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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卫生出版社:《法医病理学》课程教材资料(第四版)第十八章 医疗纠纷(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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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概念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第五节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第六节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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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0-03-22浏览次数:486 第十八章医疗纠纷 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但仍无法满足人们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因此,医疗纠纷不可能完全避免,而 且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已成为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法医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已得到法 律、医疗及患者各方的认可。医疗纠纷的检验与鉴定也成为法医病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它要求 医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医病理学及临床医学水平。 第一节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概念 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医疗纠纷( 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产生的原因 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 向法院提请诉讼的事件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患方怀疑其发生了诸如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増加了医疗 费用,以及其它的人身伤害等不良医疗后果。 2.不良医疗后果主要发生于诊疗过程中,如门诊、住院期间,有时即使诊疗活动已经结束,患 方只要怀疑其不良后果是诊疗过失,也会引起医疗纠纷 3.不良后果发生的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部门、疾病控制中心、个体诊所,甚至也可以是未取得合法执照和营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诊所 4.医患双方如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则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 请司法诉讼。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按照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15号令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 medical negligence或 medical 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构成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性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 并取得相应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事件发生在其合法的医疗活 动中。此外,也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有时他们的过失行为,也直接或间接造成不良 医疗后果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指其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国务院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卫生部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 规范、常规等。我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鉴定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卫生部对于医学各科或专业的绝大多数诊疗护理活动都有成文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约定 俗成的医疗行为准则,这些均是各类医疗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应该遵守、执行的技术标准

第十八章 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 2010-03-22 浏览次数: 486 第十八章 医疗纠纷 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但仍无法满足人们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因此,医疗纠纷不可能完全避免,而 且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已成为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法医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已得到法 律、医疗及患者各方的认可。医疗纠纷的检验与鉴定也成为法医病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它要求 法医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医病理学及临床医学水平。 第一节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概念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产生的原因 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 向法院提请诉讼的事件。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患方怀疑其发生了诸如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 费用,以及其它的人身伤害等不良医疗后果。 2.不良医疗后果主要发生于诊疗过程中,如门诊、住院期间,有时即使诊疗活动已经结束,患 方只要怀疑其不良后果是诊疗过失,也会引起医疗纠纷。 3.不良后果发生的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部门、疾病控制中心、个体诊所,甚至也可以是未取得合法执照和营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诊所。 4.医患双方如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则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 请司法诉讼。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按照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15号令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或medical 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构成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性  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 并取得相应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事件发生在其合法的医疗活 动中。此外,也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有时他们的过失行为,也直接或间接造成不良 医疗后果。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  指其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国务院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卫生部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 规范、常规等。我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鉴定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部门规章。卫生部对于医学各科或专业的绝大多数诊疗护理活动都有成文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约定 俗成的医疗行为准则,这些均是各类医疗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应该遵守、执行的技术标准

特别要强调的是,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必须是非故意的或意外的,否则就是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伤害性指其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不良医疗后 果,必须造成患者一定程度功能或器质性的损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 碍等明显的人身伤害。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的伤害程度做出了科 学的划分。 4.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 键。仅有医疗过失或人身伤害,但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有时患者的不良医 疗后果或人身伤害并不是医疗过失行为引起,或者虽有医疗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的不良医疗后果 或人身伤害,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只看时间上的先 后顺序,而应根据疾病的发生、发展直至死亡的全部进程,按照现代医学理论科学地分析、判断。 医疗过失行为可能是导致患者人身伤害的唯一原因,也可能与患者其它疾病或其它因素构成联合原 因,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1.医疗纠纷不能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不良医疗后果的原因认识不一而引 起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一定有医疗过失行为 2.医疗事故不一定引起医疗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认识一致,经协商调 解,或患方未认识到其不良医疗后果系医疗事故所致,甚至明知是医疗事故,但患方放弃对医方的 责任追究,均不构成医疗纠纷。 3.两者的主体不尽一致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主体要比医疗事故涉及的主体多。医疗事故涉及 的主体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纠纷中 所涉及的主体,除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外,也包括非法行医的诊所和人员。 4.两者的鉴定及处理机构不一致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只能由中华医学会及其所 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而医疗纠纷,如患方只要求进行医 疗损害民事赔偿,不要求追究医疗事故责任时,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 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按发生的原因或来源,医疗纠纷可分为医源性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两大类。 国内资料表明,因死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手术科室,包括外科、妇产科、麻醉科、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及医疗美容科等,而非手术科室,如内科、儿科、中医科、放射 科、急诊科也有发生(见表18-1) 表18-1.医疗纠纷死亡的科室分布情况(%) 报告者资料来源时间总例数外科妇产科内科儿科其它科室 张益鹄武汉市1972-199831822.3321.3814.789.4332 罗斌广州市1997-200110812.00195026.9015.7025 王磊贵阳市19920048624.4023.4013.9013.9024.40 医源性医疗纠纷

特别要强调的是,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必须是非故意的或意外的,否则就是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伤害性  指其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不良医疗后 果,必须造成患者一定程度功能或器质性的损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 碍等明显的人身伤害。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的伤害程度做出了科 学的划分。 4.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 键。仅有医疗过失或人身伤害,但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有时患者的不良医 疗后果或人身伤害并不是医疗过失行为引起,或者虽有医疗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的不良医疗后果 或人身伤害,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只看时间上的先 后顺序,而应根据疾病的发生、发展直至死亡的全部进程,按照现代医学理论科学地分析、判断。 医疗过失行为可能是导致患者人身伤害的唯一原因,也可能与患者其它疾病或其它因素构成联合原 因,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1.医疗纠纷不能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不良医疗后果的原因认识不一而引 起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一定有医疗过失行为。 2.医疗事故不一定引起医疗纠纷  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认识一致,经协商调 解,或患方未认识到其不良医疗后果系医疗事故所致,甚至明知是医疗事故,但患方放弃对医方的 责任追究,均不构成医疗纠纷。 3.两者的主体不尽一致  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主体要比医疗事故涉及的主体多。医疗事故涉及 的主体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纠纷中 所涉及的主体,除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外,也包括非法行医的诊所和人员。 4.两者的鉴定及处理机构不一致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只能由中华医学会及其所 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而医疗纠纷,如患方只要求进行医 疗损害民事赔偿,不要求追究医疗事故责任时,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向 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按发生的原因或来源,医疗纠纷可分为医源性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两大类。 国内资料表明,因死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手术科室,包括外科、妇产科、麻醉科、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及医疗美容科等,而非手术科室,如内科、儿科、中医科、放射 科、急诊科也有发生(见表18-1)。 表18-1. 医疗纠纷死亡的科室分布情况(%) 报告者 资料来源 时间 总例数 外科 妇产科 内科 儿科 其它科室 张益鹄 武汉市 1972-1998 318 22.33 21.38 14.78 9.43 32.08 罗 斌 广州市 1997-2001 108 12.00 19.50 26.90 15.70 25.90 王 磊 贵阳市 1999-2004 86 24.40 23.40 13.90 13.90 24.40 一、医源性医疗纠纷

