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华公司诉市管委会等土地出让案 案情介绍: 1996年某市开发区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 每亩13.5万元价格分期出让该市解放南路西侧424亩土地,供住宅小 区项日开发。后某公司如约付款并取得第一期60亩土地证。1999年某 公司与管委会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分局对此合同进行了 见证。该合同约定出让面积缩小为340亩,除第一期外,其余第二、 三期共约280亩以每亩16.8万元价格出让。后该公司又如约付款并取 得第二期100亩土地证。2003年管委会以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要 求土地必须招拍挂出让为由,提出第三期180亩应挂牌出让。该公司 不服,就此发生争议并诉至省法院,要求继续履行管委会与之签订的 出让合同。另查明,管委会所签两次出让合同均具备出让主要条款; 国土局抗辩认为只有签订格式合同才能视为正式签约;市政府曾下文 明确管委会既可行使市国土局职权,也可行使一级政府职权。冠华公司诉市管委会等土地出让案 • 案情介绍: 1996年某市开发区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 每亩13.5万元价格分期出让该市解放南路西侧424亩土地,供住宅小 区项目开发。后某公司如约付款并取得第一期60亩土地证。1999年某 公司与管委会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分局对此合同进行了 见证。该合同约定出让面积缩小为340亩,除第一期外,其余第二、 三期共约280亩以每亩16.8万元价格出让。后该公司又如约付款并取 得第二期100亩土地证。2003年管委会以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要 求土地必须招拍挂出让为由,提出第三期180亩应挂牌出让。该公司 不服,就此发生争议并诉至省法院,要求继续履行管委会与之签订的 出让合同。另查明,管委会所签两次出让合同均具备出让主要条款; 国土局抗辩认为只有签订格式合同才能视为正式签约;市政府曾下文 明确管委会既可行使市国土局职权,也可行使一级政府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