命伤。 三、近代法医病理学 (一)近代尸体解剖的开展对法医病理学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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