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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避,即不参与审理活动,是为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制度。 L.回避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 2.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的法 定情形是:(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 件公正审理的。 3,申请回避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出;(2)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③)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4.申请回避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 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 施除外 5.回避的批准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 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二)回避制度 • 回避,即不参与审理活动,是为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制度。 • 1.回避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 译人员。 • 2.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的法 定情形是:(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 件公正审理的。 • 3.申请回避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2)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 4.申请回避的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 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 施除外。 • 5.回避的批准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 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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