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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保险风险)所造 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平推。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 多个,且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令处理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 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但只要最先发生的原 因是近因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各 原因的发生有先有后,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 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 时致损基本相同。 令处理 >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该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2.4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 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 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补偿限制: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 损失赔偿方式(不定值财产保险) ◇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计 算公式: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即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保障程度 3、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可保利益无法估价,如自己对自己具有无限的可保利益,根 ● 据被保险人需要和缴费能力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责。 ¾ 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¾ 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 9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保险风险)所造 成的损失负责; 9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平摊。 z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 多个,且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处理 ¾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 责任; ¾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任; ¾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但只要最先发生的原 因是近因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z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各 原因的发生有先有后,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 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 时致损基本相同。 处理 ¾ 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¾ 该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2.4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 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 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z 补偿限制: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z 损失赔偿方式(不定值财产保险) 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计 算公式: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即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3、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z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可保利益无法估价,如自己对自己具有无限的可保利益,根 据被保险人需要和缴费能力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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