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发布时间:2009-05-18浏览次数:1937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医病理学工作的对象和任务 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法医病理学( path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征象,死亡的原因、死 亡的方式、死亡的时间、致伤物的确定和推断及其相关规律的一门科学。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刑事技术、法学理论知 识、自然科学理论知识并结合临床各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技能,对案件中有关伤亡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检验并做出全面分析而得出科学结论,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医学证据。 法医病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但与法律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要求法医病理学工作者 必须熟悉与掌握有关的法律。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伦理道德规范和 宗教信仰等均不同,但各国的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工作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均为侦察犯罪、 审理案件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医学证据,为医学卫生立法提供医学资料,为促进医学和法医学 的发展是一致的。 法医病理学是广泛采用了一般病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各种技术,研究解决与为法律有 关的伤、残、病、死等问题,为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等部门审理案件提供所需的医学证据,在 理论和实践上有别于一般病理学。一般病理学主要确定各种疾病引起的死亡原因,常不涉及法律问 题。法医病理学除对各种暴力死亡确定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外,法医病理学对各种损 伤还要推断损伤的时间、损伤的性质以及可能的致伤物;对无名的尸体和碎尸还要进行个人识别 同时还要研究各种因潜在疾患导致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并探究这些疾病引起死亡的机理 还需确定其他重要的问题,如:确定生前伤还是死后伤;致命伤还是非致命伤;遇到枪弹伤时,必 须对其射入口、射出口、射击距离、射击方向和射击方式做出确定或推断。有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 要,对碎尸身或仅有残缺器官、组织碎块的碎尸源不清的,需提供个人识别的依据;对腐败的尸体 也应检查为侦查澄清事实提供线索;在法医病理鉴定过程中需要应用各种医学与法律知识分析与各 种死亡有关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法医病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也是法医病理学区别于一般病理学的 主要标志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范围:①暴力性人身伤亡(各种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 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害所致死亡):②非暴力性死亡(如自然死亡中的猝死,易被误认或 怀疑为暴力死亡者);③涉及医疗纠纷(诉讼)的死亡;④工、农业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⑤司 法机关监护下死亡的尸体;⑥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⑦吸毒死亡的尸体;(8)其他可能涉及法 律问题的伤亡:(9如何实施与法医病理学有关的法律条文。法医病理学需广泛应用一般的病理学的 知识、理论和技能外,还需应用其他医学各科的知识和理论来解释和论证许多案例的死亡过程和机 理,但其他医学各学科书籍中不会涉及法医病理学的内容。因此,法医病理学的领域与病理学和其 他医学各科既有关联却又不是其他学科所能取代或覆盖的。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领域有其独特性,所 以它成为医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并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而日益显示其重要性。重视法制建设的国 家,就重视法医学的发展。法医病理学的研究成果和案例实践中所获资料,不仅丰富了病理学、临 床医学、毒理学等学科的内容,并对死亡的统计以及对我国人口的死因分析和统计起着重要的作 用 二、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 在检案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有时也检验离体的器官、组织并审查与尸 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检査目的是査明死因( cause of death)和死亡方式( manner or mode of death)以阐明死亡性质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第一章 绪论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次数: 1937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工作的对象和任务 一、 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法医病理学(path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征象,死亡的原因、死 亡的方式、死亡的时间、致伤物的确定和推断及其相关规律的一门科学。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刑事技术、法学理论知 识、自然科学理论知识并结合临床各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技能,对案件中有关伤亡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检验并做出全面分析而得出科学结论,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医学证据。 法医病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但与法律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要求法医病理学工作者 必须熟悉与掌握有关的法律。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伦理道德规范和 宗教信仰等均不同,但各国的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工作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均为侦察犯罪、 审理案件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医学证据,为医学卫生立法提供医学资料,为促进医学和法医学 的发展是一致的。 法医病理学是广泛采用了一般病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各种技术,研究解决与为法律有 关的伤、残、病、死等问题,为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等部门审理案件提供所需的医学证据,在 理论和实践上有别于一般病理学。一般病理学主要确定各种疾病引起的死亡原因,常不涉及法律问 题。法医病理学除对各种暴力死亡确定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外,法医病理学对各种损 伤还要推断损伤的时间、损伤的性质以及可能的致伤物;对无名的尸体和碎尸还要进行个人识别; 同时还要研究各种因潜在疾患导致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并探究这些疾病引起死亡的机理; 还需确定其他重要的问题,如:确定生前伤还是死后伤;致命伤还是非致命伤;遇到枪弹伤时,必 须对其射入口、射出口、射击距离、射击方向和射击方式做出确定或推断。有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 要,对碎尸身或仅有残缺器官、组织碎块的碎尸源不清的,需提供个人识别的依据;对腐败的尸体 也应检查为侦查澄清事实提供线索;在法医病理鉴定过程中需要应用各种医学与法律知识分析与各 种死亡有关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法医病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也是法医病理学区别于一般病理学的 主要标志。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范围:① 暴力性人身伤亡(各种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 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害所致死亡);② 非暴力性死亡(如自然死亡中的猝死,易被误认或 怀疑为暴力死亡者);③ 涉及医疗纠纷(诉讼)的死亡;④ 工、农业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⑤ 司 法机关监护下死亡的尸体;⑥ 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⑦ 吸毒死亡的尸体;⑻ 其他可能涉及法 律问题的伤亡;⑼ 如何实施与法医病理学有关的法律条文。法医病理学需广泛应用一般的病理学的 知识、理论和技能外,还需应用其他医学各科的知识和理论来解释和论证许多案例的死亡过程和机 理,但其他医学各学科书籍中不会涉及法医病理学的内容。因此,法医病理学的领域与病理学和其 他医学各科既有关联却又不是其他学科所能取代或覆盖的。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领域有其独特性,所 以它成为医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并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而日益显示其重要性。重视法制建设的国 家,就重视法医学的发展。法医病理学的研究成果和案例实践中所获资料,不仅丰富了病理学、临 床医学、毒理学等学科的内容,并对死亡的统计以及对我国人口的死因分析和统计起着重要的作 用。 二、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 在检案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有时也检验离体的器官、组织并审查与尸 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检查目的是查明死因(cause of death)和死亡方式(manner or mode of death)以阐明死亡性质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在我国,法医病理学的检验鉴定工作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 定:“侦査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査。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査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査。”公安部有关规 定:“勘査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第 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 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査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 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 名。”