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担保总论 ·5· 完整,应将担保规则纳入民法典之中。 我国现行的担保规则,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 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入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2000年12月13日施 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此外,《海商法》、《民用 航空法》、国务院部委的行政规章,以及最高入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也涉及 一些担保法律规则。 三、债权效力缺陷形成的对担保的制度需求 担保是为债权而立,而也正是债权本身的特征制造了对担保的需要。债权是 特定当事人能够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在性质上为请求权、 相对权、对入权。“债权者,乃将债务入之给付归属于债权人,使其得受领债务 人之给付,债权人亦因而得向债务入请求给付。易言之,债权之本质内容,乃有 效的受领债务人的给付。”① 债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力、执行力、受领保持力。请求力指债权人得依其债权 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效力;执行力指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时,债权入可以诉诸 公力,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的效力;受领保持力指债权入可以保持所受 领给付,而不被追夺的效力。债权具有请求力而无支配力,债权的实现惟有通过 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不可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债务人的行为,以及债务 人应为给付的标的。这样,债权的实现上便表现出相对性,显示出相对权的特征 来。作为支配权的物权,其利益的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义务入的积极行为的配 合,而债权中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债权入对其已受领的给付可保有,而在受领给付之前,其是否能得到给付却 不确定。债务人主观上可能根本不愿履行,虽然不履行的责任具有促使债务入履 行的功能,公力的介入也可以为债权入利益提供一定保障,但公力救济本身的成 本,以及债务人可能的客观不能履行,均构成了债权实现的现实障碍。可见,债 权具有潜在的不能实现的风险,债权人具有降低债不能实现风险的迫切需求,而 担保制度正是因此而生。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一定的因素,经济学上将其归纳为三“C”:首先为道德 (character),指债务人偿债的主观意愿;其次为资本(capital),指债务入自有的 资本净值;再次为能力(capacity),指债务人的信用能力。这里,扫保可以在前 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担保的设定,一方面可促使债务 入主动履行,第三担保入与债务人之间的关联,可形成债务入履行的压力,而在 ①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屮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负。 张俊游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0年版,第0~71页