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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延续利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07-01-24 裁判要旨 对尸体、尸骨的保护方法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社会伦理道德、善良 风俗习惯、社会一般认知标准是认定人身伤害程度和利益损失程度最重要的参考 依据。 案情 被告张孝清原名段银序,自幼其父段世安因病去世,其母张玉兰于1961 年改嫁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殷庄村三组与黄圣友结婚,段银序随其母生 活。黄圣友夫妇因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64年抱养刚出生的原告黄呈远,一家四 口生活。段银序22岁时与塔山镇殷庄村十一组村民张秀荣结婚,并到张秀荣家 定居生活,改名张孝清。1996年,张玉兰去世(服药自尽),黄呈远为其操办 了丧事,张孝清按当地农村风俗前来悼念。张玉兰被安葬在塔山殷庄大运河边 206年4月5日,黄圣友去世,黄呈远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张玉兰合葬在殷 庄大运河边,葬礼当日,张孝清没有前往悼念。2006年5月16日夜,张孝清前 往殷庄大运河边墓地将其母亲张玉兰的尸骨转移到贾汪区大泉镇与其父亲段世 安合葬,塔山殷庄大运河边墓地仅留下张玉兰空棺材一副,黄呈远发现后要求张 孝清返还其母张玉兰的尸骨(仍与其父黄圣友合葬),因而与被告发生争执。2006 年6月5日原告黄呈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尸骨(与 父亲合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于 2006年12月1日作出如下判决 张孝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呈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对人身延续利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07-01-24 裁判要旨 对尸体、尸骨的保护方法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社会伦理道德、善良 风俗习惯、社会一般认知标准是认定人身伤害程度和利益损失程度最重要的参考 依据。 案情 被告张孝清原名段银序,自幼其父段世安因病去世,其母张玉兰于 1961 年改嫁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殷庄村三组与黄圣友结婚,段银序随其母生 活。黄圣友夫妇因婚后未生育子女于 1964 年抱养刚出生的原告黄呈远,一家四 口生活。段银序 22 岁时与塔山镇殷庄村十一组村民张秀荣结婚,并到张秀荣家 定居生活,改名张孝清。1996 年,张玉兰去世(服药自尽),黄呈远为其操办 了丧事,张孝清按当地农村风俗前来悼念。张玉兰被安葬在塔山殷庄大运河边。 2006 年 4 月 5 日,黄圣友去世,黄呈远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张玉兰合葬在殷 庄大运河边,葬礼当日,张孝清没有前往悼念。2006 年 5 月 16 日夜,张孝清前 往殷庄大运河边墓地将其母亲张玉兰的尸骨转移到贾汪区大泉镇与其父亲段世 安合葬,塔山殷庄大运河边墓地仅留下张玉兰空棺材一副,黄呈远发现后要求张 孝清返还其母张玉兰的尸骨(仍与其父黄圣友合葬),因而与被告发生争执。2006 年 6 月 5 日原告黄呈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尸骨(与 父亲合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 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作出如下判决: 张孝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呈远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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