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修订)第二条规定:“法医解剖: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 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病死 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文化知识不够普及,封建和迷信思想的禁锢、法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尸体解 剖的阻力增大,影响了法医病理学的发展。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律第120条规 定:“遇有横死人或疑为横死之尸体应速进行检验。”第121条规定“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 并实行其余必要处分”。后又于1913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 于尸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这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明文规定要做 尸体解剖。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卫生部于1950年发布了《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颁 布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 死者家属到场。”尽管有了上述规定,但由于我国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等原因,导致我国尸体解 剖的百分率仍不高。此外,由于法医工作设施不足,解剖条件还不完善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和困难 也严重地影响了尸体解剖工作的开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进 展,法医病理学的情况应会有逐步改善。 与一些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医学尸体解剖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 定应由法医施行解剖的尸体有14种,纽约州也有相似的规定。据一些欧美国家的统计,全国人口中 死后应属法医检查的死者约占1/3,其中尸体解剖率各国不同,在先进国家占50%-85%左右。在美国 的许多城市中,按他们的数字估算,一个50万人口的城市中,每年法医尸体解剖应达500~800例, 100万人口的城市应达1000例。例如美国洛杉矶市人口700余万,每年法医解剖数有7000余例;匈牙 利的布达佩斯市人口约300万,每年法医解剖数有3000余例。而我国相差甚远。一般来说,法医解剖 的例数越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实践机会就越多,经验就比较丰富,知识的增长也快。在解剖的 数量与国外差距外,我国尸体解剖的质量与国外也有差距。主要原因是我国有些法医工作者缺乏 般病理学的知识和训练,有时只做尸表和局部解剖,而忽略了全身的情况,对于死者体内疾病情况 的认识不足,甚至根本不认识很难在死因确定上进行全面的分析得出正确结论。这些问题有待今后 急需解决和改进。 三、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任务 在实践中,法医病理学的具体任务有以下各项 确定死因 确定死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义任务。死亡原因( cause of death)一般是指导致死亡的具体疾病 或暴力。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主要任务在于确定是暴力死(非自然死),还是非暴力死(自然 死),前者主要有: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死因,其中有的还 涉及法律问题,一旦发现有犯罪迹象,要立案侦査;后者主要是由各种疾病引起的死亡,特别是因 潜在性疾病而发生的猝死,虽然容易被人们怀疑,但并不属于暴力死。所以二者绝对不能混淆。还
在我国,法医病理学的检验鉴定工作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 定:“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部有关规 定:“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第 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 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 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 名。”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9月修订)第二条规定:“法医解剖: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 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 明死因及性质者;2. 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 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病死 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文化知识不够普及,封建和迷信思想的禁锢、法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尸体解 剖的阻力增大,影响了法医病理学的发展。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律第120条规 定:“遇有横死人或疑为横死之尸体应速进行检验。”第121条规定“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 并实行其余必要处分”。后又于1913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 于尸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这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明文规定要做 尸体解剖。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卫生部于1950年发布了《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颁 布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 死者家属到场。”尽管有了上述规定,但由于我国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等原因,导致我国尸体解 剖的百分率仍不高。此外,由于法医工作设施不足,解剖条件还不完善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和困难, 也严重地影响了尸体解剖工作的开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进 展,法医病理学的情况应会有逐步改善。 与一些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医学尸体解剖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 定应由法医施行解剖的尸体有14种,纽约州也有相似的规定。据一些欧美国家的统计,全国人口中 死后应属法医检查的死者约占1/3,其中尸体解剖率各国不同,在先进国家占50%~85%左右。在美国 的许多城市中,按他们的数字估算,一个50万人口的城市中,每年法医尸体解剖应达500~800例, 100万人口的城市应达1000例。例如美国洛杉矶市人口700余万,每年法医解剖数有7000余例;匈牙 利的布达佩斯市人口约300万,每年法医解剖数有3000余例。而我国相差甚远。一般来说,法医解剖 的例数越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实践机会就越多,经验就比较丰富,知识的增长也快。在解剖的 数量与国外差距外,我国尸体解剖的质量与国外也有差距。主要原因是我国有些法医工作者缺乏一 般病理学的知识和训练,有时只做尸表和局部解剖,而忽略了全身的情况,对于死者体内疾病情况 的认识不足,甚至根本不认识很难在死因确定上进行全面的分析得出正确结论。这些问题有待今后 急需解决和改进。 三、 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任务 在实践中,法医病理学的具体任务有以下各项。 1.确定死因 确定死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义任务。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一般是指导致死亡的具体疾病 或暴力。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主要任务在于确定是暴力死(非自然死),还是非暴力死(自然 死),前者主要有: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死因,其中有的还 涉及法律问题,一旦发现有犯罪迹象,要立案侦查;后者主要是由各种疾病引起的死亡,特别是因 潜在性疾病而发生的猝死,虽然容易被人们怀疑,但并不属于暴力死。所以二者绝对不能混淆。还
有一些暴力性死亡虽说不是他杀,但究竟是自杀还是事故、灾害,往往也争论不休,需经法医解剖 澄清,以便为主管部门处理善后提供依据。 2.判断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 manner or mode of death),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 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 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 homicide):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 ( suicide):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 accidental death)。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 manner of death unknown)。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 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 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 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査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 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3.推断死亡时间 人体死亡后至尸体检验时所经历的时间称为死亡时间,也叫死后经历时间。 根据现场勘察和尸体检査,法医应提出死亡时间的推断性意见。法医病理学工作者能准确的推 断死亡时间( estimation of time since death)对于侦察人员分析案情及判断嫌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 有很大的帮助。迄今,国内外对死亡时间的推断有关的研究,主要是对动物实验性研究已有许多 但由于影响死亡时间判断的内外环境因素太多,准确判断难度很大,加之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 具、检测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死亡时间推断仍是法医病理学中未解决的问 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4.推断损伤时间 在尸检中,是指从受伤到死亡经历的时间称为损伤时间。推断损伤时间也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 重点与难点的问题。