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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自然人死亡后,尸体、尸骨的法律属性 人是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高级动物,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是人 区别于自然界动物的根本标志,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活的时候,是生命的载体, 具有人身权,享有民事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人一旦生命结束,其尸体、尸 骨就转化为一种纯自然的物,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法律关系主体本体消失,但 其所承载的民事法律利益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其社会属性功能影响并未 立即消失。但其尸体、尸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已经不具有财产法上“物”的本质 属性。所以,尸体、尸骨的本质不是“物”,其仅体现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 亡后的客观延续,仅体现权利主体本体所形成的社会属性功能影响的客观存在 、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 人活着享有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 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的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 格自由权等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身份权是指自然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 产生的权利,人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均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尸体、 尸骨所体现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亡后的客观延续和权利主体本体所形成 的社会属性功能影响的客观存在,即是指上述诸项人格利益的延续和诸项身份利 益的客观存在。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即是对上述诸项人格利益法律 延续的保护和对诸项身份利益客观存在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合法的 民事权益是指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合法的法律利益,可见法律不仅保护民事权利同 时亦保护法律利益。所以,本案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保护的理论根据和保护方式。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自然人死亡后,尸体、尸骨的法律属性。 人是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高级动物,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是人 区别于自然界动物的根本标志,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活的时候,是生命的载体, 具有人身权,享有民事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人一旦生命结束,其尸体、尸 骨就转化为一种纯自然的物,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法律关系主体本体消失,但 其所承载的民事法律利益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其社会属性功能影响并未 立即消失。但其尸体、尸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已经不具有财产法上“物”的本质 属性。所以,尸体、尸骨的本质不是“物”,其仅体现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 亡后的客观延续,仅体现权利主体本体所形成的社会属性功能影响的客观存在。 二、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 人活着享有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 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的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 格自由权等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身份权是指自然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 产生的权利,人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均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尸体、 尸骨所体现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亡后的客观延续和权利主体本体所形成 的社会属性功能影响的客观存在,即是指上述诸项人格利益的延续和诸项身份利 益的客观存在。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即是对上述诸项人格利益法律 延续的保护和对诸项身份利益客观存在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合法的 民事权益是指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合法的法律利益,可见法律不仅保护民事权利同 时亦保护法律利益。所以,本案对死人尸体、尸骨的法律保护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对死人尸体、尸骨保护的理论根据和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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