医源性医疗纠纷( 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医疗纠纷。 1.医疗过失纠纷( tangle from medical fault)即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它既可能是由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措施失误,也可能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当所致 医疗纠纷可发生于不同规模的医院及任何一个科室。一般医院越小,越容易发生医疗纠纷,这 不仅与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诊疗水平有关,更与患方对医院的信任度有关。最常引起医疗纠纷的科 室,以外科、产科、麻醉科及儿科多见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指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诊疗护理过失,而是医方的其他 原因 (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由于医务人员对患方态度冷漠,对患方的要求不能解 决又不耐心解释,使患方对医务人员失去信赖,怀疑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因而一旦出现不良医 疗后果,自然将其归咎于医务人员而产生纠纷 (2)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地谈论患者的病情,尤其在病床前、手 术台上、诊疗室及抢救过程中,患方在场时抱怨其他医院或医生,对不同的诊治方法随意发表评 论,不仅干扰正常的诊疗过程,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即使不良医疗后果并不是诊疗过失引起,患 方也会怀疑存在医疗过失 (3)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个别医务人员为了取得私利、发泄私愤或抬高自己,故意 在患者和医院、医生之间挑拨是非,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4)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不良引起的纠纷: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少数医务人员收受患者钱财。如 果患者出现不良医疗后果,即使没有诊疗过失,患方会认为没有给医务人员红包或对所收红包不满 意而有意耽误治疗,因而产生医疗纠纷 (5)虚假广告或不实际的承诺引起的纠纷:有的医疗单位为了招揽病人而利用传媒或名人作虚 假广告,由于实际医疗水平不能兑现广告承诺,患者因此提出经济索赔而引起纠纷。曾有一位“前 列腺炎”患者,被个体诊所虚假广告蒙骗,花费大量医疗费后因治疗效果不佳而引起医疗纠纷,最 终因矛盾激化刺死2名、刺伤4名诊所医务人员 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non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指医疗纠纷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原因引起,而是因为疾病发展,或因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多数是由于患方不了解医学知 识,不理解医院规章制度所致。一般包括无医疗过失纠纷和患方原因引起的纠纷两类。 1.无医疗过失纠纷指不良医疗后果并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失 误引起的医疗纠纷,主要包括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引起的纠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 不良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 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 疗导致不良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张益鹄及莫耀南等报道医疗纠纷 的尸检中,无医疗过失纠纷占大多数,分别为53%%和547%;有的学者报道比例更高。在引起死亡 的医疗纠纷中,最常见死因为猝死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医疗意外( medical accident),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意料之外的不良医疗后果。事件发生突然 并出乎患者及其家属意料,是无医疗过失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尤其多见于病情发展迅速而猝死的 病例 无法预防的药物过敏性休克所致死亡属于常见的医疗意外,这是由于患者的体质特异引起的。 多见于常规不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或按正常治疗剂量和途径给药后出现的过敏性休克。如经医务人 员及时诊断和抢救,仍发生了不良后果,则不能视为医疗事故。青霉素皮试时发生的速发性过敏性 休克,经过积极抢救仍然发生死亡,即属于医疗意外

医源性医疗纠纷(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医疗纠纷。 1.医疗过失纠纷(tangle from medical fault) 即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它既可能是由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措施失误,也可能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当所致。 医疗纠纷可发生于不同规模的医院及任何一个科室。一般医院越小,越容易发生医疗纠纷,这 不仅与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诊疗水平有关,更与患方对医院的信任度有关。最常引起医疗纠纷的科 室,以外科、产科、麻醉科及儿科多见。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指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诊疗护理过失,而是医方的其他 原因。 (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由于医务人员对患方态度冷漠,对患方的要求不能解 决又不耐心解释,使患方对医务人员失去信赖,怀疑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因而一旦出现不良医 疗后果,自然将其归咎于医务人员而产生纠纷。 (2)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地谈论患者的病情,尤其在病床前、手 术台上、诊疗室及抢救过程中,患方在场时抱怨其他医院或医生,对不同的诊治方法随意发表评 论,不仅干扰正常的诊疗过程,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即使不良医疗后果并不是诊疗过失引起,患 方也会怀疑存在医疗过失。 (3)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个别医务人员为了取得私利、发泄私愤或抬高自己,故意 在患者和医院、医生之间挑拨是非,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4)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不良引起的纠纷: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少数医务人员收受患者钱财。如 果患者出现不良医疗后果,即使没有诊疗过失,患方会认为没有给医务人员红包或对所收红包不满 意而有意耽误治疗,因而产生医疗纠纷。 (5)虚假广告或不实际的承诺引起的纠纷:有的医疗单位为了招揽病人而利用传媒或名人作虚 假广告,由于实际医疗水平不能兑现广告承诺,患者因此提出经济索赔而引起纠纷。曾有一位“前 列腺炎”患者,被个体诊所虚假广告蒙骗,花费大量医疗费后因治疗效果不佳而引起医疗纠纷,最 终因矛盾激化刺死2名、刺伤4名诊所医务人员。 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非医源性医疗纠纷(noniatrogenic medical tangle)指医疗纠纷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原因引起,而是因为疾病发展,或因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多数是由于患方不了解医学知 识,不理解医院规章制度所致。一般包括无医疗过失纠纷和患方原因引起的纠纷两类。 1.无医疗过失纠纷 指不良医疗后果并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失 误引起的医疗纠纷,主要包括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引起的纠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 不良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 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 疗导致不良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均不属于医疗事故。张益鹄及莫耀南等报道医疗纠纷 的尸检中,无医疗过失纠纷占大多数,分别为53.9%和54.7%;有的学者报道比例更高。在引起死亡 的医疗纠纷中,最常见死因为猝死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1)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医疗意外(medical accident),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意料之外的不良医疗后果。事件发生突然 并出乎患者及其家属意料,是无医疗过失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尤其多见于病情发展迅速而猝死的 病例。 无法预防的药物过敏性休克所致死亡属于常见的医疗意外,这是由于患者的体质特异引起的。 多见于常规不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或按正常治疗剂量和途径给药后出现的过敏性休克。如经医务人 员及时诊断和抢救,仍发生了不良后果,则不能视为医疗事故。青霉素皮试时发生的速发性过敏性 休克,经过积极抢救仍然发生死亡,即属于医疗意外