目前国内外有许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方面 的技术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5.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不仅能为侦査提供线索,还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 可为审判机构提供科学证据,对多人多种致伤物的判断更为重要,需判明不同凶器致伤的程度,涉 及法律量刑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致伤物的判断也是一难点问题,因同一致伤物可得出不同形态学 改变:不同致伤物可得相同形态学改变,所以致伤物推断要结合案情、现场勘查、损伤形态学改 变,还需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检验和验证,以及致伤物的提取和验定等相结合进行综合性判断得出 较可靠的结论 6.分析各种暴力之间或疾病之间的关系 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经常遇到受伤者患有某些疾病,有时还较为严重,因此在鉴定时必须要明 确判断:损伤与疾病有无关系?如二者联合构成死因,是损伤为主,还是疾病为主。又如二者有因 果关系,究竟是损伤为因,疾病为果;还是疾病是因,损伤为果。这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法律诉 讼和裁定,还关系到民事赔偿,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死者的个人识别 在法医病理工作实践中若遇到无名尸体,侦査部门急需査明死者身源,法医工作者迫切需要解 决的问题是査明死者的年龄、种族、性别和姓名,进而了解其死前行踪及其社会关系,然后法医病 理学工作者应根据尸体的身长、性别、容貌、体格特征和先天或后天获得的异常体征(如色素斑 痣、畸形或纹身、整形、疤痕等)以及体表附着物、衣着及其内存物、附着物等特点,进行死者个 人识别(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deceased)。必要时应请法医人类学或法医牙科学专家对死者骨 骼、牙齿进行检査、分析。有时还需请有关专家对死者的血型、DNA和毛发等物证以及指纹、掌纹 等进行检验鉴定,提供个人识别的依据。对一些高度变形、碎裂、腐败的尸体,还需会同其他方面 的专家、刑侦人员以及能认知死者的人员共同合作方能辨认。 8.参与医疗纠纷的检验鉴定
有一些暴力性死亡虽说不是他杀,但究竟是自杀还是事故、灾害,往往也争论不休,需经法医解剖 澄清,以便为主管部门处理善后提供依据。 2.判断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manner or mode of death),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 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 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homicide);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 (suicide);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accidental death)。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manner of death unknown)。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 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 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 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 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3.推断死亡时间 人体死亡后至尸体检验时所经历的时间称为死亡时间,也叫死后经历时间。 根据现场勘察和尸体检查,法医应提出死亡时间的推断性意见。法医病理学工作者能准确的推 断死亡时间(estimation of time since death)对于侦察人员分析案情及判断嫌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 有很大的帮助。迄今,国内外对死亡时间的推断有关的研究,主要是对动物实验性研究已有许多, 但由于影响死亡时间判断的内外环境因素太多,准确判断难度很大,加之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 具、检测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死亡时间推断仍是法医病理学中未解决的问 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4.推断损伤时间 在尸检中,是指从受伤到死亡经历的时间称为损伤时间。推断损伤时间也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 重点与难点的问题。目前国内外有许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方面 的技术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5.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还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 可为审判机构提供科学证据,对多人多种致伤物的判断更为重要,需判明不同凶器致伤的程度,涉 及法律量刑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致伤物的判断也是一难点问题,因同一致伤物可得出不同形态学 改变;不同致伤物可得相同形态学改变,所以致伤物推断要结合案情、现场勘查、损伤形态学改 变,还需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检验和验证,以及致伤物的提取和验定等相结合进行综合性判断得出 较可靠的结论。 6.分析各种暴力之间或疾病之间的关系 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经常遇到受伤者患有某些疾病,有时还较为严重,因此在鉴定时必须要明 确判断:损伤与疾病有无关系?如二者联合构成死因,是损伤为主,还是疾病为主。又如二者有因 果关系,究竟是损伤为因,疾病为果;还是疾病是因,损伤为果。这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法律诉 讼和裁定,还关系到民事赔偿,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7.死者的个人识别 在法医病理工作实践中若遇到无名尸体,侦查部门急需查明死者身源,法医工作者迫切需要解 决的问题是查明死者的年龄、种族、性别和姓名,进而了解其死前行踪及其社会关系,然后法医病 理学工作者应根据尸体的身长、性别、容貌、体格特征和先天或后天获得的异常体征(如色素斑、 痣、畸形或纹身、整形、疤痕等)以及体表附着物、衣着及其内存物、附着物等特点,进行死者个 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deceased)。必要时应请法医人类学或法医牙科学专家对死者骨 骼、牙齿进行检查、分析。有时还需请有关专家对死者的血型、DNA和毛发等物证以及指纹、掌纹 等进行检验鉴定,提供个人识别的依据。对一些高度变形、碎裂、腐败的尸体,还需会同其他方面 的专家、刑侦人员以及能认知死者的人员共同合作方能辨认。 8.参与医疗纠纷的检验鉴定
医疗纠纷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的医疗纠纷,其争议的焦 点在于死亡与临床诊断和各项医护措施可能存在的差错或事故是否有关,因此,解决这类纠纷的核 心问题是死亡原因。要査明死因,就必须以全面系统的进行法医病理解剖和相关辅助检验的结果为 基础,再结合临床医学资料和调査研究的证据综合分析。死因的确定能为澄清事实、判断是否医疗 事故提供证据 9.其他问题 由于法医病理学服务于各类诉讼活动,有时需对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做出分析判 断。有时还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现场勘査和调查,需重建死 亡当时的情况 有时还需对碎尸或交通肇事、空难、海难等案件,进行个人识别为侦査或处理善后提供线索、 依据。 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学工作是为司法服务,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为侦查和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 对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不论在工作态度还是职业道德上都提出较高的要求 1、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对公、检、法、司委托的各类尸体(新鲜与腐败尸体)必须做到不推 托,而且要保证质量,切不可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恶劣环 境,但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勇敢面对,提倡吃苦耐劳,不怕脏,不怕臭的精神。另外,法医病理学 工作者,在实际尸体解剖的工作中时时要有证据意识,在最初尸体解剖时,对认为是重要的证据的 检材和标本、尸检记录、照相等一定要保存下来。目前,我国有些省市法医需对有些案件送上一级 单位进行鉴定,往往对尸检后的组织固定不良或收集证据(检才、记录、照片等)不足,导致了上 级部门无法判断死因或死亡方式等 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分散在各个基层,可遇到各种形形色 色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可遇到社会上层次的人,每一案件发生后,会有各方面的人士来打招呼,但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不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腐化思想的侵蚀,严格坚持按科学技术原则进行观 察、分析、做出结论:不偏不倚,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鉴定人……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 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罪的,从重处罚。”另外,法 医病理学工作者在鉴定过程中若出现将案件与另一案件标本搞错,并得出错误的结论,此法医工作 者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良好的科学思维方法: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应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为指 导,不能孤立的、静止的、表面的和片面的看问题,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査研究,全面细致地了 解案情,勘验现场,尸体解剖,用客观的方法观察未知事物,并且始终用唯物辩证法去硏究和解决 案件中的问题,得出正确科学的结论,为民事和刑事诉讼提出客观科学的证据。 第一节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主干学科,法医学的发展取决于法制的健全,另一方面取决于医学及相 关学科的技术的发展 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检验织结构及其成就与著作 (一)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产生 我国古代的法医学检验产生于中国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就制定了与法医学检验有关的制度。与 此同时代的《吕氏春秋》一书就提出对各种伤害进行检验的要求:“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 断,决狱讼,必端平。”其中的“理”是审理案件的官员,“伤、创、折、断”据东汉蔡邕(公元 132~-192年)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指的是不同程度的损伤,表明在战 国时期已有对伤害案件进行法医学检验的规定。领导该书的编者是吕不韦(公元前?~前235年), 该书的编辑也恰是在其为秦相的时期(公元前249~前237年),因此说古代的法医学检验最早产生于
