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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长沙ⅹx集团公司为湖南xx鞋业有限公司向中国xx银行300万美元借 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因ⅹx鞋业有限公司无力全部偿还贷款义务,而引发担保 纠纷。此案原告经湖南省髙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长沙ⅹⅹ 集团公司向中国ⅹⅹ银行承担返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生效后,中国ⅹⅹ银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后,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拍卖长沙xx集团公司所拥有的三块国有划拨工业用地, 其中一块为空地,另外两块土地上附有厂房 湖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ⅹ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和房产 进行评估,评估确定该房产和地产的总价值为1800万元。评估后,湖南省xx 拍卖行举行拍卖会,将上述土地拍卖给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成 交价为1100万元。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拍卖成交书、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向长沙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国土、房产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以该土地为划拨用地,不能直接拍卖转让,不 同意办理出让手续。在长沙市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了大量的工作后,以及 各方的压力之下,国土管理部门与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案发生后,被执行人长沙xx集团公司对于判决书判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并无异议,并表示其将积极的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但2003年长沙ⅹx集 团公司已经被划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资金缺口尚有3400 万元,长沙市政府计划将该国有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将出让金用于职工 安置补偿。因此本案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被执行的土地应当如何正确的处理直 接关系到该公司众多职工的安置状况,影响到社会稳定。为此,被执行人在委托 本所之前咨询了许多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都是法院的执行裁决书无误,而且作 为执行标的国有划拨土地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更是回天无力。 在司法执行阶段,法院经常直接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大所数人也对此 习以为常,认为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的执行行为当然正确无误,即便有异议,也 鉴于法院司法权的权威而只能保持沉默。当被执行人找到本律师事务所时,笔者 凭直觉对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为此,笔者查阅大量资料,对现行 有效的法律做了细致的分析,并深入相关的理论研究,并与有关政府国土部门进 行沟通。在此,笔者就法院能否强制直接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从理论 和实务上粗浅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划拨土地能否直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仅限于当事人的财产和行为,对于不属于当事人的案外 人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如果执行错误,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那 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到底如何呢?是否属于土地使用人的自有财产?这 是在执行时首先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由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长沙ⅹⅹ集团公司为湖南ⅹⅹ鞋业有限公司向中国ⅹⅹ银行 300 万美元借 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因ⅹⅹ鞋业有限公司无力全部偿还贷款义务,而引发担保 纠纷。此案原告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长沙ⅹⅹ 集团公司向中国ⅹⅹ银行承担返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生效后,中国ⅹⅹ银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后,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拍卖长沙ⅹⅹ集团公司所拥有的三块国有划拨工业用地, 其中一块为空地,另外两块土地上附有厂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ⅹ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和房产 进行评估,评估确定该房产和地产的总价值为 1800 万元。评估后,湖南省ⅹⅹ 拍卖行举行拍卖会,将上述土地拍卖给长沙市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成 交价为 1100 万元。长沙市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拍卖成交书、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向长沙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国土、房产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以该土地为划拨用地,不能直接拍卖转让,不 同意办理出让手续。在长沙市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了大量的工作后,以及 各方的压力之下,国土管理部门与长沙市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案发生后,被执行人长沙ⅹⅹ集团公司对于判决书判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并无异议,并表示其将积极的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但 2003 年长沙ⅹⅹ集 团公司已经被划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资金缺口尚有 3400 万元,长沙市政府计划将该国有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将出让金用于职工 安置补偿。因此本案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被执行的土地应当如何正确的处理直 接关系到该公司众多职工的安置状况,影响到社会稳定。为此,被执行人在委托 本所之前咨询了许多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都是法院的执行裁决书无误,而且作 为执行标的国有划拨土地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更是回天无力。 在司法执行阶段,法院经常直接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大所数人也对此 习以为常,认为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的执行行为当然正确无误,即便有异议,也 鉴于法院司法权的权威而只能保持沉默。当被执行人找到本律师事务所时,笔者 凭直觉对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为此,笔者查阅大量资料,对现行 有效的法律做了细致的分析,并深入相关的理论研究,并与有关政府国土部门进 行沟通。在此,笔者就法院能否强制直接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从理论 和实务上粗浅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划拨土地能否直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仅限于当事人的财产和行为,对于不属于当事人的案外 人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如果执行错误,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那 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到底如何呢?是否属于土地使用人的自有财产?这 是在执行时首先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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