某些特异性体质的患者,在诊疗检査和外科手术时,如气管插管,肛门或阴道指诊,导尿,宫颈 扩张或牵引,胸腔或腹腔穿刺,手术牵扯胸膜、腹膜、心包等,诱发迷走神经反射致心跳骤停,甚 至发生死亡,即抑制性死亡,这也是一种难以预料及防范的医疗意外 麻醉术时,按常规方法及剂量使用麻醉药,操作符合常规,麻醉设施运转正常,已采取力所能 及的预防措施,但仍岀现麻醉药物过敏反应,甚至发生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称之为麻醉意外 属于医疗意外而非医疗过失。但不能将麻醉引起的医疗事故都以“麻醉意外”搪塞。 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无法采取常规的急救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也 是医疗意外的一种特殊类型。如产科出血、难产及急诊手术等,患者虽经医务人员尽力抢救也未能 奏效,术后仍出现严重后遗症,甚至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死亡,不过术前应向患方进行告知可能出现 的后果。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当前医疗技 术条件下,难以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多数无法预料,而且难以防范,与医务人员是否 有失职或过失无因果关系,是无医疗过失纠纷中第二位常见的原因,肺羊水栓塞、骨折后继发肺动 脉栓塞死亡多数均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这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必须被医学界公认,并在权威性文献中有明确记载,而且确无诊疗过 失,或者虽有一定过失,但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时,才被排除医疗事故。实际上,在不 同患者之间、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之间,“无法预料”与“难以防范”只是相对的,应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一些过去认为不能预料和难以预防的并发症,可 以变得能够预料和预防。 (3)疾病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虽然医学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但仍然有一些疾病缺乏早期诊 断或治疗方法;复杂或罕见的疾病未被正确诊治:就诊时病情不典型等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医 疗后果或者死亡,均应认为是疾病的自然转归。由于患方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常认为出现的不良 医疗后果是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引起医疗纠纷 在这些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也可能存在某些失误,但死亡与医疗过失之间没有直接和 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纠纷在无医疗过失纠纷中也较为常见 患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1)患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患方有意隐瞒病情、故意拖延或拒不交缴纳医疗费、拒绝在 手术同意书及其它文件上签字、不遵守医嘱和不配合治疗、私自请其他人诊治等过失,导致诊疗延 误及不良医疗后果而引起的纠纷 (2)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因自杀、他杀及意外伤害引起的纠纷:国内已经报道多起类似案件, 包括非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患方认为医院管理存在漏洞而发生医疗纠纷 (3)患方栽赃陷害而引起的纠纷:患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有意嫁祸医方,或拒付医疗费而 故意挑起医疗纠纷,甚至有以医疗事故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行为。 案例:某男,26岁。因家庭纠纷被未婚妻用水果刀刺伤右侧颈部,送医院急诊手术,最终因急性 失血性休克而死于手术台上,死亡原因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颈内静脉、无名静脉破裂”。当地 法医尸检在右颈部发现一动脉断裂。为减轻凶手罪行,家属以门诊病历记录“双侧颈总动脉博动 弱”作为依据,认为死亡是医生误切右颈总动脉及医院抢救不力所致,再次解剖证实死者右颈总动 脉完整,而右锁骨下动脉横断,系水果刀所致,澄清了事实的真相 第三节医疗事故的分级 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 故被分为四级。其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级医疗事故

某些特异性体质的患者,在诊疗检查和外科手术时,如气管插管,肛门或阴道指诊,导尿,宫颈 扩张或牵引,胸腔或腹腔穿刺,手术牵扯胸膜、腹膜、心包等,诱发迷走神经反射致心跳骤停,甚 至发生死亡,即抑制性死亡,这也是一种难以预料及防范的医疗意外。 麻醉术时,按常规方法及剂量使用麻醉药,操作符合常规,麻醉设施运转正常,已采取力所能 及的预防措施,但仍出现麻醉药物过敏反应,甚至发生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称之为麻醉意外, 属于医疗意外而非医疗过失。但不能将麻醉引起的医疗事故都以“麻醉意外”搪塞。 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无法采取常规的急救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也 是医疗意外的一种特殊类型。如产科出血、难产及急诊手术等,患者虽经医务人员尽力抢救也未能 奏效,术后仍出现严重后遗症,甚至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死亡,不过术前应向患方进行告知可能出现 的后果。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当前医疗技 术条件下,难以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多数无法预料,而且难以防范,与医务人员是否 有失职或过失无因果关系,是无医疗过失纠纷中第二位常见的原因,肺羊水栓塞、骨折后继发肺动 脉栓塞死亡多数均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这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必须被医学界公认,并在权威性文献中有明确记载,而且确无诊疗过 失,或者虽有一定过失,但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时,才被排除医疗事故。实际上,在不 同患者之间、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之间,“无法预料”与“难以防范”只是相对的,应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一些过去认为不能预料和难以预防的并发症,可 以变得能够预料和预防。 (3)疾病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虽然医学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但仍然有一些疾病缺乏早期诊 断或治疗方法;复杂或罕见的疾病未被正确诊治;就诊时病情不典型等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医 疗后果或者死亡,均应认为是疾病的自然转归。由于患方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常认为出现的不良 医疗后果是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引起医疗纠纷。 在这些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也可能存在某些失误,但死亡与医疗过失之间没有直接和 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纠纷在无医疗过失纠纷中也较为常见。 2.患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1)患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患方有意隐瞒病情、故意拖延或拒不交缴纳医疗费、拒绝在 手术同意书及其它文件上签字、不遵守医嘱和不配合治疗、私自请其他人诊治等过失,导致诊疗延 误及不良医疗后果而引起的纠纷。 (2)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因自杀、他杀及意外伤害引起的纠纷:国内已经报道多起类似案件, 包括非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患方认为医院管理存在漏洞而发生医疗纠纷。 (3)患方栽赃陷害而引起的纠纷:患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有意嫁祸医方,或拒付医疗费而 故意挑起医疗纠纷,甚至有以医疗事故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行为。 案例:某男,26岁。因家庭纠纷被未婚妻用水果刀刺伤右侧颈部,送医院急诊手术,最终因急性 失血性休克而死于手术台上,死亡原因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颈内静脉、无名静脉破裂”。当地 法医尸检在右颈部发现一动脉断裂。为减轻凶手罪行,家属以门诊病历记录“双侧颈总动脉博动 弱”作为依据,认为死亡是医生误切右颈总动脉及医院抢救不力所致,再次解剖证实死者右颈总动 脉完整,而右锁骨下动脉横断,系水果刀所致,澄清了事实的真相。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分级 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 故被分为四级。其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又分为两等: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如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 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等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又分为四等: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又分为五等: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医疗事故 详细内容可参阅有关文件。 第四节医疗事故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又分为两等: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如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 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等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又分为四等: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又分为五等: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医疗事故。 详细内容可参阅有关文件。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手术性医疗事故 涉及科室包括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麻醉科等。无论术前、术中及 术后,还是诊断、治疗及护理失误,均可引起手术性医疗事故。手术性事故常常是多个环节失误所 致,导致死亡的医疗事故中,以手术科室最常见 1.手术前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术前诊断错误、准备不充分,导致手术决策错误、手术效果不良 或患者死亡;混淆不同病人、弄错手术部位等也是较常见的术前失误 位股骨转子间骨折患者,在肝功能检测结果尚未出来之前就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十植骨 术”,术后发现为肝癌骨转移引起的病理性骨折,患者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在术后迅速死亡, 这是一例典型的术前诊断错误、准备不充分及术中判定失误等多环节失误导致的事故。也曾发生过 儿童因腹痛被诊断为“阑尾炎”而行阑尾切除术,术中发现阑尾没有炎症表现,医师仍按原手术方 案切除正常的阑尾,患儿死亡后,尸检见其回肠末端有一长1cm的裂口,原来患儿不久前有腹部外伤 史,腹痛为外伤性肠穿孔所致,医生失误的主要原因在于术前未仔细询问病史,术中又不及时调整 治疗方案。 案例:某男,22岁。因纠纷头部及全身多处被打,伤后未就医,一个半月后“突发昏迷”住院治 疗,CT示“左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住院第3天以“重型颅脑损伤”,行开颅 去骨瓣减压十左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术后CT示“左额颞叶脑内血肿、左脑室积血、脑肿 胀”,建议再次手术,家属未同意,术后2天死亡。尸检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顶叶见 8σcm×90cm脑组织破损,深部小血肿形成,侧脑室积血,镜下脑蛛网膜下腔岀血灶及血管腔内充满 大量白血病细胞;左颞叶、左枕叶及手术部位出血,血管内大量白血病细胞聚集,部分血管壁及其 周围白血病细胞呈袖套状浸润:脾、肺、心、肝、肾、胸腺、肠系膜及肺门淋巴结均见大量白血病 细胞浸润。死因诊断为白血病继发颅内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术前误诊是导致医 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图18-1)。 图18-1① ③脑部镜下改 术前CT片 术后CT片变 图18-1白血病性脑内出血误诊为脑挫伤行开颅术后死亡 ①术前CT片示中线右移,左颞叶脑出血及左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 ②术后CT片示左颞骨手术缺损,左额颞叶血肿及左侧脑室积血 ③镜下大量白血病细胞在脑血管腔内聚集及围管性浸润 2.手术中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术中失误在手术性医疗事故中最常见,包括违反操作规范和常 规,对病变器官和组织判断、诊断失误,因疏忽错开手术部位;术中操作粗暴,误伤、误切、误扎 (彩图52)或误摘组织器官;对病变器官和组织切除不完全;术前、术中未尽告知义务而切除患者 器官。误伤(扎)胆总管,误扎输尿管,误切神经、血管等事故较为常见。 其它手术中常见的医疗事故,还有对一些解剖变异现象认识不清而随意处置、不规范操作致空 气栓塞、手术创口或体腔内遗留纱布及手术器械的医疗事故(图18-2)。 图18-2 图18-2剖腹产术后腹腔遗留纱布垫(黄光照供图) 图示遗留大小24cm×20cm的纱布垫和直径2cm的铁环(箭头), 术后7年第次剖腹产手术时被发现