医疗纠纷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的医疗纠纷,其争议的焦 点在于死亡与临床诊断和各项医护措施可能存在的差错或事故是否有关,因此,解决这类纠纷的核 心问题是死亡原因。要查明死因,就必须以全面系统的进行法医病理解剖和相关辅助检验的结果为 基础,再结合临床医学资料和调查研究的证据综合分析。死因的确定能为澄清事实、判断是否医疗 事故提供证据。 9.其他问题 由于法医病理学服务于各类诉讼活动,有时需对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做出分析判 断。有时还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需重建死 亡当时的情况。 有时还需对碎尸或交通肇事、空难、海难等案件,进行个人识别为侦查或处理善后提供线索、 依据。 四、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学工作是为司法服务,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为侦查和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 对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不论在工作态度还是职业道德上都提出较高的要求。 1、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对公、检、法、司委托的各类尸体(新鲜与腐败尸体)必须做到不推 托,而且要保证质量,切不可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恶劣环 境,但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勇敢面对,提倡吃苦耐劳,不怕脏,不怕臭的精神。另外,法医病理学 工作者,在实际尸体解剖的工作中时时要有证据意识,在最初尸体解剖时,对认为是重要的证据的 检材和标本、尸检记录、照相等一定要保存下来。目前,我国有些省市法医需对有些案件送上一级 单位进行鉴定,往往对尸检后的组织固定不良或收集证据(检才、记录、照片等)不足,导致了上 级部门无法判断死因或死亡方式等。 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分散在各个基层,可遇到各种形形色 色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可遇到社会上层次的人,每一案件发生后,会有各方面的人士来打招呼,但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不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腐化思想的侵蚀,严格坚持按科学技术原则进行观 察、分析、做出结论;不偏不倚,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鉴定人……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 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罪的,从重处罚。” 另外,法 医病理学工作者在鉴定过程中若出现将案件与另一案件标本搞错,并得出错误的结论,此法医工作 者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良好的科学思维方法: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应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为指 导,不能孤立的、静止的、表面的和片面的看问题,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全面细致地了 解案情,勘验现场,尸体解剖,用客观的方法观察未知事物,并且始终用唯物辩证法去研究和解决 案件中的问题,得出正确科学的结论,为民事和刑事诉讼提出客观科学的证据。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主干学科,法医学的发展取决于法制的健全,另一方面取决于医学及相 关学科的技术的发展。 一、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检验织结构及其成就与著作 (一)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产生 我国古代的法医学检验产生于中国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就制定了与法医学检验有关的制度。与 此同时代的《吕氏春秋》一书就提出对各种伤害进行检验的要求:“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 断,决狱讼,必端平。”其中的“理”是审理案件的官员,“伤、创、折、断”据东汉蔡邕(公元 132~192年)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指的是不同程度的损伤,表明在战 国时期已有对伤害案件进行法医学检验的规定。领导该书的编者是吕不韦(公元前?~前235年), 该书的编辑也恰是在其为秦相的时期(公元前249~前237年),因此说古代的法医学检验最早产生于
中国的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年)是有根据的,令人可信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尤 其是其中的《封诊式》为这一论断提供了勿庸置疑证据 《封诊式》( Feng zhen Shi, the Formulas for Sealing up and Investigation)是秦简原有的标题 由书中的内容可知,“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或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顾名思 义,《封诊式》就是有关査封与勘验程式的一部书籍。其全书共有25节,包括书的题目共有3010 字。书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的。《封诊式》中的审讯,具体指出了审讯犯人的方 法,强调不用刑讯察得真情:“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 是失败。”犯人历史调査,是在捕到犯人后,向外地发出调查犯人有无前科的文书格式。查封,是 査封犯人之家并派人看守的文书格式,指出査封的程序和详细记载查封的方法。逮捕,包括逮捕杀 人犯、私铸钱犯、盗马犯以及通奸犯等的文书格式。 在《封诊式》中最早法医学检验已对麻风病、外伤性流产进行检验,并对现场尸体检验,他杀 的检验报告书,自缢检验报告书都具有法科学性质,并不是单纯的案例记录。 最早的医学检验规定,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未找到专门关于医学检验的法律规定,但有以 下两个情况可供参考。 其一,秦律规定:“有人自杀,其家属没有向官吏报告,就把死者埋葬。经询问得知死者有 妻、子,应予拘问。未经报告即行埋葬,应罚一件铠甲。”这里虽然未提出报告官府进行尸体检验 问题,但是结合《封诊式》中的自缢死检验案例可以认为,自杀也是要报告官府进行检验的,以便 排除他杀的可能性。未报告官府而自行埋葬便要受到惩罚。 其二,秦律规定:“如小隶臣病死,应报告其……(疑指奴隶主)处理;如小隶臣不是病死, 应将诊书报告官府论处。”小隶臣即小奴隶。秦律规定:男不足6尺5寸,女不足6尺2寸,皆为小。 身高5尺2寸就得开始从事奴隶劳动。这里的小隶臣指的是牧童。结合《封诊式》中的案例可以认 为,“诊书”就是检验报告书。就是说,秦律规定小隶臣不是病死的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对小隶臣 尚且如此,对成年奴隶、平民以及有爵者非病死时须进行检验,是可以推想而知的 (二)我国古代检验的组织结构 1.发案报告与案情收集 秦简没有记载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所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在战国时期 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每个案件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送案件的理由,然后由县 令或县丞命令史率领隶臣等前去勘査、检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同里人参加共同观看。检验 后,由令史写出检验报告书。报送理由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命令处理该案的依据。值 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已经注意到检验要与收集案情相结合。 2.检验人员 由《封诊式》所介绍的各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在战国时期己有明确的检验分工 (1)令史:是一县之中的下属官吏。负责进行活体检验:诊察损伤的性质,也诊察疾病的真伪, 如在“告臣”一节中提到:“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史是尸体检验的主要人员,又是盗窃现场 的勘查人员。他不仅对各种类型的案件进行检验,还负责拘捕人犯。令史的多样性职责与《封诊 式》一书的多样性内容正好相应。对法科学和法医学的发展来说,令史乃是世界上最早的验尸官 ( coronet)和现场勘查人员 睡虎地11号墓中的墓主喜(公元前262~前217年),拥有大批秦律竹简和《封诊式》一书作为陪 葬品,生前又曾任安陆和鄢等地的令史职务,可以认为,喜就是现知世界上最早的验尸官和现场勘 查人员 (2)医生:除麻风病是由医生进行诊断的以外,其他各种案例的检验均无医生参加,说明医生仅 参加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查,并不参与尸体检验 3)隶妾:活体检查妇女的下部,由经产的隶妾进行。隶妾是女奴隶,让奴隶进行检查很可能与 检查妇女的下部被认为不吉利或晦气有关,把这种检验看作是一种卑贱的工作 (4)隶臣:是男奴隶。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穿衣服和协助测量尺度等。 3.检验报告书
中国的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年)是有根据的,令人可信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尤 其是其中的《封诊式》为这一论断提供了勿庸置疑证据。 《封诊式》(Feng Zhen Shi,the Formulas for Sealing up and Investigation)是秦简原有的标题。 由书中的内容可知,“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或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顾名思 义,《封诊式》就是有关查封与勘验程式的一部书籍。其全书共有25节,包括书的题目共有3010 字。书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的。《封诊式》中的审讯,具体指出了审讯犯人的方 法,强调不用刑讯察得真情:“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 是失败。”犯人历史调查,是在捕到犯人后,向外地发出调查犯人有无前科的文书格式。查封,是 查封犯人之家并派人看守的文书格式,指出查封的程序和详细记载查封的方法。逮捕,包括逮捕杀 人犯、私铸钱犯、盗马犯以及通奸犯等的文书格式。 在《封诊式》中最早法医学检验已对麻风病、外伤性流产进行检验,并对现场尸体检验,他杀 的检验报告书,自缢检验报告书都具有法科学性质,并不是单纯的案例记录。 最早的医学检验规定,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未找到专门关于医学检验的法律规定,但有以 下两个情况可供参考。 其一,秦律规定:“有人自杀,其家属没有向官吏报告,就把死者埋葬。经询问得知死者有 妻、子,应予拘问。未经报告即行埋葬,应罚一件铠甲。”这里虽然未提出报告官府进行尸体检验 问题,但是结合《封诊式》中的自缢死检验案例可以认为,自杀也是要报告官府进行检验的,以便 排除他杀的可能性。未报告官府而自行埋葬便要受到惩罚。 其二,秦律规定:“如小隶臣病死,应报告其……(疑指奴隶主)处理;如小隶臣不是病死, 应将诊书报告官府论处。”小隶臣即小奴隶。秦律规定:男不足6尺5寸,女不足6尺2寸,皆为小。 身高5尺2寸就得开始从事奴隶劳动。这里的小隶臣指的是牧童。结合《封诊式》中的案例可以认 为,“诊书”就是检验报告书。就是说,秦律规定小隶臣不是病死的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对小隶臣 尚且如此,对成年奴隶、平民以及有爵者非病死时须进行检验,是可以推想而知的。 (二)我国古代检验的组织结构 1. 