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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隐名代理 2000年9月5日,黄某与浙江某饭店在口头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承包该饭店下 属的安心酒家意向书一份。双方约定,黄某必须在2000年9月28日以前交付给饭店承包金 55万元。并约定在9月30日前签订正式承包合同。黄某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向饭店交纳 定金1万元。安心酒家保证不再以其他形式承包或出租给他人。若黄某违约,逾期不交承包 金,饭店有权没收黄某交付的定金。但扣款之前必须书面催款一次。若饭店违约,则饭店赔 偿黄某损失5000元,并退还黄某预交的承包金和定金。意向书签订第二天,黄某向饭店支 付现金2500元和面额为7500元的支票一张。饭店将支票交银行转帐,被银行确认为空头支 票。黄某与次日向饭店补交现金7500元。安心酒家冋黄某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此后,黄 某未按约定向饭店交纳首笔承包金。2000年9月27日,饭店通知黄某到安心酒家协商签订 正式承包合同。黄某因故外出,不能亲自参加签约。黄某在电话中告之饭店,他将委托别人 前来洽谈此事。与此同时,黄某用传真的形式,给其好友李某传真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书》 合同书载明,“甲方(李某)特委托乙方(李某)全权处理有关安心酒店承包事宜,具体要 求参照本月签订的意向书。处理满意,回来重谢!”李某持该委托合同前往饭店商谈。谈判 开始后,李某向饭店人员说明自己是代黄某来谈判的。但由于双方都认识,也就没有提及代 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事。谈判休息中间,饭店负责人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催款通知,要求黄 某按时交纳第一笔承包金。通知上还写明,逾期支付,饭店将按意向书条款执行。李某接过 通知看了一下内容。李某认为,自己只全权负责谈判,接受催款通知不是自己的分内事。所 以,将通知看后又还给饭店负责人。双方继续谈判,并在意向书的基础上确定了具体的承包 条款。并且,李某在正式承包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黄某回来后,李某把承包合同交给 了黄某。但未将催款通知之事,告诉黄某 2000年10月5日,饭店见黄某仍未交款,便于另外一家饭店商谈承包事宜。黄某得知 后,便与饭店交涉,要求饭店停止该承包谈判。否则,饭店应立即退还定金,并赔偿5000 元。饭店认为,饭店已经按照意向书的规定通知黄某,符合“催款一次”的要求,黄某在通 知后仍不按时交款,已构成违约。故拒绝退还定金1万元。黄某见协商无果,便向法院提起 诉讼。在诉讼中,黄某承认传真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给李某。但同时提出,李某以自己的名 义签订的合同不能算作自己的意思表示,双方应重新谈判签订。而且,自己从未受到过饭店 的催款通知,因此,饭店没收定金违反意向书的约定,构成违约。 判决 黄某与饭店订立的两份协议均有法律效力,饭店已尽通知义务,有权没收定金1万元。故驳 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只有《委托代理合同书》,没有授权委托书,而且,连《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出示,是否 构成有效授权?其所签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否拘束黄某? 3.李某未将饭店的催款通知转告黄某,是否可以认定饭店已依约履行通知义务,从而没收 黄某的1万元定金? 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代理制度,以及《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有关委托合同的 规定。针对本案涉及的三个问题,逐一分析如下: 、某是否拥有代理权? 按大陆法的代理理论,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本人)的单独授权行为。委托人与代理人 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仅仅是内部关系,或者说是代理的基础关系。在代理实务中,委托代理 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一是体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的代理合同,一是根据代理委托代理、隐名代理 2000 年 9 月 5 日,黄某与浙江某饭店在口头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承包该饭店下 属的安心酒家意向书一份。双方约定,黄某必须在 2000 年 9 月 28 日以前交付给饭店承包金 5.5 万元。并约定在 9 月 30 日前签订正式承包合同。黄某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向饭店交纳 定金 1 万元。安心酒家保证不再以其他形式承包或出租给他人。若黄某违约,逾期不交承包 金,饭店有权没收黄某交付的定金。但扣款之前必须书面催款一次。若饭店违约,则饭店赔 偿黄某损失 5000 元,并退还黄某预交的承包金和定金。意向书签订第二天,黄某向饭店支 付现金 2500 元和面额为 7500 元的支票一张。饭店将支票交银行转帐,被银行确认为空头支 票。黄某与次日向饭店补交现金 7500 元。安心酒家向黄某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此后,黄 某未按约定向饭店交纳首笔承包金。2000 年 9 月 27 日,饭店通知黄某到安心酒家协商签订 正式承包合同。黄某因故外出,不能亲自参加签约。黄某在电话中告之饭店,他将委托别人 前来洽谈此事。与此同时,黄某用传真的形式,给其好友李某传真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书》。 合同书载明,“甲方(李某)特委托乙方(李某)全权处理有关安心酒店承包事宜,具体要 求参照本月签订的意向书。处理满意,回来重谢!”李某持该委托合同前往饭店商谈。谈判 开始后,李某向饭店人员说明自己是代黄某来谈判的。但由于双方都认识,也就没有提及代 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事。谈判休息中间,饭店负责人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催款通知,要求黄 某按时交纳第一笔承包金。通知上还写明,逾期支付,饭店将按意向书条款执行。李某接过 通知看了一下内容。李某认为,自己只全权负责谈判,接受催款通知不是自己的分内事。所 以,将通知看后又还给饭店负责人。双方继续谈判,并在意向书的基础上确定了具体的承包 条款。并且,李某在正式承包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黄某回来后,李某把承包合同交给 了黄某。但未将催款通知之事,告诉黄某。 2000 年 10 月 5 日,饭店见黄某仍未交款,便于另外一家饭店商谈承包事宜。黄某得知 后,便与饭店交涉,要求饭店停止该承包谈判。否则,饭店应立即退还定金,并赔偿 5000 元。饭店认为,饭店已经按照意向书的规定通知黄某,符合“催款一次”的要求,黄某在通 知后仍不按时交款,已构成违约。故拒绝退还定金 1 万元。黄某见协商无果,便向法院提起 诉讼。在诉讼中,黄某承认传真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给李某。但同时提出,李某以自己的名 义签订的合同不能算作自己的意思表示,双方应重新谈判签订。而且,自己从未受到过饭店 的催款通知,因此,饭店没收定金违反意向书的约定,构成违约。 判决: 黄某与饭店订立的两份协议均有法律效力,饭店已尽通知义务,有权没收定金 1 万元。故驳 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只有《委托代理合同书》,没有授权委托书,而且,连《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出示,是否 构成有效授权?其所签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 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否拘束黄某? 3. 李某未将饭店的催款通知转告黄某,是否可以认定饭店已依约履行通知义务,从而没收 黄某的 1 万元定金? 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代理制度,以及《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有关委托合同的 规定。针对本案涉及的三个问题,逐一分析如下: 一、某是否拥有代理权? 按大陆法的代理理论,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本人)的单独授权行为。委托人与代理人 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仅仅是内部关系,或者说是代理的基础关系。在代理实务中,委托代理 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一是体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的代理合同,一是根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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