一、手术性医疗事故 涉及科室包括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麻醉科等。无论术前、术中及 术后,还是诊断、治疗及护理失误,均可引起手术性医疗事故。手术性事故常常是多个环节失误所 致,导致死亡的医疗事故中,以手术科室最常见。 1.手术前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 术前诊断错误、准备不充分,导致手术决策错误、手术效果不良 或患者死亡;混淆不同病人、弄错手术部位等也是较常见的术前失误。 一位股骨转子间骨折患者,在肝功能检测结果尚未出来之前就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植骨 术”,术后发现为肝癌骨转移引起的病理性骨折,患者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在术后迅速死亡, 这是一例典型的术前诊断错误、准备不充分及术中判定失误等多环节失误导致的事故。也曾发生过 儿童因腹痛被诊断为“阑尾炎”而行阑尾切除术,术中发现阑尾没有炎症表现,医师仍按原手术方 案切除正常的阑尾,患儿死亡后,尸检见其回肠末端有一长1cm的裂口,原来患儿不久前有腹部外伤 史,腹痛为外伤性肠穿孔所致,医生失误的主要原因在于术前未仔细询问病史,术中又不及时调整 治疗方案。 案例:某男,22岁。因纠纷头部及全身多处被打,伤后未就医,一个半月后“突发昏迷”住院治 疗,CT示“左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住院第3天以“重型颅脑损伤”,行开颅 去骨瓣减压+左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术后CT示“左额颞叶脑内血肿、左脑室积血、脑肿 胀”,建议再次手术,家属未同意,术后2天死亡。尸检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顶叶见 8.0cm×9.0㎝脑组织破损,深部小血肿形成,侧脑室积血,镜下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灶及血管腔内充满 大量白血病细胞;左颞叶、左枕叶及手术部位出血,血管内大量白血病细胞聚集,部分血管壁及其 周围白血病细胞呈袖套状浸润;脾、肺、心、肝、肾、胸腺、肠系膜及肺门淋巴结均见大量白血病 细胞浸润。死因诊断为白血病继发颅内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术前误诊是导致医 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图18-1)。 图18-1① 术前CT片 ② 术后CT片 ③脑部镜下改 变 图18-1 白血病性脑内出血误诊为脑挫伤行开颅术后死亡 ① 术前CT片示中线右移,左颞叶脑出血及左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 ② 术后CT片示左颞骨手术缺损,左额颞叶血肿及左侧脑室积血; ③ 镜下大量白血病细胞在脑血管腔内聚集及围管性浸润。 2.手术中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 术中失误在手术性医疗事故中最常见,包括违反操作规范和常 规,对病变器官和组织判断、诊断失误,因疏忽错开手术部位;术中操作粗暴,误伤、误切、误扎 (彩图52)或误摘组织器官;对病变器官和组织切除不完全;术前、术中未尽告知义务而切除患者 器官。误伤(扎)胆总管,误扎输尿管,误切神经、血管等事故较为常见。 其它手术中常见的医疗事故,还有对一些解剖变异现象认识不清而随意处置、不规范操作致空 气栓塞、手术创口或体腔内遗留纱布及手术器械的医疗事故(图18-2)。 图18-2 剖腹产术后腹腔遗留纱布垫(黄光照供图) 图示遗留大小24cm×20cm的纱布垫和直径2cm的铁环(箭头), 术后7年第2次剖腹产手术时被发现。 图18-2

位胃穿孔患者,医师仅凭肉眼诊断为“胃溃疡穿孔”而行“胃穿孔修补术”,一个月后出 现“消化道瘘”而再次行“空肠置管造瘘术”,3个月后死亡,尸检证实为胃幽门低分化腺癌继发胃 穿孔。首次手术中医生过于自信,未取材进行病理学检验是导致漏诊及病情恶化的主要原因。 3.手术后疏忽导致的医疗事故手术后不注意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护理不佳,出现危急情况时 未积极抢救,均可酿成医疗事故。术后血管结扎线脱落引起大出血并不少见,如果术后观察、护理 不仔细,常出现病人已经死于病床上,而仍未被医务人员发现的情况。 、麻醉性医疗事故 麻醉术风险很高,麻醉相关死亡率在发达国家为1/10万,发展中国家死亡率为1/5千~1/万。全 身麻醉及局部麻醉的术前、术中及术后失误,均可导致医疗事故 麻醉术前准备不充分,如麻醉方式选择不当,有关检测仪器、药品、抢救器械准备不全,麻醉 器械故障或活瓣失灵等均可导致医疗事故。 麻醉过程中操作失误,如气管插管失败,或插管过猛穿通气管;错用麻醉药物、麻醉药物过量 或配伍不当:错误连接气源,将一氧化氮(笑气)作为氧气:局麻药误注入血管引起中毒:连续硬膜外 麻醉平面过高、误注入蛛网膜下腔而致全脊髓麻醉(图18-3),或损伤神经丛;麻醉观察不仔细或 擅自脱离岗位,未及时发现病人紧急情况、贻误抢救时机等,是麻醉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常见原因 图18-3 图18-3连续硬膜外麻醉,利多卡因误注入蛛网膜下腔致全脊髓麻醉死亡 箭头示硬脊膜穿孔 麻醉术后对病人观察或监测失误,未能及时发现麻醉并发症,失去抢救时机:拔管过早和拔管 后呕吐,易引起缺氧或窒息事故。 儿童或年老体弱者,出现麻醉死亡的可能性更高,使用氯胺酮静脉复合麻醉导致儿童中毒死亡 的报道已发生多起。2008年福建省某市级医院连续出现4起麻醉事故,被鉴定为与医院围手术期管理 不当有关 案例:某女,23岁,因喉部异物而到医院就诊,耳鼻喉科医生用2%的卡因先对咽喉部喷药4次, 间接喉镜检查未见异物,决定用食道镜检査,医生让患者分4次口服喷壶内的卡因,20分钟后患者突 然昏倒,四肢抽搐、面色紫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尸检及毒物化验确定为的卡因中毒死亡。文献 报道,的卡因作表面麻醉时,浓度应为0.5%~1%,一次极量为100mg。的卡因浓度过高、医嘱不当 是患者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 、输血输液导致的医疗事故 输血输液导致的医疗事故包括两类,即输血事故和输液事故。 输血事故见于定错血型、领(发)错血、Rh血型不合等异型输血事故及输入污染血制品、 输血不良反应抢救失误等事故。 异型输血事故病情发展很快,病人很快出现溶血反应,如血红蛋白尿、黄疸、伤口出血不止、 荨麻疹、无尿、昏迷等,可因休克及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尸检可见血红蛋白尿性肾病,肾小管 管腔内有大量血红蛋白管型,髓襻升支、远曲小管及集合管上皮细胞变性坏死。 输入细菌污染的血液,病人迅速出现发冷、寒战及高热反应,严重者表现为呼吸困难及休克 等 如果对献血人员检査疏忽,受血者可发生输血相关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梅毒、疟 疾等