发案报告与案情收集 秦简没有记载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所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在战国时期 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每个案件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送案件的理由,然后由县 令或县丞命令史率领隶臣等前去勘查、检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同里人参加共同观看。检验 后,由令史写出检验报告书。报送理由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命令处理该案的依据。值 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已经注意到检验要与收集案情相结合。 2.检验人员 由《封诊式》所介绍的各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在战国时期已有明确的检验分工。 ⑴ 令史: 是一县之中的下属官吏。负责进行活体检验:诊察损伤的性质,也诊察疾病的真伪, 如在“告臣”一节中提到:“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史是尸体检验的主要人员,又是盗窃现场 的勘查人员。他不仅对各种类型的案件进行检验,还负责拘捕人犯。令史的多样性职责与《封诊 式》一书的多样性内容正好相应。对法科学和法医学的发展来说,令史乃是世界上最早的验尸官 (coronet)和现场勘查人员。 睡虎地11号墓中的墓主喜(公元前262~前217年),拥有大批秦律竹简和《封诊式》一书作为陪 葬品,生前又曾任安陆和鄢等地的令史职务,可以认为,喜就是现知世界上最早的验尸官和现场勘 查人员。 ⑵ 医生: 除麻风病是由医生进行诊断的以外,其他各种案例的检验均无医生参加,说明医生仅 参加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查,并不参与尸体检验。 ⑶ 隶妾: 活体检查妇女的下部,由经产的隶妾进行。隶妾是女奴隶,让奴隶进行检查很可能与 检查妇女的下部被认为不吉利或晦气有关,把这种检验看作是一种卑贱的工作。 ⑷ 隶臣: 是男奴隶。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穿衣服和协助测量尺度等。 3.检验报告书
战国时期的检验报告书与今日的法医鉴定书类似。对检验报告书的写法,当时已有明确的要 求,《封诊式》就是提供其标准格式的书籍。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报告案件理由:简述由何人(注明姓名、职务或等级、住址),因何故前来报案。要求用语 简练,含义准确。 (2)检验记录:首先注明被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份。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和检验的所 见。有意义的是对于应该记载的所见(如血泊大小的测量,现场的足迹状况)如为阴性,也要求予 以明确说明 3)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4)其他:包括对尸体、物证等的处理,案情的收集。 三)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成就与著作 汉代王充(公元27~约97年)在其著作中首先论证了生与死的辨证关系。他指出:“有血脉之 类,无有不生,生无不死。以其生,故知其死也。”当时有名的中医书籍《素简》(约公元前4世纪 前1世纪)记载:“脉绝不致曰死”,“脉短,气绝死”。王充书中还记载了室息死的动物实 验:“诸生息之物,气绝则死。…致生息之物密器之中,复盖其口,漆涂其隙,中外气隔,息不得 泄,有烦死也。”隋代(公元581~618年)医学大师对溺死的解释应用了气绝致死的道理:“人为水 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肺腑,其气雍闭,故死。”蔡邕(132~192年)对《礼记》中记载 的“伤、创做了比较科学的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即以仅伤及皮肤 的为伤,如挫伤,伤及肌肉为创,如刺创、切创:骨伤为折,如颅骨骨折;骨肉皆绝为断,如肢体 离断。蔡邕这一科学解释至今被许多学者应用。三国时代的吴国(公元222~280末年,句章县的县令 张举首先进行了烧死的动物实验,发现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初步鉴别法,当时案例“有妻杀夫, 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巨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 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 罪。”此案例至今仍在学者间应用。 中外法医学者公认为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是古代法医学者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 ( XI Yuan ji lu)(其英译书名是“ Instru ctions to Coroners”(也称验尸官指南)(H、 AGiles, 1924);美译本“ Washing Away of Wrongs”(洗除冤枉)(B.E. Mcknight.1981);日译本《洗冤集 录洗冤录详议》(石山昱夫、张维东等译,1990))该书出版于南宋淳祜七年(公元1247年)。此 书主要成就是较系统地介绍了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高低温损伤、猝死、堕胎、现 场勘验等内容。宋慈《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比欧洲法医学先驱pare (1575), Fedele(1598)和 Macchia(l621)等的法医学著作早问世三百余年。《洗冤集录》的内 容,涉及到法医病理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而系统地阐述了在各种死亡情况下尸体检验方法与检验 所见。在此书中所阐述的问题至今仍有意义。用西方的比喻,宋慈是“世界法医学之父”,用中国 的比喻,宋慈是“法医鼻祖”,是有道理的。 在法医学史上,《洗冤集录》是划时代的著作,是中国古代法医学取得重要成绩的标志,但在 其后六百余年间发展缓慢,终于落后于欧洲国家的法医学后面,分析下来有以下几方面:①中国古 代的检验制度是维护尸表检验,不准系统解剖,这一规定一直维持至清朝末年;②检验人员分工不 合理,在中国从战国时期起就是由验尸官吏验尸和仵作进行,而不是医生验尸,这是检验人员分工 不合理的主要表现;③法医学内容法合化,古代将法医学内容法合化,表现在尸体检验时严格限制 尸表检査,颁布致命部位和致命伤,为尸表检査结果下结论提供法律依据。法合化后限制了法医学 的发展,清代学者列举了不少事实说明其阻碍科学发展的情况。如:舌骨大角骨折是清代法医学的 项重大发现,但因规定的尸图中无“钗(舌)骨”一项,因而不能填写 国外古代法律与法医病理学情况 (一)国外古代法律 早在公元前2113~前2006年,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是最早涉及到法医学;俾拉拉马法典 ( Bilalarna gode)是约在公元前20世纪埃什嫩那( Eshnunna)国王俾拉拉马所制定,内容要比乌尔 纳姆法典远为完整。涉及到轻伤的赔偿,如咬伤鼻赔银1(明那),伤一眼赔银1(明那);挫伤手
战国时期的检验报告书与今日的法医鉴定书类似。对检验报告书的写法,当时已有明确的要 求,《封诊式》就是提供其标准格式的书籍。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⑴ 报告案件理由: 简述由何人(注明姓名、职务或等级、住址),因何故前来报案。要求用语 简练,含义准确。 ⑵ 检验记录: 首先注明被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份。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和检验的所 见。有意义的是对于应该记载的所见(如血泊大小的测量,现场的足迹状况)如为阴性,也要求予 以明确说明。 ⑶ 结论: 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⑷ 其他: 包括对尸体、物证等的处理,案情的收集。 (三)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成就与著作 汉代王充(公元27~约97年)在其著作中首先论证了生与死的辨证关系。他指出:“有血脉之 类,无有不生,生无不死。以其生,故知其死也。”当时有名的中医书籍《素简》(约公元前4世纪 ~前1世纪)记载:“脉绝不致曰死”,“脉短,气绝死”。王充书中还记载了窒息死的动物实 验:“诸生息之物,气绝则死。…致生息之物密器之中,复盖其口,漆涂其隙,中外气隔,息不得 泄,有烦死也。”隋代(公元581~618年)医学大师对溺死的解释应用了气绝致死的道理:“人为水 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肺腑,其气雍闭,故死。”蔡邕(132~192年)对《礼记》中记载 的“伤、创做了比较科学的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即以仅伤及皮肤 的为伤,如挫伤,伤及肌肉为创,如刺创、切创;骨伤为折,如颅骨骨折;骨肉皆绝为断,如肢体 离断。蔡邕这一科学解释至今被许多学者应用。三国时代的吴国(公元222~280末年,句章县的县令 张举首先进行了烧死的动物实验,发现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初步鉴别法,当时案例“有妻杀夫, 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巨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 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 罪。”此案例至今仍在学者间应用。 中外法医学者公认为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是古代法医学者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 (Xi Yuan Ji Lu)(其英译书名是“Instru ctions to Coroners”(也称验尸官指南)(H、AGiles, 1924);美译本“Washing Away of Wrongs”(洗除冤枉)(B.E.Mcknight .1981);日译本《洗冤集 录.洗冤录详议》(石山昱夫、张维东等译,1990))该书出版于南宋淳祜七年(公元1247年)。此 书主要成就是较系统地介绍了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高低温损伤、猝死、堕胎、现 场勘验等内容。宋慈《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比欧洲法医学先驱pare (1575),Fedeie(1598)和Zacchia(1621)等的法医学著作早问世三百余年。《洗冤集录》的内 容,涉及到法医病理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而系统地阐述了在各种死亡情况下尸体检验方法与检验 所见。在此书中所阐述的问题至今仍有意义。用西方的比喻,宋慈是“世界法医学之父”,用中国 的比喻,宋慈是“法医鼻祖”,是有道理的。 在法医学史上,《洗冤集录》是划时代的著作,是中国古代法医学取得重要成绩的标志,但在 其后六百余年间发展缓慢,终于落后于欧洲国家的法医学后面,分析下来有以下几方面:① 中国古 代的检验制度是维护尸表检验,不准系统解剖,这一规定一直维持至清朝末年;② 检验人员分工不 合理,在中国从战国时期起就是由验尸官吏验尸和仵作进行,而不是医生验尸,这是检验人员分工 不合理的主要表现;③ 法医学内容法合化,古代将法医学内容法合化,表现在尸体检验时严格限制 尸表检查,颁布致命部位和致命伤,为尸表检查结果下结论提供法律依据。法合化后限制了法医学 的发展,清代学者列举了不少事实说明其阻碍科学发展的情况。如:舌骨大角骨折是清代法医学的 一项重大发现,但因规定的尸图中无“钗(舌)骨”一项,因而不能填写。 二、国外古代法律与法医病理学情况 (一)国外古代法律 早在公元前2113~前2006年,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是最早涉及到法医学;俾拉拉马法典 (Bilalarna Gode)是约在公元前20世纪埃什嫩那(Eshnunna)国王俾拉拉马所制定,内容要比乌尔 纳姆法典远为完整。涉及到轻伤的赔偿,如咬伤鼻赔银1(明那),伤一眼赔银1(明那);挫伤手
