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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担保法原理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其主动履行的动力更为明显;另一方面,担保的设 定增加了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的数量,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当然增加。 担保的作用随着债权在现代法中地位的提升,而不断加强。“在近代社会中 拥有财产并非拥有物,而是拥有对他人的请求权①,现代社会中这一趋势更进 一步加强。现代经济为信用经济,对待给付完成的异时性,需要担保制度为之提 供支持,以降低风险,增加确定性。 第二节 担保的功能 一、确保债权安全功能 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的主要功能也便体现在保障债权实 现上。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尽管法律赋予了债权以强大的效力,包 括赋子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但债权仍有不能实现的危 险。设定担保,可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减少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担保的设立,可以起到促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在主债务人自己提供 担保的情况下,为避免债权入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丧失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主 债务人便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 第三人与主债务人间存在的人身信赖关系等,会使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受更 大的压力,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总之,担保的存在,增加了债权通过履行 而获得实现的可能性。 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担保而获偿债权。第三人为主债 务人提供的担保的设立,增加了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使得在主债务人无力 履行债务时,债权可通过这些财产而得以满足。以主债务人的财产设定的物的担 保,虽未增加责任财产的量,却使债权入取得了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物权,主债 权因而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雨获清偿。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 担保制度可以发挥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首先,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需要 搜集对方资信方面的信息,以决定是否可以授信给对方,为此需要支出一定的资 信调查成本。担保的提供,使得债权更有保障,使当事入不必过分担心对方的资 信状况,从而大大降低了资信调查的必要性,减少了资信调查费用的支出,并且 ①参见〔日]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译,中国大百科金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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