一位胃穿孔患者,医师仅凭肉眼诊断为“胃溃疡穿孔”而行“胃穿孔修补术”,一个月后出 现“消化道瘘”而再次行“空肠置管造瘘术”,3个月后死亡,尸检证实为胃幽门低分化腺癌继发胃 穿孔。首次手术中医生过于自信,未取材进行病理学检验是导致漏诊及病情恶化的主要原因。 3.手术后疏忽导致的医疗事故 手术后不注意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护理不佳,出现危急情况时 未积极抢救,均可酿成医疗事故。术后血管结扎线脱落引起大出血并不少见,如果术后观察、护理 不仔细,常出现病人已经死于病床上,而仍未被医务人员发现的情况。 二、麻醉性医疗事故 麻醉术风险很高,麻醉相关死亡率在发达国家为1/10万,发展中国家死亡率为1/5千~1/万。全 身麻醉及局部麻醉的术前、术中及术后失误,均可导致医疗事故。 麻醉术前准备不充分,如麻醉方式选择不当,有关检测仪器、药品、抢救器械准备不全,麻醉 器械故障或活瓣失灵等均可导致医疗事故。 麻醉过程中操作失误,如气管插管失败,或插管过猛穿通气管;错用麻醉药物、麻醉药物过量 或配伍不当;错误连接气源,将一氧化氮(笑气)作为氧气;局麻药误注入血管引起中毒;连续硬膜外 麻醉平面过高、误注入蛛网膜下腔而致全脊髓麻醉(图18-3),或损伤神经丛;麻醉观察不仔细或 擅自脱离岗位,未及时发现病人紧急情况、贻误抢救时机等,是麻醉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常见原因。 图18-3 连续硬膜外麻醉,利多卡因误注入蛛网膜下腔致全脊髓麻醉死亡 箭头示硬脊膜穿孔 麻醉术后对病人观察或监测失误,未能及时发现麻醉并发症,失去抢救时机;拔管过早和拔管 后呕吐,易引起缺氧或窒息事故。 儿童或年老体弱者,出现麻醉死亡的可能性更高,使用氯胺酮静脉复合麻醉导致儿童中毒死亡 的报道已发生多起。2008年福建省某市级医院连续出现4起麻醉事故,被鉴定为与医院围手术期管理 不当有关。 案例:某女,23岁,因喉部异物而到医院就诊,耳鼻喉科医生用2%的卡因先对咽喉部喷药4次, 间接喉镜检查未见异物,决定用食道镜检查,医生让患者分4次口服喷壶内的卡因,20分钟后患者突 然昏倒,四肢抽搐、面色紫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尸检及毒物化验确定为的卡因中毒死亡。文献 报道,的卡因作表面麻醉时,浓度应为0.5%~1%,一次极量为100mg。的卡因浓度过高、医嘱不当 是患者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输血输液导致的医疗事故 输血输液导致的医疗事故包括两类,即输血事故和输液事故。 1.输血事故 见于定错血型、领(发)错血、Rh血型不合等异型输血事故及输入污染血制品、 输血不良反应抢救失误等事故。 异型输血事故病情发展很快,病人很快出现溶血反应,如血红蛋白尿、黄疸、伤口出血不止、 荨麻疹、无尿、昏迷等,可因休克及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尸检可见血红蛋白尿性肾病,肾小管 管腔内有大量血红蛋白管型,髓襻升支、远曲小管及集合管上皮细胞变性坏死。 输入细菌污染的血液,病人迅速出现发冷、寒战及高热反应,严重者表现为呼吸困难及休克 等。 如果对献血人员检查疏忽,受血者可发生输血相关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梅毒、疟 疾等。 图18-3

输血事故发生后,必须核査所输血液的血型、有无细菌污染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 定,怀疑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 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物品,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 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案例:某男,52岁。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前査血型为“B”,术中 输入300ml“B”型血后,发现伤口广泛出血,遂以“输血反应”停止输血;术后尿检见血红蛋白 尿,复査证实患者为“O”型血。次日患者出现少尿、无尿等表现,术后第2天死亡。尸检见肾呈血 红蛋白尿性肾病,髓质多数肾小管腔内见大量血红蛋白管型(彩图53)。死因诊断为异型输血致急 性溶血反应及DC,最终因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2.输液事故常见于输液器械或液体污染引起发热;输液中药物及电解质成分不适当,导致水 电解质紊乱、酸中毒或碱中毒:输液过量、过快引起急性心功能衰竭、肺水肿:违反药物配伍禁忌 或药物溶解不完全:误输外用药液(如酒精、新洁尔灭液);加压输液引起空气栓塞等情况均属于 输液事故。 各种输液反应中,以输液发热反应最为常见,重者可导致死亡;输液过量、过快,易导致儿童 或重症心功能不全者发生死亡。 输液发热反应又称为热原反应,其参考诊断标准为,在输液后15分钟至1小时内,发生冷感、寒 战,发热达38℃以上,停止输液后数小时内体温恢复正常,可伴有恶心、呕吐、头痛、皮肤苍白、 湿冷、血压下降、休克等。输液发热反应病理变化与高温中暑相似,其脑水肿显著,部分病例有休 克及DC病变 输液发热反应的致热原主要来自人体外的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细菌内毒素,其中革兰氏阴性 杆菌的内毒素具有较强的致热作用。引起输液发热反应的原因主要有:①液体被细菌污染或含有杂 质;②输液用具消毒不彻底;③输液环境不洁:④病人年老体弱,机体抵抗力和对药物的耐受性差 等。 案例:某女,32岁,发热3天就诊,査体温384℃,以发热待査入院,次日静脉滴注抗生素半小 时后出现面色苍白、寒战,心律及血压均测不出,10小时后死亡。尸检见胸腹部、双手皮肤散在出 血点,重度脑水肿,左心室心内膜下条纹状出血,肾小球毛细血管襻及入球小动脉管腔见大量透明 血栓(彩图54)。检验输液器具致热原,两次结果均为阳性。死因诊断为输液器具污染引起输液发 热反应致DC而死亡。 四、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的医疗事故 违背有关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如:①对易引起严重过敏反应而需要进行皮试的药物不做皮 试而贸然注射;②换批号或间隔多日重新注射不再次皮试:③皮试过程中将药物种类或浓度配错 ④对皮试结果观察错误等原因导致的药物过敏性休克,则属于医疗事故 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物有近200种,主要为抗微生物类药物、中草药及生物制剂,尤其以具有β 内酰胺环的青霉素类与头孢类药物最多见 由于药物过敏性休克常常发生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很短时间内,因此家属常常认为药物过敏 性休克都是事故,实际上有的是事故,有的不是 需要皮试的药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常规必须进行皮试的药物,包括青霉素类(注射和口服 剂型)、链霉素、结核菌素、破伤风抗毒素血清、盐酸普鲁卡因、细胞色素C、有机碘造影剂、门冬 酰胺酶:另一种是容易过敏而说明书中又未要求做皮试的药物,这类药物是否皮试由地方卫生部门 或者各个医院掌握,包括头孢噻酚钠、头孢替唑钠、清开灵(冻干粉针)、糜蛋白酶、维生素B1及 胸腺肽注射液等。 青霉素皮试要求比较严格,如青霉素皮试液的浓度为500单位毫升,每次注射剂量为50单位; 更换同类药物或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药物,需重新皮试;停药3天以上也要重新皮试;青霉素类药 物不宜局部用药,确需使用也要皮试:小剂量用药不能替代皮试。皮试或用药后应严密观察患者反