赔1/2(明那)等。至于涉及生命问题则由国王裁决。公元前19世纪拉尔沙王国法律中也涉及到法医 学问题,其中有两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10舍克勒”,“殴打自 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三分之一明那”。公元前1692~前1750年,汉穆拉比 ( Hammurabi)法典有律282条,是现存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成文法律,其中伤害案件、事故性 伤害致死、性犯罪与乱伦、诬告与水裁判法都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赫梯( Hitties)是黑海南 岸小亚细亚中部的古国,赫梯法典( Hittites Code)编于公元前15世纪,其中对杀人、伤害、伤人堕 胎等条文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 印度教视为伦理规范的《摩奴法典》约诞生于纪元前二世纪至纪元后二世纪,两千多年来是印 度教社会的法制权威。该法典规定侵犯人身罪的有杀人、伤害、侮辱和奸淫等。并规定:打伤肌肉 者应罚六施迦(当时货币名称),而打伤骨头者应驱逐出境;伤害肢体,损伤造成流血时,应该勒 令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七条规定:若有人发疯,则其近亲及同族人享有对 本人及其财产的杈力。此规定可能系法律条文中,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最早的规定。在父权法中曾 述及:人只经十个月诞生,而不是十一个月。这亦可能是妊娠期在法律意义上的最早记述之 以上古代法律均与法医学有关,其中许多规定是需要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另一方面也可清楚 地看出法律和法学的发展也增加了法医学知识的积累,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二)国外古代法医病理学鉴定 1.古代西方最早法医病理学鉴定是1921年G. Bohne由拉丁文献译出1289年在意大利波伦亚进行 的检验案例,又由 Ackerknecht译为英文,这些案例无疑是属于有法医学意义的医生检验事例,其中 一例是:“医生 Maleyoda和 Moretus先生与法官 Gandino的 albertus先生在 Saracocia大教堂中检验了 个因创伤而死的 J. Rustighelli的尸体,经观察和检验后一致认为有以下发现。 胸部:致命创( deadly wounds)7处;颈部:致命创1处;前头中部:致命创2处;枕部:致命 创1处;上颌部:非致命创1处 宣誓证明属实2月12日星期六。 尽管内容简短,但这是现知欧洲最早的由医生进行的尸体检验报告书。 2.国外古代最早验尸官检验据 Heddy报道,最早的尸体检验例见于1265年:“事情发生在英国 的 Barford,John的儿子Heny在晩祷时间进入父亲的院中玩耍,游戏之间落入水沟中被淹溺。其父迅 速来救,当其救回时却发现已经死亡。John宣誓证实自己的申诉,由附近4个镇召来的陪审委员在验 尸官 Rowland主持下进行了验尸。他们进行的调查认为:尽我们所知,Heny之死属于意外死。” 本例应属于验尸官最早的验尸例,不是由医生进行的,而且没有具体的检验所见。其后在 《1300~1378年伦敦城验尸官记事》一书中还有许多的验尸官检验例可资参考,不过其检验例大都以 记述案情及组织检验经过为主,对伤痕有所记载,但多缺乏伤痕性质的描述 3.国外古代最早的尸体解剖例据 Salimbene的日记记载:1286年的冬天异常寒冷,在意大利的 rma等地冻死许多人和鸡;一位医生解剖了一些鸡,发现这些鸡心中都有脓肿并有囊泡 ( vesicle);“他也解剖了一具男尸,在心脏中发现了同样的囊泡。”据认为这是为解决死因问题 进行尸体解剖的第一例,但这例并不是为司法目的解剖,似应属于最早的病理解剖例。 Rubin在其 《中世纪英国医学》一书中介绍了一幅13世纪的病理解剖图,表明病理解剖的实行要早于法医解 剖 据认为第一例司法尸体解剖是在1302年,由 Bartolomeo da verignana遵照波伦亚法庭的命令对 例被疑为中毒死的贵族 Azzolino施行的。其解剖结果否定中毒死,同时指出:“我们郑重宣告我们所 具备的条件是,对其各部位的解剖和感知所得的证据”。据 Singer(1925)复制的解剖图可知,那时 的解剖切口是由胸骨剑突起至耻骨联合止,在有内科医生和牧师在场下,由外科医生摘出脏器。 公元前4年,罗马将军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法老院责成 Antistus医生对恺撒的尸体进行 检验, Antistus医生证实,恺撒所受的23个刺创中,位于胸部1~2肋骨间的贯通性刺创是致命伤 近代法医病理学 一)近代尸体解剖的开展对法医病理学贡献
赔1/2(明那)等。至于涉及生命问题则由国王裁决。公元前19世纪拉尔沙王国法律中也涉及到法医 学问题,其中有两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10舍克勒”,“殴打自 由民之女,致坠其身内之物者,应赔银三分之一明那”。公元前1692~前1750年,汉穆拉比 (Hammurabi)法典有律282条,是现存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成文法律,其中伤害案件、事故性 伤害致死、性犯罪与乱伦、诬告与水裁判法都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赫梯(Hitties)是黑海南 岸小亚细亚中部的古国,赫梯法典(Hittites Code)编于公元前15世纪,其中对杀人、伤害、伤人堕 胎等条文涉及到法医学与法医病理学。 印度教视为伦理规范的《摩奴法典》约诞生于纪元前二世纪至纪元后二世纪,两千多年来是印 度教社会的法制权威。该法典规定侵犯人身罪的有杀人、伤害、侮辱和奸淫等。并规定:打伤肌肉 者应罚六施迦(当时货币名称),而打伤骨头者应驱逐出境;伤害肢体,损伤造成流血时,应该勒 令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七条规定:若有人发疯,则其近亲及同族人享有对 本人及其财产的权力。此规定可能系法律条文中,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最早的规定。在父权法中曾 述及:人只经十个月诞生,而不是十一个月。这亦可能是妊娠期在法律意义上的最早记述之一。 以上古代法律均与法医学有关,其中许多规定是需要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另一方面也可清楚 地看出法律和法学的发展也增加了法医学知识的积累,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 (二)国外古代法医病理学鉴定 1.古代西方最早法医病理学鉴定是1921年G.Bohne由拉丁文献译出1289年在意大利波伦亚进行 的检验案例,又由Ackerknecht译为英文,这些案例无疑是属于有法医学意义的医生检验事例,其中 一例是:“医生Malevoda和Amoretus先生与法官Gandino的Albertus先生在Saracocia大教堂中检验了一 个因创伤而死的J.Rustighelli的尸体,经观察和检验后一致认为有以下发现。 胸部:致命创(deadly wounds)7处; 颈部:致命创1处;前头中部:致命创2处 ;枕部:致命 创1处;上颌部:非致命创1处 宣誓证明属实 2月12日星期六。 尽管内容简短,但这是现知欧洲最早的由医生进行的尸体检验报告书。 2.国外古代最早验尸官检验 据Heddy报道,最早的尸体检验例见于1265年:“事情发生在英国 的Barford,John的儿子Henry在晚祷时间进入父亲的院中玩耍,游戏之间落入水沟中被淹溺。其父迅 速来救,当其救回时却发现已经死亡。John宣誓证实自己的申诉,由附近4个镇召来的陪审委员在验 尸官Rowland主持下进行了验尸。他们进行的调查认为:尽我们所知,Henry之死属于意外死。” 本例应属于验尸官最早的验尸例,不是由医生进行的,而且没有具体的检验所见。其后在 《1300~1378年伦敦城验尸官记事》一书中还有许多的验尸官检验例可资参考,不过其检验例大都以 记述案情及组织检验经过为主,对伤痕有所记载,但多缺乏伤痕性质的描述。 3.国外古代最早的尸体解剖例 据Salimbene的日记记载:1286年的冬天异常寒冷,在意大利的 Parma等地冻死许多人和鸡;一位医生解剖了一些鸡,发现这些鸡心中都有脓肿并有囊泡 (vesicle);“他也解剖了一具男尸,在心脏中发现了同样的囊泡。”据认为这是为解决死因问题 进行尸体解剖的第一例,但这例并不是为司法目的解剖,似应属于最早的病理解剖例。Rubin在其 《中世纪英国医学》一书中介绍了一幅13世纪的病理解剖图,表明病理解剖的实行要早于法医解 剖。 据认为第一例司法尸体解剖是在1302年,由Bartolomeo da Verignana遵照波伦亚法庭的命令对一 例被疑为中毒死的贵族Azzolino施行的。其解剖结果否定中毒死,同时指出:“我们郑重宣告我们所 具备的条件是,对其各部位的解剖和感知所得的证据”。据Singer(1925)复制的解剖图可知,那时 的解剖切口是由胸骨剑突起至耻骨联合止,在有内科医生和牧师在场下,由外科医生摘出脏器。 公元前44年,罗马将军恺撒遇刺身亡,为查明死因,法老院责成Antistus医生对恺撒的尸体进行 检验,Antistus医生证实,恺撒所受的23个刺创中,位于胸部1~2肋骨间的贯通性刺创是致命伤。 三、近代法医病理学 (一)近代尸体解剖的开展对法医病理学贡献
尸体解剖( autopsy)的开展是古代医学向近代医学发展的重要步骤,也是古代法医学与近代法 医学的分水岭。公元1543年,法兰德斯(现比利时境内)的解剖学家 Andreas vesalius (1514~1564),现代人体解剖的创始人,出版了七卷《人体结构学》,阐明了人体的正常解剖结 构;他曾应邀解剖一具少女尸体,他以高深的解剖学知识和技术证明其死亡原因系缠腰过緊所致, 并非中毒。他并与 A Pare共同证明法王亨利二世比武所受的伤是致命伤。1532年,德王查理五世颁布 了加罗林法典,特别强调了法医检验中尸体解剖的重要性。使法医病理学从体表观察深入到人体内 部,从局部病理观察发展到全身系统的病理观察并根据其改变进行的分析综合,形成了现代法医学 的雏形。德国Kar五世1532年颁布的犯罪条令中已明确规定,凡审理杀人、中毒、堕胎、杀婴、医 疗事故等方面的案件,必须邀请医生参加,说明16世纪法律与医学已携手合作。从16世纪到19世 纪,自意大利到法国、德国、奥地利、英国,法医病理学不断取得进展。奥地利病理学家 Rokitansky (1804~1878)亲自解剖了3万具尸体,掌握6万例尸体解剖材料对全身各种疾病病变的检査都非常详 细,丰富了病理解剖学的内容,著成了一部巨著《病理解剖学》,为法医病理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途 径。1682年有人用肺浮扬试验鉴别了婴儿是活产抑或死产。1772年,法国的法医学家报告了颅内的 对冲性损伤。1814年~1815年,巴黎的法医学家 MP Orfila发表关于中毒的论文。除此以外,各国的 法医学家通过系统的尸体解剖,详细观察了各种损伤、窒息、烧伤、电击、中毒的体内病变,积累 了大量资料,包括颅脑损伤、胸腹腔内脏损伤、四肢骨及大血管损伤,各种窒息死的体内改变、各 种毒物引起的不同内脏的改变、高温引起的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冻死者胃粘膜的改变以及各种猝 死的内脏改变等,将法医病理学推进了新的水平。 纵观16世纪至19世纪的法医病理学巨大成果,都源于尸体解剖的积累。我国在辛亥革命后,于 民国元年(1912)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明确地规定了有关法医尸体解剖的条款,1913年内务部又制定 了我国第一部《解剖规则》,使我国法医解剖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和迷信思想 的禁锢以及科学文化不普及,在解放前,尸体解剖很少,影响了法医病理学发展。 (二)组织病理学推进了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人体解剖学者、病理学者和法医病理学者从16世纪开始大力开展了对体内各器官的观察。现代 病理学的奠基人 Battista morgagni(1682~1771)在1761年出版了《疾病的位置及原因》一书。组织 病理学进一步揭开了人体微观世界的秘密,更进一步推进了法医病理学向前发展。1665年英国人 R. Hooke用简陋的显微镜发现了细胞,1661年 M Malpighi(1628~1694)在显微镜下发现了蛙的毛细 血管和血液循环,证实了 W.Harvey血液循环的理论并研究了植物与动物的微细构造,发现了肾小 球、肾小管、真皮乳头,成为组织学的开端。1838~1839年德国人 MGschleiden和 T Schwan先后在 动植物和动物躯体上经过显微镜观察研究,认为一切动植物均由细胞组成,为人们从细胞水平观 察、研究人类疾病时组织和细胞的形态学改变奠定了基础。德国著名病理学家 R Vichow (1821~1902)自1843年起,用显微镜观察病变的组织细胞,他认为细胞的改变和细胞生活机能的障 碍是一切疾病的基础,并指出病理改变与疾病过程和临床征象的关系,创立了细胞病理学说,并于 1856年发表《细胞病理学》巨著,对血栓形成、血管栓塞、淀粉样变、脓毒血症和白血病等都有明 确的观点,推动了病理解剖学、法医病理学以及临床医学的发展。到19世纪推出了HE染色和特殊染 色,为更进一步研究组织学、病理组织学创造了条件,解决了法医病理学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对损 伤的生活反应的判断、损伤时间的推断、损伤后体表或组织内遗留物的检出、损伤后各种合并症包 括肺或脑栓塞的认定、中枢神经系统外伤后微细改变的识别、室息死者颈部压痕及内脏改变的认 识、溺死者肺的改变及硅藻的检岀、电流印痕的确诊以及对某些毒物所致组织改变的评定等等。由 于应用了组织病理学的技术和理论,对于猝死的诊断(例如心肌梗死、心肌炎、高位脊髓前灰质 炎、肺炎、脑炎、胰腺炎、心传导系统病变及其他许多可致猝死的疾病)有了明显的进展,这些进 展大大丰富了法医病理学的内容,对许多案例死因的确定起了决定性作用。有些内容和方法现仍在 沿用。至今病理学和法医病理学对疾病病变的诊断主要还是依据肉眼和光学显微镜检查结果为主,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完全取代它。 (三)现代新技术在法医病理学中的应用
