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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 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 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 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 所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 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 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 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 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 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 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 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 所。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 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 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 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 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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