输血事故发生后,必须核查所输血液的血型、有无细菌污染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 定,怀疑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 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物品,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 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案例:某男,52岁。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前查血型为“B”,术中 输入300ml“B”型血后,发现伤口广泛出血,遂以“输血反应”停止输血;术后尿检见血红蛋白 尿,复查证实患者为“O”型血。次日患者出现少尿、无尿等表现,术后第2天死亡。尸检见肾呈血 红蛋白尿性肾病,髓质多数肾小管腔内见大量血红蛋白管型(彩图53)。死因诊断为异型输血致急 性溶血反应及DIC,最终因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2.输液事故 常见于输液器械或液体污染引起发热;输液中药物及电解质成分不适当,导致水 电解质紊乱、酸中毒或碱中毒;输液过量、过快引起急性心功能衰竭、肺水肿;违反药物配伍禁忌 或药物溶解不完全;误输外用药液(如酒精、新洁尔灭液);加压输液引起空气栓塞等情况均属于 输液事故。 各种输液反应中,以输液发热反应最为常见,重者可导致死亡;输液过量、过快,易导致儿童 或重症心功能不全者发生死亡。 输液发热反应又称为热原反应,其参考诊断标准为,在输液后15分钟至1小时内,发生冷感、寒 战,发热达38℃以上,停止输液后数小时内体温恢复正常,可伴有恶心、呕吐、头痛、皮肤苍白、 湿冷、血压下降、休克等。输液发热反应病理变化与高温中暑相似,其脑水肿显著,部分病例有休 克及DIC病变。 输液发热反应的致热原主要来自人体外的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细菌内毒素,其中革兰氏阴性 杆菌的内毒素具有较强的致热作用。引起输液发热反应的原因主要有:①液体被细菌污染或含有杂 质;②输液用具消毒不彻底;③输液环境不洁;④病人年老体弱,机体抵抗力和对药物的耐受性差 等。 案例:某女,32岁,发热3天就诊,查体温38.4℃,以发热待查入院,次日静脉滴注抗生素半小 时后出现面色苍白、寒战,心律及血压均测不出,10小时后死亡。尸检见胸腹部、双手皮肤散在出 血点,重度脑水肿,左心室心内膜下条纹状出血,肾小球毛细血管襻及入球小动脉管腔见大量透明 血栓(彩图54)。检验输液器具致热原,两次结果均为阳性。死因诊断为输液器具污染引起输液发 热反应致DIC而死亡。 四、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的医疗事故 违背有关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如:①对易引起严重过敏反应而需要进行皮试的药物不做皮 试而贸然注射;②换批号或间隔多日重新注射不再次皮试;③皮试过程中将药物种类或浓度配错; ④对皮试结果观察错误等原因导致的药物过敏性休克,则属于医疗事故。 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物有近200种,主要为抗微生物类药物、中草药及生物制剂,尤其以具有β -内酰胺环的青霉素类与头孢类药物最多见。 由于药物过敏性休克常常发生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很短时间内,因此家属常常认为药物过敏 性休克都是事故,实际上有的是事故,有的不是。 需要皮试的药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常规必须进行皮试的药物,包括青霉素类(注射和口服 剂型)、链霉素、结核菌素、破伤风抗毒素血清、盐酸普鲁卡因、细胞色素C、有机碘造影剂、门冬 酰胺酶;另一种是容易过敏而说明书中又未要求做皮试的药物,这类药物是否皮试由地方卫生部门 或者各个医院掌握,包括头孢噻酚钠、头孢替唑钠、清开灵(冻干粉针)、糜蛋白酶、维生素B1及 胸腺肽注射液等。 青霉素皮试要求比较严格,如青霉素皮试液的浓度为500单位/毫升,每次注射剂量为50单位; 更换同类药物或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药物,需重新皮试;停药3天以上也要重新皮试;青霉素类药 物不宜局部用药,确需使用也要皮试;小剂量用药不能替代皮试。皮试或用药后应严密观察患者反