尸体解剖(autopsy)的开展是古代医学向近代医学发展的重要步骤,也是古代法医学与近代法 医学的分水岭。公元1543年,法兰德斯(现比利时境内)的解剖学家Andreas Vesalius (1514~1564),现代人体解剖的创始人,出版了七卷《人体结构学》,阐明了人体的正常解剖结 构;他曾应邀解剖一具少女尸体,他以高深的解剖学知识和技术证明其死亡原因系缠腰过紧所致, 并非中毒。他并与A.Pare共同证明法王亨利二世比武所受的伤是致命伤。1532年,德王查理五世颁布 了加罗林法典,特别强调了法医检验中尸体解剖的重要性。使法医病理学从体表观察深入到人体内 部,从局部病理观察发展到全身系统的病理观察并根据其改变进行的分析综合,形成了现代法医学 的雏形。德国Karl五世1532年颁布的犯罪条令中已明确规定,凡审理杀人、中毒、堕胎、杀婴、医 疗事故等方面的案件,必须邀请医生参加,说明16世纪法律与医学已携手合作。从16世纪到19世 纪,自意大利到法国、德国、奥地利、英国,法医病理学不断取得进展。奥地利病理学家Bokitansky (1804~1878)亲自解剖了3万具尸体,掌握6万例尸体解剖材料对全身各种疾病病变的检查都非常详 细,丰富了病理解剖学的内容,著成了一部巨著《病理解剖学》,为法医病理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途 径。1682年有人用肺浮扬试验鉴别了婴儿是活产抑或死产。1772年,法国的法医学家报告了颅内的 对冲性损伤。1814年~1815年,巴黎的法医学家M P. Ovrfila发表关于中毒的论文。除此以外,各国的 法医学家通过系统的尸体解剖,详细观察了各种损伤、窒息、烧伤、电击、中毒的体内病变,积累 了大量资料,包括颅脑损伤、胸腹腔内脏损伤、四肢骨及大血管损伤,各种窒息死的体内改变、各 种毒物引起的不同内脏的改变、高温引起的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冻死者胃粘膜的改变以及各种猝 死的内脏改变等,将法医病理学推进了新的水平。 纵观16世纪至19世纪的法医病理学巨大成果,都源于尸体解剖的积累。我国在辛亥革命后,于 民国元年(1912)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明确地规定了有关法医尸体解剖的条款,1913年内务部又制定 了我国第一部《解剖规则》,使我国法医解剖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和迷信思想 的禁锢以及科学文化不普及,在解放前,尸体解剖很少,影响了法医病理学发展。 (二)组织病理学推进了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人体解剖学者、病理学者和法医病理学者从16世纪开始大力开展了对体内各器官的观察。现代 病理学的奠基人Battista Morgagni(1682~1771)在1761年出版了《疾病的位置及原因》一书。组织 病理学进一步揭开了人体微观世界的秘密,更进一步推进了法医病理学向前发展。1665年英国人 R.Hooke用简陋的显微镜发现了细胞,1661年M.Malpighi(1628~1694)在显微镜下发现了蛙的毛细 血管和血液循环,证实了W.Harvey血液循环的理论并研究了植物与动物的微细构造,发现了肾小 球、肾小管、真皮乳头,成为组织学的开端。1838~1839年德国人M.G.schleiden和T.Schwann先后在 动植物和动物躯体上经过显微镜观察研究,认为一切动植物均由细胞组成,为人们从细胞水平观 察、研究人类疾病时组织和细胞的形态学改变奠定了基础。德国著名病理学家R.Vichow (1821~1902)自1843年起,用显微镜观察病变的组织细胞,他认为细胞的改变和细胞生活机能的障 碍是一切疾病的基础,并指出病理改变与疾病过程和临床征象的关系,创立了细胞病理学说,并于 1856年发表《细胞病理学》巨著,对血栓形成、血管栓塞、淀粉样变、脓毒血症和白血病等都有明 确的观点,推动了病理解剖学、法医病理学以及临床医学的发展。到19世纪推出了H.E染色和特殊染 色,为更进一步研究组织学、病理组织学创造了条件,解决了法医病理学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对损 伤的生活反应的判断、损伤时间的推断、损伤后体表或组织内遗留物的检出、损伤后各种合并症包 括肺或脑栓塞的认定、中枢神经系统外伤后微细改变的识别、窒息死者颈部压痕及内脏改变的认 识、溺死者肺的改变及硅藻的检出、电流印痕的确诊以及对某些毒物所致组织改变的评定等等。由 于应用了组织病理学的技术和理论,对于猝死的诊断(例如心肌梗死、心肌炎、高位脊髓前灰质 炎、肺炎、脑炎、胰腺炎、心传导系统病变及其他许多可致猝死的疾病)有了明显的进展,这些进 展大大丰富了法医病理学的内容,对许多案例死因的确定起了决定性作用。有些内容和方法现仍在 沿用。至今病理学和法医病理学对疾病病变的诊断主要还是依据肉眼和光学显微镜检查结果为主,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完全取代它。 (三)现代新技术在法医病理学中的应用
20世纪5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各种新兴技术向医学领域渗透,开拓了新的学术领 域,发展了多种边缘学科,推动了各个学科的发展。法医病理学也与其它学科一样有了明显的发展 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这些给法医病理学的继续迅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法医病理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其发展与其他学科的理论、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显微镜的发现 才有了细胞病理学,到了20世纪有了电子显微镜才研究到细胞的亚显微结构,进一步观察了细胞的 超微结构。在20世纪50年代后逐渐出现了许多新的技术,例如:组织化学、免疫组织化学、图像分 析、利用基因片段做原位杂交, RT-PCR等技术使法医病理学科学研究从细胞水平发展到蛋白水平乃 至分子水平,开展了一系列的实验性和应用性研究。一些研究的成果已被实际检案应用,如:推断 损伤时间仅靠肉眼和组织学改变不能得到准确的结论,但结合酶组化、免疫组织化学技术,对基因 某片段进行原位杂交等技术可得出相对可信的判断结果。目前不仅对皮肤上的各损伤时间的确定有 较详细的报道。而且在脑损伤及其损伤时间的研究,目前除采用了酶组化、免疫组织化学技术在蛋 白水平研究外,现还采用了原位杂交法检测神经生长因子、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 BDNENT-3、 IrkB、Trkc等mRNA的表达情况,在分子水平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成绩。 在探讨心肌梗死、心肌缺血研究中近年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法检测肌红蛋白、肌动蛋白、纤维 连接蛋白等在蛋白水平研究心肌缺血再灌注后的心肌损害改变情况 对猝死的研究也采用了多种先进技术手段除采用免疫组化、原位杂交等技术外,并把其他领域 先进科研手段应用本学科的研究,如应用基因突变遗传病的研究来解决有关心源性猝死问题。 推断死亡时间采用了死后不同时间组织内DNA降解情况的检测,通过图像分析仪和流式细胞仪 测得死后不同时间各内脏器官DNA量的改变的变化的规律,判断死后经历时间,解决法医病理学难 点问题 新的科研技术与新的研究方法在现今社会是突飞猛进,法医病理学的研究与其他学科领域研究 互相渗透,促进了法医病理学学科的发展,使其向更微观、更微量、更深入的层次发展。将为审理 各种案件提供更科学的证据。在美国的许多法医鉴定局都有先进的Ⅹ线设备以检验枪弹,还有扫描电 子显微镜加X线能谱分析仪以分析枪伤组织内或嫌疑发射者手上的粉尘,以判断枪的种类及发射者 同样也可用来观察索沟、粘膜、肌膜、血管内膜表面,用常规方法看不到的病变或损伤。用荧光分 光光度计、显微分光光度计和显微荧光分光光度计以及高压液相色谱等仪器检测组织中的炎症介质 或酶,以推测损伤时间。用扫描电子显微镜检査组织中的纤维蛋白以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用激光 显微镜检査组织中的损害。用PCR仪检测组织中的某些分子生物学指标等等。电脑图像分析也已被 应用于法医病理学做定量检测的手段。总之,任何技术,只要有助于阐明涉及法律的人身伤亡问 题,均可被法医病理学学者所用 生物芯片( biochip)技术是当前科技发展前沿,生物芯片技术在法医病理学遗传病治疗方面已 开始应用。DNA芯片技术能用来分析基因组范畴的基因突变和表达变化,是在分子水平研究病理学 的新途径。其中基因芯片可直接检测和鉴定缺陷的基因,用来诊断基因缺陷引起的遗传疾病。目前 生物芯片技术在法医物证检验和毒物分析方面已崭露头角。据报道上海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已在国 内首先研制成基因芯片并成功地筛选到400余种与人体生长发育相关的以及与肿瘤相关的基因,首次 制备了用于诊断丙型肝炎的基因芯片 纳米技术是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的,预测21世纪初将会出现一个新的领域一—“纳米医学” 也将会促进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远程通讯技术将为法医病理学发展服务。目前现代大城市的大医院定期通过远程通讯进行“远 程医学会诊”、“远程教育”,通过远程通讯传递静止图像或非同步图像、动态或同步图像,国内 已开展了远程病理学会诊,不久将来法医病理学疑难案例也将会在国内甚至国际上进行法医病理学 检案会诊 总之,法医病理学是一门应用科学,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面临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仅用 老的传统的法医病理学技术手段已远远跟不上科学的发展。因此,在应用传统的尸体解剖查明原因 和分析各种问题时,除立足于现场勘査,常规的辅助检査外,还需采用各学科之长,用各学科的新 理论、新技术、新设备充实法医病理学的检验鉴定方法,为审理民事、刑事各种案件提供更科学的 证据
20世纪5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各种新兴技术向医学领域渗透,开拓了新的学术领 域,发展了多种边缘学科,推动了各个学科的发展。法医病理学也与其它学科一样有了明显的发展 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这些给法医病理学的继续迅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法医病理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其发展与其他学科的理论、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显微镜的发现 才有了细胞病理学,到了20世纪有了电子显微镜才研究到细胞的亚显微结构,进一步观察了细胞的 超微结构。在20世纪50年代后逐渐出现了许多新的技术,例如:组织化学、免疫组织化学、图像分 析、利用基因片段做原位杂交,RT-PCR等技术使法医病理学科学研究从细胞水平发展到蛋白水平乃 至分子水平,开展了一系列的实验性和应用性研究。一些研究的成果已被实际检案应用,如:推断 损伤时间仅靠肉眼和组织学改变不能得到准确的结论,但结合酶组化、免疫组织化学技术,对基因 某片段进行原位杂交等技术可得出相对可信的判断结果。目前不仅对皮肤上的各损伤时间的确定有 较详细的报道。而且在脑损伤及其损伤时间的研究,目前除采用了酶组化、免疫组织化学技术在蛋 白水平研究外,现还采用了原位杂交法检测神经生长因子、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BDNF.NT-3、 TrkB、Trkc等mRNA的表达情况,在分子水平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成绩。 在探讨心肌梗死、心肌缺血研究中近年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法检测肌红蛋白、肌动蛋白、纤维 连接蛋白等在蛋白水平研究心肌缺血再灌注后的心肌损害改变情况。 ;对猝死的研究也采用了多种先进技术手段除采用免疫组化、原位杂交等技术外,并把其他领域 先进科研手段应用本学科的研究,如应用基因突变遗传病的研究来解决有关心源性猝死问题。 推断死亡时间采用了死后不同时间组织内DNA降解情况的检测,通过图像分析仪和流式细胞仪 测得死后不同时间各内脏器官DNA量的改变的变化的规律,判断死后经历时间,解决法医病理学难 点问题。 新的科研技术与新的研究方法在现今社会是突飞猛进,法医病理学的研究与其他学科领域研究 互相渗透,促进了法医病理学学科的发展,使其向更微观、更微量、更深入的层次发展。将为审理 各种案件提供更科学的证据。在美国的许多法医鉴定局都有先进的X线设备以检验枪弹,还有扫描电 子显微镜加X线能谱分析仪以分析枪伤组织内或嫌疑发射者手上的粉尘,以判断枪的种类及发射者。 