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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物资源增殖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多种 形式,增殖渤海生物资源。 第十八条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沿岸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釆取措施,统筹规划,制定本地区生物资源增殖计划,依 法组织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 第十九条大范围洄游性品种的人工増殖放流,由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区性和定居性品种的人工嶒殖放流可以由沿 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渔业水域的非养殖区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人工增殖放流的苗种应当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筐部门指定的原良 种场、增殖站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提供。 禁止在渤海放流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非渤海原有品种。但放流经省级以上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生态安全评估合格、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农 业部批准推广的上述品种的除外第三章 生 物 资 源 增 殖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多种 形式,增殖渤海生物资源。 第十八条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沿岸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制定本地区生物资源增殖计划,依 法组织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 第十九条 大范围洄游性品种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区域性和定居性品种的人工增殖放流可以由沿 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渔业水域的非养殖区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人工增殖放流的苗种应当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原良 种场、增殖站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提供。 禁止在渤海放流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非渤海原有品种。但放流经省级以上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生态安全评估合格、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农 业部批准推广的上述品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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