应,一旦出现异常反应,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即使皮试阴性者,在首次用药或每次注射后半小 时内,也应注意留观,防止过敏性休克的发生。 药物过敏性休克死者尸检时可见喉头、声门及会厌显著水肿,喉头、胃肠粘膜下及肺、脾等器 官有时可见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彩图55) 案例:某女,59岁,对青霉素超敏。因“泌尿系统感染”在医院肌注庆大霉素,第3天注射第5 针“庆大霉素”后突然面色苍白、喉头发麻、呼吸困难,抢救25分后死亡,临床诊断“庆大霉素过 敏性休克”。8天后尸检,尸体已轻度腐败,镜下见其喉头水肿,喉头、胃肠粘膜、肝、脾等部位少 量嗜酸性粒细胞浸润。提取左、右臀部肌肉和腓肠肌进行药物检测,结果均检岀青霉素,其中左臀 部青霉素呈强阳性,而庆大霉素仅为痕迹量。死因诊断为误注青霉素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事故原 因为护士给患者肌注庆大霉素时,心不在焉,误注青霉素所致。 五、用药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 用药不当或用药过量导致的医疗事故,常见于药剂科和护理部。不仅西药制剂用药不当可引起 医疗事故,而且中药制剂用药不当发生的医疗事故也屡见不鲜 从医生开处方、药剂科取药、护士执行医嘱及用药后观察,各环节失误均可发生医疗事故,包 括:医生开错处方或写错用法、药房药剂师配错处方或发错药品、护士执行医嘱错误或打错针、违 反药物配伍禁忌用药、不按规定进行药物过敏试验、提前停药、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滥用有 毒、麻醉、限量药品、未经批准、也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擅自实施新药物 用药过量的医疗事故多见于儿童,尤其见于使用成人制剂、按成人剂量给儿童用药,忽略用药减 量原则 联合用药错误也常导致患者的死亡,但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药物联合应用相关知识了解不多, 即使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死亡,也往往被遗漏。中药注射剂与抗生素类药物联合应用较易发生毒副 作用。 中药用药不当也常导致医疗事故,乌头、马钱子等剧毒中草药服用过量或炮制不当常导致死 亡;服用含马兜铃酸的中草药(关木通、广防己、青木香、寻骨风等)而引起马兜铃酸肾病,在国 内外引起的医疗事故已发生多起 中药注射剂严重不良反应及过敏性休克的报告日益增多。国内因使用刺五加、茵栀黄、鱼腥草注 射液而接连发生患者死亡的事故,曾有报道国内某药厂生产的2个批号的刺五加注射液在使用过程 中,造成3人出现严重不良反应、3人死亡的事故,该药厂刺五加注射液被暂停销售 2006年4月广州某医院对64名患者注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人因肾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事 件,最后认定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辅料丙二醇被二甘醇替代;同样,传统中药“龙胆泻肝 丸”、“分清五淋丸”等在生产过程中,药用木通科木通被马兜铃科关木通替代,许多人在长期服 药后出现马兜铃酸肾病,严重者也因肾功能衰竭而死亡。这些药物中毒事件为我国用药安全敲响了 警钟 案例:三名幼儿在某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痉挛性支气管炎或支气管肺炎。开处方前,一医 生到药房问氨茶碱浓度?司药回答:“浓度大概是0.5%”。随后医生给患儿均开含氨茶碱的处方。 一名患儿采用静脉注射氨茶碱,3~4分钟后,该患儿颜面潮红、烦躁不安、出汗,25分钟后死亡;两 名患儿肌肉注射氨茶碱后回家,也出现冋样症状,其中一名死亡。调査发现:该院的氨茶碱剂型为 0.5g/2ml,浓度为25%。司药误将0.5克当作0.5%,比实际浓度大50倍,三个患儿的氨茶碱用量分别超 过中国药典规定的小儿用量的10、20、50倍 六、误诊、误治导致的医疗事故 误诊是对疾病的诊断错误,包括对疾病的判断错误、漏诊及延误诊断。漏诊是对同一患者同时 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是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

应,一旦出现异常反应,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即使皮试阴性者,在首次用药或每次注射后半小 时内,也应注意留观,防止过敏性休克的发生。 药物过敏性休克死者尸检时可见喉头、声门及会厌显著水肿,喉头、胃肠粘膜下及肺、脾等器 官有时可见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彩图55)。 案例:某女,59岁,对青霉素超敏。因“泌尿系统感染”在医院肌注庆大霉素,第3天注射第5 针“庆大霉素”后突然面色苍白、喉头发麻、呼吸困难,抢救25分后死亡,临床诊断“庆大霉素过 敏性休克”。8天后尸检,尸体已轻度腐败,镜下见其喉头水肿,喉头、胃肠粘膜、肝、脾等部位少 量嗜酸性粒细胞浸润。提取左、右臀部肌肉和腓肠肌进行药物检测,结果均检出青霉素,其中左臀 部青霉素呈强阳性,而庆大霉素仅为痕迹量。死因诊断为误注青霉素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事故原 因为护士给患者肌注庆大霉素时,心不在焉,误注青霉素所致。 五、用药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 用药不当或用药过量导致的医疗事故,常见于药剂科和护理部。不仅西药制剂用药不当可引起 医疗事故,而且中药制剂用药不当发生的医疗事故也屡见不鲜。 从医生开处方、药剂科取药、护士执行医嘱及用药后观察,各环节失误均可发生医疗事故,包 括:医生开错处方或写错用法、药房药剂师配错处方或发错药品、护士执行医嘱错误或打错针、违 反药物配伍禁忌用药、不按规定进行药物过敏试验、提前停药、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滥用有 毒、麻醉、限量药品、未经批准、也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擅自实施新药物。 用药过量的医疗事故多见于儿童,尤其见于使用成人制剂、按成人剂量给儿童用药,忽略用药减 量原则。 联合用药错误也常导致患者的死亡,但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药物联合应用相关知识了解不多, 即使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死亡,也往往被遗漏。中药注射剂与抗生素类药物联合应用较易发生毒副 作用。 中药用药不当也常导致医疗事故,乌头、马钱子等剧毒中草药服用过量或炮制不当常导致死 亡;服用含马兜铃酸的中草药(关木通、广防己、青木香、寻骨风等)而引起马兜铃酸肾病,在国 内外引起的医疗事故已发生多起。 中药注射剂严重不良反应及过敏性休克的报告日益增多。国内因使用刺五加、茵栀黄、鱼腥草注 射液而接连发生患者死亡的事故,曾有报道国内某药厂生产的2个批号的刺五加注射液在使用过程 中,造成3人出现严重不良反应、3人死亡的事故,该药厂刺五加注射液被暂停销售。 2006年4月广州某医院对64名患者注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人因肾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事 件,最后认定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辅料丙二醇被二甘醇替代;同样,传统中药“龙胆泻肝 丸”、“分清五淋丸”等在生产过程中,药用木通科木通被马兜铃科关木通替代,许多人在长期服 药后出现马兜铃酸肾病,严重者也因肾功能衰竭而死亡。这些药物中毒事件为我国用药安全敲响了 警钟。 案例:三名幼儿在某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痉挛性支气管炎或支气管肺炎。开处方前,一医 生到药房问氨茶碱浓度?司药回答:“浓度大概是0.5%”。随后医生给患儿均开含氨茶碱的处方。 一名患儿采用静脉注射氨茶碱,3~4分钟后,该患儿颜面潮红、烦躁不安、出汗,25分钟后死亡;两 名患儿肌肉注射氨茶碱后回家,也出现同样症状,其中一名死亡。调查发现:该院的氨茶碱剂型为 0.5g/2ml,浓度为25%。司药误将0.5克当作0.5%,比实际浓度大50倍,三个患儿的氨茶碱用量分别超 过中国药典规定的小儿用量的10、20、50倍。 六、误诊、误治导致的医疗事故 误诊是对疾病的诊断错误,包括对疾病的判断错误、漏诊及延误诊断。漏诊是对同一患者同时 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是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