同样也可用来观察索沟、粘膜、肌膜、血管内膜表面,用常规方法看不到的病变或损伤。用荧光分 光光度计、显微分光光度计和显微荧光分光光度计以及高压液相色谱等仪器检测组织中的炎症介质 或酶,以推测损伤时间。用扫描电子显微镜检查组织中的纤维蛋白以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用激光 显微镜检查组织中的损害。用PCR仪检测组织中的某些分子生物学指标等等。电脑图像分析也已被 应用于法医病理学做定量检测的手段。总之,任何技术,只要有助于阐明涉及法律的人身伤亡问 题,均可被法医病理学学者所用。 生物芯片(biochip)技术是当前科技发展前沿,生物芯片技术在法医病理学遗传病治疗方面已 开始应用。DNA芯片技术能用来分析基因组范畴的基因突变和表达变化,是在分子水平研究病理学 的新途径。其中基因芯片可直接检测和鉴定缺陷的基因,用来诊断基因缺陷引起的遗传疾病。目前 生物芯片技术在法医物证检验和毒物分析方面已崭露头角。据报道上海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已在国 内首先研制成基因芯片并成功地筛选到400余种与人体生长发育相关的以及与肿瘤相关的基因,首次 制备了用于诊断丙型肝炎的基因芯片。 纳米技术是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的,预测21世纪初将会出现一个新的领域——“纳米医学”, 也将会促进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远程通讯技术将为法医病理学发展服务。目前现代大城市的大医院定期通过远程通讯进行“远 程医学会诊”、“远程教育”,通过远程通讯传递静止图像或非同步图像、动态或同步图像,国内 已开展了远程病理学会诊,不久将来法医病理学疑难案例也将会在国内甚至国际上进行法医病理学 检案会诊。 总之,法医病理学是一门应用科学,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面临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仅用 老的传统的法医病理学技术手段已远远跟不上科学的发展。因此,在应用传统的尸体解剖查明原因 和分析各种问题时,除立足于现场勘查,常规的辅助检查外,还需采用各学科之长,用各学科的新 理论、新技术、新设备充实法医病理学的检验鉴定方法,为审理民事、刑事各种案件提供更科学的 证据
第三节法医病理学检验记录,鉴定书书写及档案、标本管理 在实际检案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检验的对象是尸体,有时检验基层法医送验的离体的组织器 官及有关文证资料 现场勘验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勘验现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侦査人员 执行勘验、检査,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 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査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査、认为需要复验、复査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 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现场勘查( scene investigation)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 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物证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 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 1、案情调査:法医应记录提供案情材料者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与死者的关系;记录案 发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详细了解死者临终前的情况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因素;详细记录发 现尸体的经过(发现人、时间、当时情况及发现后有无尸体被移动过);并记录死者家属或其他关 系人提供的情况等。 2、现场勘査:命案现场的尸体勘验一般应在痕迹勘验之后进行,避免破坏遗留下来的痕迹。如 法医到现场后发现被害者未有死亡,应急送医院抢救,并在医生同意下收集各种物证材料(呕吐 物、血、尿液等)。如法医到现场后发现有可疑毒气、爆炸等迹象,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再进入现 场勘査。现场勘査首先是静态观察,然后以尸体为中心再向周围扩展。并做到边观察、边记录、边 绘图并同时拍照,也可同时录音、录像。观察尸体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有无移尸迹象 观察尸体体位、姿势和衣着,尸体表面若有血迹、毛发、呕吐物或其他附着物,应观察其形态、流 注方向、干固程度、有无特殊气味等,并在不变动尸体状态的情况下提取备检。若是无名尸体,应 当场査明死者体表的特征(如身高、脸型、发式和疤痕、斑、痣等)以及衣着的颜色、款式、牌 号、面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证件等,以便尽快为侦查提供线索。死者随身的贵重物品经检验记录 后应交专人签收。尸体现场勘验笔录应由现场指挥者、勘验者、笔录者、法医以及见证人当场过 目、签字。重大命案现场,在侦査期间尽量封闭,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复査 3、尸表检查:尸表检查包括尸体及衣物 尸体外表检验应在尸体现场或现场附近适当的地方进行,便于和现场勘査的情况及时沟通。也 可到解剖室作尸检,但移动尸体时,对死者头面部、双手等外露部分尤应注意妥善的保持原状并加 保护,切勿形成新的污染和损伤 尸表检查要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在全身衣服除去后进行尸体体表检査,尸体着衣和脱衣 后的裸体至少应拍摄腹背两面的全身照片。尸体外表检查主要应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 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体表附着物、体表血痕及损伤情况。体表损伤 的位置及形状应与衣服上的破损作对比。体表检査应在印好的体表图案上标明各损伤的位置及形 状,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编号,并按号码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以及损伤种类或程度,并提取 血、尿、胃内容等。尸体在死后不同时间进行检査,应每次分别记录,分别照相,因为各次检验结 果可能不同。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病变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 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一些冷藏的尸体,经多次解冻检査,由于红细胞 崩解,会出现许多原来未见过的类似出血的改变,也会发生霉变,切不可当成生前损伤和病变。 检査尸体衣着时,首先要注意其表面有无附着物,必要时应提取备检。对纽扣、腰带、鞋带等 应注意其是否完好和系着状态,如衣着有破损应鉴别其新旧,新的破损还应査明其与尸体上的损伤 是否对应,并仔细检查破损纤维的断端状态以辅助推断致伤物
第三节 法医病理学检验记录,鉴定书书写及档案、标本管理 在实际检案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检验的对象是尸体,有时检验基层法医送验的离体的组织器 官及有关文证资料。 一、 现场勘验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勘验现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侦查人员 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 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 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现场勘查(scene investigation)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 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物证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 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 1、案情调查:法医应记录提供案情材料者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与死者的关系;记录案 发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详细了解死者临终前的情况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因素;详细记录发 现尸体的经过(发现人、时间、当时情况及发现后有无尸体被移动过);并记录死者家属或其他关 系人提供的情况等。 2、现场勘查:命案现场的尸体勘验一般应在痕迹勘验之后进行,避免破坏遗留下来的痕迹。如 法医到现场后发现被害者未有死亡,应急送医院抢救,并在医生同意下收集各种物证材料(呕吐 物、血、尿液等)。如法医到现场后发现有可疑毒气、爆炸等迹象,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再进入现 场勘查。现场勘查首先是静态观察,然后以尸体为中心再向周围扩展。并做到边观察、边记录、边 绘图并同时拍照,也可同时录音、录像。观察尸体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有无移尸迹象; 观察尸体体位、姿势和衣着,尸体表面若有血迹、毛发、呕吐物或其他附着物,应观察其形态、流 注方向、干固程度、有无特殊气味等,并在不变动尸体状态的情况下提取备检。若是无名尸体,应 当场查明死者体表的特征(如身高、脸型、发式和疤痕、斑、痣等)以及衣着的颜色、款式、牌 号、面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证件等,以便尽快为侦查提供线索。死者随身的贵重物品经检验记录 后应交专人签收。尸体现场勘验笔录应由现场指挥者、勘验者、笔录者、法医以及见证人当场过 目、签字。重大命案现场,在侦查期间尽量封闭,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复查。 3、尸表检查:尸表检查包括尸体及衣物 尸体外表检验应在尸体现场或现场附近适当的地方进行,便于和现场勘查的情况及时沟通。也 可到解剖室作尸检,但移动尸体时,对死者头面部、双手等外露部分尤应注意妥善的保持原状并加 保护,切勿形成新的污染和损伤。 尸表检查要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在全身衣服除去后进行尸体体表检查,尸体着衣和脱衣 后的裸体至少应拍摄腹背两面的全身照片。尸体外表检查主要应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 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体表附着物、体表血痕及损伤情况。体表损伤 的位置及形状应与衣服上的破损作对比。体表检查应在印好的体表图案上标明各损伤的位置及形 状,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编号,并按号码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以及损伤种类或程度,并提取 血、尿、胃内容等。尸体在死后不同时间进行检查,应每次分别记录,分别照相,因为各次检验结 果可能不同。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病变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 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一些冷藏的尸体,经多次解冻检查,由于红细胞 崩解,会出现许多原来未见过的类似出血的改变,也会发生霉变,切不可当成生前损伤和病变。 检查尸体衣着时,首先要注意其表面有无附着物,必要时应提取备检。对纽扣、腰带、鞋带等 应注意其是否完好和系着状态,如衣着有破损应鉴别其新旧,新的破损还应查明其与尸体上的损伤 是否对应,并仔细检查破损纤维的断端状态以辅助推断致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