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分贸易+学 国际商法 两天之后,乙对甲说:“我哥哥说愿意按你出的价格成交”,合同并没有成立,除非乙得到了 他的哥哥(丙)的授权。在此例中,依甲的意图,乙不是受要约人,丙才是受要约人:乙无 权对甲的要约作出承诺。 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如果受要约人在不了解要约内容的情况下实施了要约所 要求的行为,或者,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要约交叉地发出,则并不能使合同成立。例如,甲 在他登出的悬赏广告中称:“谁能找回我的猫,谁就能得到1000美元的奖金”。乙没有看到 这个广告。他发现了这只猫,并将它送给甲。此时,合同并没有成立。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样的意思表 示就构成反要约或称附条件的要约。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关于受 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未实质性地改变要约时的后果,请见本书下文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 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要约人有权对承诺的方式进行限定,这是为各国法律普遍接受的观点。采纳这一规则, 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在1月1日对乙说:“如果你把我的汽车库漆成深 色,我付给你500美元。我必须在1月5日之前得到你的答复”。乙听到之后没有作任何许 诺。可是到1月3日,当甲外出时,乙开始漆甲的汽车库。1月6日,甲通知乙,该要约已 经撤销。这一撤销是有效的。在这个例子中,乙没有按甲限定的方式对甲作口头承诺,而是 试图以行为承诺。这可能损害甲的利益,因为甲在没有得到乙的口头承诺的情况下有理由相 信乙不会承诺了。他可能会另对其他人发出要约,也可能改变了主意,不再打算油漆自己的 车库了。 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不按要约限定的方式承诺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反而会对要 约人有利。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用信件承诺,乙用传真作了承诺。该承诺通常是 有效的。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故确定这一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承诺生效的时 间,存在着“投邮主义”与“收邮主义”的分歧。前者指承诺于承诺的信件或电报寄出时生 效,后者指承诺于承诺的文件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英美法系国家,投邮主义几乎得到了一 致的采纳。在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收邮主义得到了遵循《德国民法典》第 130(1)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于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 效力。但《瑞士债务法典》第10条和《日本民法典》第526(1)条采纳的是投邮主义。法 国的审判实践关于这一问题并没有创制出原则性的和一致的规定。 目前,在国际商事领域,合同法的发展更倾向于采纳收邮主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第6页共62页国际商法 两天之后,乙对甲说:“我哥哥说愿意按你出的价格成交”,合同并没有成立,除非乙得到了 他的哥哥(丙)的授权。在此例中,依甲的意图,乙不是受要约人,丙才是受要约人;乙无 权对甲的要约作出承诺。 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如果受要约人在不了解要约内容的情况下实施了要约所 要求的行为,或者,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要约交叉地发出,则并不能使合同成立。例如,甲 在他登出的悬赏广告中称:“谁能找回我的猫,谁就能得到 1000 美元的奖金”。乙没有看到 这个广告。他发现了这只猫,并将它送给甲。此时,合同并没有成立。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样的意思表 示就构成反要约或称附条件的要约。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关于受 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未实质性地改变要约时的后果,请见本书下文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 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要约人有权对承诺的方式进行限定,这是为各国法律普遍接受的观点。采纳这一规则, 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在 1 月 1 日对乙说:“如果你把我的汽车库漆成深 色,我付给你 500 美元。我必须在 1 月 5 日之前得到你的答复”。乙听到之后没有作任何许 诺。可是到 1 月 3 日,当甲外出时,乙开始漆甲的汽车库。1 月 6 日,甲通知乙,该要约已 经撤销。这一撤销是有效的。在这个例子中,乙没有按甲限定的方式对甲作口头承诺,而是 试图以行为承诺。这可能损害甲的利益,因为甲在没有得到乙的口头承诺的情况下有理由相 信乙不会承诺了。他可能会另对其他人发出要约,也可能改变了主意,不再打算油漆自己的 车库了。 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不按要约限定的方式承诺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反而会对要 约人有利。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用信件承诺,乙用传真作了承诺。该承诺通常是 有效的。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故确定这一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承诺生效的时 间,存在着“投邮主义”与“收邮主义”的分歧。前者指承诺于承诺的信件或电报寄出时生 效,后者指承诺于承诺的文件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英美法系国家,投邮主义几乎得到了一 致的采纳。在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收邮主义得到了遵循《德国民法典》第 130(1)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于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 效力。但《瑞士债务法典》第 10 条和《日本民法典》第 526(1)条采纳的是投邮主义。法 国的审判实践关于这一问题并没有创制出原则性的和一致的规定。 目前,在国际商事领域,合同法的发展更倾向于采纳收邮主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第 6 页 共 6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