做出诊断,以上情况均属误诊范围。误诊、误治是非手术科室最常见医疗事故的原因。 医生误诊,轻者耽误病情及延误治疗,重者因误治或病情恶化而死亡。急诊科、儿科、内科、 传染科疑难病例较多,尤其急诊科和儿科,患者多、病情变化快,医生要在短时间内凭观察和辅助 检查进行诊断及治疗,容易发生误诊及误治。 急、危重病的误诊、误治:误诊导致手术延误;漏诊主要疾病等可导致患者的死亡。如冠心病 急性发作被误诊为“急性胃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被误诊为“阑尾炎”或者“胆囊炎”、输卵管 异位妊娠破裂被误诊或漏诊、胎儿宫内室息诊断延误、农药或药物中毒病例被误诊及误治,类似病 例不胜枚举。 案例:某男,40岁,因上腹部疼痛、呕吐伴腹泻1天到医院就诊,自诉2天前曾给棉花喷洒过 E605农药,随即被误诊为“E605中毒”,2小时内静脉推注阿托品12mg,后逐渐岀现抽搐、高烧、 面色潮红、说胡话、谵语、心律不齐及瞳孔散大,6小时后死亡。尸检见各器官淤血水肿,以脑水肿 显著。心血胆碱脂酶在正常范围,血、胃内容物经GC一MS全扫描分析均未检出有机磷成分,血 尿阿托品浓度分别为3.34μgml及574μug/ml,远远超过致死浓度,死因诊断为急性阿托品中毒 七、护理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 刘振声等学者对100例护理差错事故分析,98%发生在病房,其中用错药占50%,违反操作规程 占12%,婴儿室护理工作事故占12%,灌肠操作占8%,输血事故占6%,制度不健全或其它因素占 10%。 护理失误事故多数发生于执行医嘱过程中,主要原因为有章不循或违反操作规程,执行医嘱时 不认真履行“三査七对”,导致用错药、或药物剂量错误、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或 死亡。如护士在执行医嘱时误将10%的氯化钾作为0.9%的氯化钠溶解氨苄青霉素,静脉注射导致患 者死亡;将阿片酊当作棕色合剂或止咳糖浆给患者服用造成死亡;不仔细核对药物标签,误将“亚 硝酸钠”当作“氯化钠”给病人灌肠发生死亡等 护理工作中的其它失误包括:擅离职守,或违反测试、巡房、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常规,发生 抢救不及时或引起并发症;擅自改变医嘱或无医嘱时自行处理;违反其它基础护理、专业护理或特 殊治疗操作常规和技术规范,如注射部位不当、对小儿护理失误导致烫伤、摔伤:产房抱送错婴儿 八、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 诊疗技术包括为了诊断或治疗需要进行的局部穿刺、切开、注射、插管、洗胃、灌肠、电休克 治疗等操作。如洗胃致胃破裂、灌肠致肛门、直肠损伤、新生儿高浓度长期吸氧致失明及肺损伤等 均属于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诊疗技术失误导致死亡的事故常见于针刺不当、空气栓塞及 妇产科诊疗失误 1.针刺不当:在诊疗过程中由于针刺不当可发生意外损伤和并发症,如引起气胸、心包压塞、 蛛网膜下腔出血、延髓损伤出血、消化道穿孔、肢体感染、电针及穴位注射不当,均可发生不良后 果而引起医疗事故,重者可致患者死亡 案例:某女,45岁,因左腋下疼痛一周而到个体诊所就诊,医生用针灸刺心俞穴(背部第5肋旁1 寸半),深约26cm:针刺后即诉头昏、左侧胸闷、呼吸不畅,约十几分钟后,出现口唇、面色发 绀,眼球凝视,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见左侧气胸试验(+),左肺明显萎陷。左、右胸后壁第5肋 间距脊柱45cm处胸膜下对称性出血(图18-4)。死因诊断为针刺过深刺破胸膜及肺组织,引起左 侧张力性气胸而死亡

做出诊断,以上情况均属误诊范围。误诊、误治是非手术科室最常见医疗事故的原因。 医生误诊,轻者耽误病情及延误治疗,重者因误治或病情恶化而死亡。急诊科、儿科、内科、 传染科疑难病例较多,尤其急诊科和儿科,患者多、病情变化快,医生要在短时间内凭观察和辅助 检查进行诊断及治疗,容易发生误诊及误治。 急、危重病的误诊、误治;误诊导致手术延误;漏诊主要疾病等可导致患者的死亡。如冠心病 急性发作被误诊为“急性胃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被误诊为“阑尾炎”或者“胆囊炎”、输卵管 异位妊娠破裂被误诊或漏诊、胎儿宫内窒息诊断延误、农药或药物中毒病例被误诊及误治,类似病 例不胜枚举。 案例:某男,40岁,因上腹部疼痛、呕吐伴腹泻1天到医院就诊,自诉2天前曾给棉花喷洒过 E605农药,随即被误诊为“E605中毒”,2小时内静脉推注阿托品12mg,后逐渐出现抽搐、高烧、 面色潮红、说胡话、谵语、心律不齐及瞳孔散大,6小时后死亡。尸检见各器官淤血水肿,以脑水肿 显著。心血胆碱脂酶在正常范围,血、胃内容物经GC-MS全扫描分析均未检出有机磷成分,血、 尿阿托品浓度分别为3.34μg/ml及5.74μg/ml,远远超过致死浓度,死因诊断为急性阿托品中毒。 七、护理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 刘振声等学者对100例护理差错事故分析,98%发生在病房,其中用错药占50%,违反操作规程 占12%,婴儿室护理工作事故占12%,灌肠操作占8%,输血事故占6%,制度不健全或其它因素占 10%。 护理失误事故多数发生于执行医嘱过程中,主要原因为有章不循或违反操作规程,执行医嘱时 不认真履行“三查七对”,导致用错药、或药物剂量错误、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或 死亡。如护士在执行医嘱时误将10%的氯化钾作为0.9%的氯化钠溶解氨苄青霉素,静脉注射导致患 者死亡;将阿片酊当作棕色合剂或止咳糖浆给患者服用造成死亡;不仔细核对药物标签,误将“亚 硝酸钠”当作“氯化钠”给病人灌肠发生死亡等。 护理工作中的其它失误包括:擅离职守,或违反测试、巡房、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常规,发生 抢救不及时或引起并发症;擅自改变医嘱或无医嘱时自行处理;违反其它基础护理、专业护理或特 殊治疗操作常规和技术规范,如注射部位不当、对小儿护理失误导致烫伤、摔伤;产房抱送错婴儿 等。 八、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 诊疗技术包括为了诊断或治疗需要进行的局部穿刺、切开、注射、插管、洗胃、灌肠、电休克 治疗等操作。如洗胃致胃破裂、灌肠致肛门、直肠损伤、新生儿高浓度长期吸氧致失明及肺损伤等 均属于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诊疗技术失误导致死亡的事故常见于针刺不当、空气栓塞及 妇产科诊疗失误。 1.针刺不当:在诊疗过程中由于针刺不当可发生意外损伤和并发症,如引起气胸、心包压塞、 蛛网膜下腔出血、延髓损伤出血、消化道穿孔、肢体感染、电针及穴位注射不当,均可发生不良后 果而引起医疗事故,重者可致患者死亡。 案例:某女,45岁,因左腋下疼痛一周而到个体诊所就诊,医生用针灸刺心俞穴(背部第5肋旁1 寸半),深约2.6cm;针刺后即诉头昏、左侧胸闷、呼吸不畅,约十几分钟后,出现口唇、面色发 绀,眼球凝视,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见左侧气胸试验(+),左肺明显萎陷。左、右胸后壁第5肋 间距脊柱4.5cm处胸膜下对称性出血(图18-4)。死因诊断为针刺过深刺破胸膜及肺组织,引起左 侧张力性气胸而死亡。 图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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